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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法治(2012年卷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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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法治(2012年卷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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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法治(2012年卷.下)》宗旨在於及時傳播環境法學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全面反映國內外環境法治最新動態,為環境法學人和法律工作者之間溝通學術思想、探討法治難題、評論法治建設搭建暢通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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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法治:2012年卷(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特稿】在霧霾中覺醒,不在霧霾中沉怨【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問題研究】生態文明建設基本概念剖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研究檢察職能與生態文明建設用生態文明理念指導《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調查研究與案件判解】群體性環境事件的法律解決之道——比亞迪鋰電池污染案思考北京水源地調查及法律保護涉林糾紛解決的新路徑——論能動司法與大調解語境下的訴前調解機制【環境法前沿問題研究】紅綠環境運動在中國的發展:一種初步考察水資源、水環境和水體——建立統一的水法核心概念體系環境公益訴訟的初步經濟分析【域外環境法擷英】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及國家、全球層面社會生態運動中存在的問題【環境法律實務探析】重金屬污染風險防範與應急法律機制研究環境犯罪若干問題研究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兩條司法解釋的建議“責令停止生產”與“責令停產”的辨析和適用【環境法五色土】論環境法學教育中倫理元素的融人美國2012~2013年度十大環境法事例中國環境法治引證體例

書摘/試閱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一共使用“水”424處,最常用到水污染(131處)、水體(55處)、水環境(32處)、水域(7處)、水行政、水源等,沒有使用單獨“水”概念。水法所規范的環境物質對象為“水”,但只有為法律所界定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客體,才有法律意義。首先,這里的“水”通常指淡水,不包括海水;我國《水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另在第80條規定“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其次,要區別公法上與私法上的“水”。已經被商品化的確定數量的水,如商店里的礦泉水和處于自來水管網中的水,這種從自然界中獲取后可被控制的水屬于民法中物的概念,就可受到《物權法》的調整。盡管水在公法與私法上有區分,但這種公法私法上的區別也不是完全清晰的,比如對引水渠中的水。水法中的水,更側重指能影響和處于自然的水循環中、具備原始水功能的水。
除狹義水法中的規定外,憲法與民法也有水相關概念。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應當指出的是這里的“所有”,更是從管理權限與權力的角度出發,而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權。1因為所有權只以可擁有和可控的特定物為對象,對水流只能說人類在現技術能力下,只有非常有限的可控能力。這里的國家所有,是出于直接服務于公共利益,保障所有公民都可非排斥性使用,2并對特殊利用規定法律保留。國有資源的分配與特許,這種憲法上的沒有明確指向具體客體的所有,更多是一種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3這里的“水流”不是具體所指一口水塘和——Ut曼水井,而是需要達到一定規模或面積的水,是指江河湖泊的統稱。4水不僅是指自然界中的水這種化學物質,因為水功能性多樣性和水與環境的不可分性,水在概念上還應當包括水流擁有的水能和流水的水環境自潔能力,包括水的載體,即江河湖泊及其一定距離的河床和岸灘,5甚至還包括了水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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