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政策學論叢(2012)(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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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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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卷首文、北海道大學中國留學生特輯、知識產權國際視野、知識產權實務為欄目,集中收錄了九篇研究中國及日本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的前沿理論問題的論文、經典案例分析,是比較研究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學術動態的參考用書。
名人/編輯推薦
《知識產權法政策學論叢(2012年卷)》適合知識產權法律研究者、高校相關專業的學生。
目次
一、卷首文
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二、北海道大學中國留學生特輯
職務發明之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
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標準
室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合理使用規定解釋論上的展開
日本著作權法上的自動公眾送信
日本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認定及限制
伯爾尼公約對未承認國家作品的保護義務
三、知識產權國際視野
美國知識產權政策變遷、新動向及應對
四、知識產權實務
電影作品署名權問題探究
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二、北海道大學中國留學生特輯
職務發明之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
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標準
室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合理使用規定解釋論上的展開
日本著作權法上的自動公眾送信
日本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認定及限制
伯爾尼公約對未承認國家作品的保護義務
三、知識產權國際視野
美國知識產權政策變遷、新動向及應對
四、知識產權實務
電影作品署名權問題探究
書摘/試閱
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對于本項規定的解釋,在學說上和司法實踐中尚存在不少爭議,特別是針對以下問題并沒有給出—個合理的解釋,如本項的立法宗旨到底是什么?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兼顧著作權人的利益?本項所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否需要長久設置后才能進行合理使用?臨時或者暫時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否適用本項規定?本項所指藝術作品是否包括攝影作品?建筑作品是否同樣適用本項規定?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不是美術作品的原件,而是復制品的情況下是否適用本項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的再使用?在多大的程度上應該明確再使用行為的范圍?出于什么樣的政策性的考慮得出這樣的結論?等等。
關于本項的解釋,由于漢語文獻極其有限,有必要介紹并甄別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立場和見解,并在此基礎上尋找自己的道路。本文嘗試借鑒日本比較法的經驗,進而將中國司法實踐中的諸多案例予以體系化,并在比較借鑒的基礎上抽出相關法律問題,并嘗試通過解釋論的手法對我國法上的室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合理使用規定進行重構。
二、日本法的考察
日本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據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永久置于戶外場所的美術作品的原作品或者建筑作品,除以下情況外,可通過任何方式使用。(1)復制雕塑并通過轉移所有權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復制件;(2)仿制建筑作品并通過轉移所有權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仿制品;(3)為了將之永久擺放在公共場所之目的而復制;(4)專為銷售復制件之目的而復制藝術作品。
一般認為著作權法設置范圍如此廣泛的合理使用規定的目的主要是在于確保公眾行動的自由。置于室外公共場所的美術及建筑作品已經成為公眾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如果賦予著作權人對于這種任何人都能夠自由接觸的作品的利用行為過分干涉的權利,那么將會極大地限制公眾活動的自由。從另一方面看,事實上著作權法也賦予了著作權人控制其美術作品的原件永久性地設置于街道、公園及其他向一般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或建筑物的外壁等—般公眾易于見到的其他戶外場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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