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02輯)(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
ISBN13:9787510907609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奚曉明
出版日:2013/07/01
裝訂/頁數:平裝/122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奚曉明,男,1954年6月出生,漢族,江蘇常州人。1982年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目次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5月31日)
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有效統一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年12月17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7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5月31日)
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有效統一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年12月17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7日)
書摘/試閱
2004年11月17日,吳某就其所有的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合同載明:1.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其中第十二條第(八)項中載明,保險車輛用于營運收費性商業行為期間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2.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二條載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約定的免賠率免賠。其中,保險車輛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非營運車輛從事營業運輸活動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按本保險保費與相應的營業車輛保費的比例計算賠償。3.附加險條款及解釋。其中載明,車上人員責任險系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在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第(三)項載明,每次賠償均實行20%絕對免賠率。2005年5月31日,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胡某駕駛的拖拉機相碰,致車輛受損及吳某和同乘人員于某、呂某受傷。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法院判決,于某各項損失為28887元,呂某各項損失為955.30元,并胡某與吳某連帶賠償上述損失。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吳某將其車用于營業收費,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屬于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對于于某、呂某的損失,同意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賠償。吳某認為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向其交付保險條款,亦未就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和按比例理賠所依據的免責條款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吳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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