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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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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王靜,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南京大學保險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長期從事保險審判實務與研究工作。曾參與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起草,主審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在《南京大學學報》《法律適用》《人民司法》等期刊發表論文四十余篇,撰寫的論文、調查報告多次獲獎,并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曾作為課題組主要成員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課題、最高人民法院與歐盟/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合作研究課題、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等多項國家級重點調研課題。
名人/編輯推薦
《保險類案裁判規則與法律適用》是作者多年來對保險法研究的一點心得。在寫作上秉承了“問題意識”,以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基礎,通過梳理我多年來所收集的保險審判中的具體案例,包括作者主審的某些典型案例,發現保險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
目次
第一章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合同的成立及保險人責任之承擔
——孫笑訴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被保險人“承諾前死亡”理賠糾紛案
二、“保險真空期間”保險人責任之承擔
——紹興市頂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暫保承諾的效力
——鐘有來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四、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
——韓信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楊萍解除人身保險合同無效案
五、利他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
——武甲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險合同解除糾紛案
六、電子保單的成立與生效
——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七、卡式電子保單中投保人的認定
——顧建華訴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自助式保險卡理賠糾紛案
法律指引
相關法律鏈接
第二章保險利益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類型及其司法審查
——李明輝訴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團體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及受益人指定的效力
——蔣太林等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
法律指引
相關法律鏈接
第三章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一、投保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應當以保險人提出明確、具體詢問為前提
——朱建偉訴中國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理賠糾紛案
二、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的解除權及其棄權行為的認定
——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
法律指引
相關法律鏈接
第四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一、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內涵及保險人履行的認定標準
——韓雪娥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情形
——周彪、周蘭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儀征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律指引
相關法律鏈接
第五章保險合同內容的認定及條款解釋規則
一、各種保險憑證記載內容不一致時的認定規則
——曹永明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
第六章保險理賠
第七章保險糾紛的訴訟程序問題
第八章人身保險
第九章財產保險
第十章保險代位求償權
第十一章機動車輛強制責任保險
一、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合同的成立及保險人責任之承擔
——孫笑訴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被保險人“承諾前死亡”理賠糾紛案
二、“保險真空期間”保險人責任之承擔
——紹興市頂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三、暫保承諾的效力
——鐘有來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四、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
——韓信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楊萍解除人身保險合同無效案
五、利他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
——武甲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險合同解除糾紛案
六、電子保單的成立與生效
——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七、卡式電子保單中投保人的認定
——顧建華訴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自助式保險卡理賠糾紛案
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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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險利益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類型及其司法審查
——李明輝訴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團體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及受益人指定的效力
——蔣太林等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
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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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一、投保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應當以保險人提出明確、具體詢問為前提
——朱建偉訴中國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理賠糾紛案
二、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的解除權及其棄權行為的認定
——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
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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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一、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內涵及保險人履行的認定標準
——韓雪娥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二、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情形
——周彪、周蘭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儀征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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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險合同內容的認定及條款解釋規則
一、各種保險憑證記載內容不一致時的認定規則
——曹永明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
第六章保險理賠
第七章保險糾紛的訴訟程序問題
第八章人身保險
第九章財產保險
第十章保險代位求償權
第十一章機動車輛強制責任保險
書摘/試閱
2008年修訂的《德國保險合同法》新增了有關現金價值的規定。該法第l69條第3款規定:現金價值是根據保險精算規則利用保險費計笪原理得出的在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時所累積的保險費總額。可見,保險單現金價值實質上來源于保險費的累積,而實際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的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以,保險單現金價值是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累積形成的財產,從權屬關系上看,應當歸屬于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隨時變更,其處于不穩定的地位,受益人所享有的權益在性質上僅為期待,甚至都不是期待權。所以,受益人的權利應當從屬于投保人。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47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依據前述規定,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可以隨時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按約向其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同時,依據《保險法》第32條第1款、第37條的規定,保險人依法解除合同,或者是在第44條、第45條規定的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都應當按約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只有當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情形時,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主觀惡性極大,誘發道德風險,有悖公序良俗,《保險法》第43條第1款才規定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是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而且,在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還可以以保險單現金價值為限進行質押貸款。《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壽保險中保單質押貸款問題的批復》(銀復[1998]194號,1998年7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壽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8]66號)均規定,個人壽險業務中,投保人可以以保險金的現金價值為限向保險人貸款。保監會的復函中更是明確指出:“保單質押貸款是長期壽險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約定將其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質押,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對于在財務上短期需要資金周轉的投保人,與退保相比,保單質押貸款對投保人更加有利,既可以有助于解決投保人短期財務問題,又可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約定得到保險保障。……保單質押貸款條款一般存在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質押,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對此有明確授權規定。我國保險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監管實踐中,一直將保單質押貸款條款視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屬于意思自治,監管政榮上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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