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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司法考試萬國授課精華:商法.經濟法》是關於司法考試中商法和經濟法部分的參考書,作為萬國司法考試授課精華系列之一,它正是針對廣大考生在學習商法、經濟法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帶有共性的問題而寫作的一本“解決問題”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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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萬國授課精華:商法?經濟法(2013)》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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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一章 公司法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第二節 公司法基本制度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合夥企業法第一節 合夥企業法概述第二節 普通合夥企業第三節 有限合夥企業第四節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三資企業”法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第四章 企業破產法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第二節 破產申請和受理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第五節 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第六節 重整第七節 和解第八節 破產清算第五章 票據法第一節 票據法概述第二節 票據行為第三節 票據權利第六章 證券法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第二節 證券的發行第三節 證券的交易第七章 保險法第一節 保險法概述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第三節 保險合同分論第四節 保險業法律制度附錄:經典真題解析經濟法第一章 勞動法第一節 勞動合同概論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及履行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無效、解除及終止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節 消費者的定義和權利第二節 經營者的義務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三章 產品質量法第一節 緒論第二節 產品質量監督第三節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四節 產品質量問題的損害賠償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第二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類型第五章 反壟斷法第一節 反壟斷法概論第二節 壟斷協議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第五節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第六節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一節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第二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三節 耕地保護制度第四節 建設用地制度第七章 城市房地產法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用地第二節 房地產開發第三節 房地產交易第四節 房地產權屬登記第八章 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節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九章 商業銀行法及其監管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第二節 商業銀行監管第十章 環境保護法第一節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節 環境糾紛的處理程序及民事責任附錄:經典真題解析
書摘/試閱
(三)監事會(監事)
1.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
(1)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組成:(任何公司)監事會(不包括不設監事會的情形)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注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如此規定的原因是,監事會設立的目的是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層,為了保證監事會、監事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公正性,各國公司法通常都限制董事、經理、財務人員與監事相互兼職。
(3)職工代表監事的產生: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主席: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而不是像董事長那樣由公司章程規定)。
(5)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看守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2.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注意:新公司法擴大了監事會的職權。如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罷免建議權,依法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的權利,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3.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規則
(1)監事會的召開
定期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臨時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注意:賦予了普通監事依法召集和主持監事會的權利。該普通監事應是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出來的。
(3)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4)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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