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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常用法規掌中寶(2013-2014):婚姻家庭法(11)》收錄法規全面、對重點法條精緻加工並提供便捷檢索途徑、便於隨身攜帶、隨時翻閱的法規彙編,對於法律學人而言,無疑意味著學習時間的節省、學習效能的提升;而這樣一本法規彙編又收錄了大量的司考真題、考研信息以及學習資料檢索途徑,則不僅意味著學習視野的開闊、學習資料的豐富,更意味著法律學人能夠在日常的學習中,為未來的法律職業生涯以及步人更高一級的學術殿堂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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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常用法規掌中寶:婚姻家庭法11(2013-2014)》是我社于2006年首次出版“學生常用法規掌中寶”系列圖書,歷經多次改版修訂,期間收到許多熱心讀者的反饋和建議。讀者的歡迎和好評,是對我們的肯定,更是對我們的期待,為保持做法律教輔圖書的精品,我們對圖書內容不斷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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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9日)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節選)(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09年8月27日)監護與撫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選)(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收養繼承附錄
書摘/試閱
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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