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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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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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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8)(案例注釋版)(第2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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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

目次

適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案例1 因生活需要在維修站購買用品,屬￿“消費者”,受法律保護案例2 公交乘客屬￿“消費者”,受法律保護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案例3 經營者的業務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予保護案例4 使用消費積分換取手機,不屬購買手機的消費者第四條【交易遵循原則】案例5 區分不同消費者收費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嗎?案例6 平等、公平交易並不等於要對每一位消費者提供相同的消費價格第五條【國家的義務】第六條【社會的責任】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第七條【安全保障權】案例7 在影院遭搶劫致死,影院承擔過錯責任案例8 餐廳就餐受傷害,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案例9 儲戶在銀行存款遭搶劫,銀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八條【知悉真情權】案例10 產品使用期限標注不明確,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案例11 一般常識不屬￿經營者告知義務的範圍第九條【自主選擇權】案例12 濫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案例13 經營者提供免費軟件,不能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第十條【公平交易權】案例14 收取漫遊費等基礎電信業務不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案例15 消費者有過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可減輕案例16 電視臺播放節目中插播廣告過多,是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第十二條【成立團體權】第十三條【獲得相關知識權】第十四條【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案例17 旅行中航空公司無端扣留消費者護照和旅行證件是否屬￿侵權第十五條【監督、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依法履行義務】案例18 手機銷售商違規銷售,買賣行為無效案例19 經營者能證明盡到法律義務的,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第十八條【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案例20 經營者未盡說明義務的,被認定侵權案例21 娛樂場所未盡安保義務,使消費者受傷害的,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十九條【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案例22 商家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應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案例23 租賃他人場地的經營者有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第二十一條【出具單據的義務】案例24 經營者提供的購物單據,應符合實際提供的商品內容案例25 經營者承擔不留存單據的不利後果第二十二條【質量擔保義務】案例26 銷售商品質量標準不真實,商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27 事先約定免除質量擔保義務的協議無效第二十三條【三包的義務】……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書摘/試閱



案例43
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汴民終字第34號)
2011年2月28日下午5時許,原告劉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在洗澡過程中,原告不慎滑倒,并被洗浴中心的玻璃將左手中指割傷。后原告在中國人民解放軍71320部隊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中指完全離斷、左環指肌腱損傷,住院治療14天。原告傷情經開封市京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1年9月6日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劉某左手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開封市某洗浴中心負責人為梁某。被告梁某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8000元,另外又支付給原告2000元,共計l0000元。后劉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梁某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被告開辦的浴池從事服務經營活動,應該提供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措施,原告到被告經營的浴池進行洗浴,和被告成立了服務合同,被告理應提供相應的服務并保障其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沒有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以至于在給原告提供服務的時候造成原告受傷的事實,故對于原告因此造成的各項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入浴池時理應知曉內部環境的相關情況。原告在洗澡時不慎摔倒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小心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對于自身摔倒受傷造成損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況且,因其不慎滑倒是造成手部受傷的最直接的原因。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原告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責任。現計算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按照30元/天標準按住院14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20元;2.營養費140元,按照10元/天標準按住院14天計算,營養費為140元:3.殘疾賠償金31860.52元,根據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劉某的傷殘賠償金為15930.26元/年×20年×10%=31860.52元;4.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5.交通費酌定為150元;6.鑒定費8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38370.52元,其中原告自行承擔70%為26859.36元,被告承擔30%為11511.16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除去醫療費之外的2000元,被告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511.16元。法院判決:梁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給劉某各項損失共計9511.16元。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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