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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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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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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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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于類案的效果。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博士生導師,入選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並擔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個人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一一行政與法的關係發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行政法治》、《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一一(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制度與機制》等。合著或參加編寫《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行政程序法概論》、《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行政監督機制》、《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當代行政訴訟基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等著作四十餘部。參與編寫《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教材二十餘種。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法學》、《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百餘篇。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代理審判長。2012年9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與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等著作。擔任《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叢書》的執行編輯,參與《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民事訴訟新制度講義》等書的撰寫,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肖芳,女,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現供職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參與撰寫《侵權責任法審判前沿問題與案例指導》,先後在《法律適用》、《檢察日報》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獲全國法院系統第23界學術討論會二等獎、第7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一等獎。

目次

第一章 婚約聘禮規則1 給付與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為前提條件,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規則2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三章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規則3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獲得的物質獎勵,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規則4 夫妻雙方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登記註冊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規則5 婚姻當事人以離婚為前提對財產的處理,因婚姻關係未解除,已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第四章 夫妻共同債務規則6 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第五章 被撫養人規則7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但因為死亡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撫養的子女。第六章 事實婚姻關係配偶的繼承權規則8 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繼承權規則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後又反悔,該受孕子女無論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無血緣關係,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第八章 遺產的處理規則10 被繼承人與妻(夫)再婚後共同生活,妻(夫)沒有收入來源,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規則11 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處理。第九章 遺囑執行人規則12 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願簽訂代理協議並收取遺囑執行費,應認定該代理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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