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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廢標、標無效認定與風險對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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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廢標、標無效認定與風險對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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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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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通俗地講,所謂“廢標”就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標書不符合招標投標法或招標文件的規定被淘汰出局的法律後果;所謂“標無效”則是指招標、投標、評標、中標失去法律效力結果的總稱。《建設工程廢標、標無效認定與風險對策》對廢標、標無效基本概念,認定條件,產生原因以及風險防範措施作一初步探討,抛磚引玉,以期引起建設工程招投標當事人各方的重視,從而進一步提高防範廢標、標無效風險的能力。本書可作為建設工程領域普及招標投標法律知識培訓的參考教材。

名人/編輯推薦

《建設工程廢標、標無效認定與風險對策》對廢標、標無效基本概念,認定條件,產生原因以及風險防范措施作一初步探討,拋磚引玉,以期引起建設工程招投標當事人各方的重視,從而進一步提高防范廢標、標無效風險的能力。《建設工程廢標、標無效認定與風險對策》可作為建設工程領域普及招標投標法律知識培訓的參考教材。

目次

第1篇概念篇
1廢標、標無效概述
1.1廢標概念的探討
1.2標無效的基本含義
1.3探討意義與依據
2廢標的認定條件
2.1法定廢標條件
2.2約定廢標條件
2.3其他約定廢標
3標無效的認定條件
3.1招標無效認定
3.2評標無效認定
3.3投標無效認定
3.4中標無效認定
4常見標無效行為診斷
4.1診斷的法律依據
4.2以他人名義行為
4.3弄虛作假的行為
4.4投標人串標行為
4.5招標人串標行為
4.6代理人串標行為
4.7評委會串標行為
5廢標、標無效認定主體
5.1認定廢標的權力
5.2認定標無效權力
5.3認定程序與監督流程
6廢標與標無效後處理
6.1有效標不足3家
6.2重招標不足3家
6.3標無效後的處理

第2篇案例篇
7廢標、標無效爭議的解決
7.1招標投標異議
7.2招標投標投訴
7.3行政裁決與行政處罰
7.4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
8常見廢標法律糾紛案例
8.1常見形式性廢標
8.2常見實質性廢標
9常見招標無效法律糾紛案例
9.1招標人違反法定程序
9.2公告頒佈與文件發放
9.3招標人行為違反法定
10常見評標無效法律糾紛案例
10.1評標標準和方法
10.2評委會組建組成
10.3評委會成員行為
11常見投標無效法律糾紛案例
11.1投標人不合法
11.2投標人發生變化
11.3投標人不法行為
12常見中標無效法律糾紛案例
12.1投標人不法行為
12.2招標人不法行為
12.3代理人不法行為

第3篇對策篇
13廢標、標無效原因分析
13.1廢標的直接原因
13.2廢標深層次原因
13.3導致標無效原因
14廢標風險對策要點
14.1編制實質性響應文件
14.2實質性響應有效方法
14.3應該注意的細節問題
15標無效風險對策要點
15.1投標無效風險對策
15.2招標無效風險對策
15.3評標無效風險對策
15.4中標無效風險對策
16廢標、標無效有關問題探討
16.1對過度廢標現象的思考
16.2對標書包裝、密封條款初探
16.3開標現場異議與答覆探究
16.4弄虛作假行為處理的認識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l號)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行為診斷】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2款規定中“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從通報之日起1年內,停止陜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該市承接新的工程任務和參加工程投標的資格,同時,停止其進入該市政府工程投標資格名錄,并注銷其《建筑業企業誠信手冊》。
【示例4—4]投標人使用假公章,偽造“投標邀請函”
【示例簡介】2006年7月17日召開某市南城中央生活區規劃四路(北段)市政工程投標會,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過程中對標書進行核查時發現,自貢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津鵬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這3家投標單位投標文件中所附的“投標邀請函”系偽造(該函中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公章及文本均為投標單位自行從網上拷貝打印)。
【行為診斷】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1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責令自貢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津鵬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進行整改,并從通報之日起6個月內,停止自貢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津鵬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該市承接新的工程任務和參加工程投標;從通報之日起6個月內,停止進入該市政府工程投標資格名錄。
【示例4—5]財務報表是偽造,弄虛作假受懲罰
【示例簡介】2006年1月21日,四川某縣某鎮土地整理項目開標。A標段中標企業岳池某建筑總公司“2004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系偽造。
【行為診斷】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1款規定,“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取消中標資格;縣招監委同時決定,對該建筑公司及其在本工程的授權委托人蔡某、項目經理陳某、技術負責人劉某予以清出,1年內不得參加儀隴縣基本建設工程的任何投標活動,同時,公司所交5萬元投標保證金,依法不予退還。
4.4投標人串標行為
4.4.1行為診斷概述
投標人相互串標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即投標人為獲取中標而互相串通投標報價、控制中標價格、損害招標人(或項目所有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其中投標人相互串標的行為特征主要體現為串通投標報價。
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其目的是使特定的投標人中標,對公平競爭環境的破壞,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其行為損害的是招標人的利益,使招標人通過公開招標壓低工程造價擇優確定承包商的目的落空。
《招標投標法》第32條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1.投標人串標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二是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相互勾結投標。《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1、2款分別以法律的形式對上述兩種情況作了禁止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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