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法(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高等財經院校“十二五”精品系列教材
ISBN13:9787514137125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作者:袁其剛
出版日:2013/08/01
裝訂/頁數:平裝/357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WT0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其所確立的宗旨、基本原則、協議內容、成員方的權利與義務,都體現了市場經濟體制的精神。加入WT0后,我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對我國經濟產生了重大影響。在宏觀層面主要表現在對經濟增長、就業、國際收支等方面的影響上,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將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增長;在微觀層面,國際貿易和外商投資總量將增加,企業競爭日趨激烈。入世以來,企業的生存環境發生了變化,不同企業所處的地位不同,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也各不相同。企業的成本不同、資源稟賦不同、產業分布不同、自有技術狀況不同、所處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對WT0和市場經濟規則的掌握情況不同,面臨機遇和應對挑戰的結果也不同。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第一節 WT0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世貿組織法的屬性
第三節 學習世貿組織法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章 WT0基本法律文件
第一節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第二節 《l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第三章 WT0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第一節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第二節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第四章 WT0關于貨物貿易的法律制度(上)
第一節 WT0《農產品協定》
第二節 WT0《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第三節 WT0《關于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第四節 WT0《原產地規則協定》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 WT0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世貿組織法的屬性
第三節 學習世貿組織法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章 WT0基本法律文件
第一節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第二節 《l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第三章 WT0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第一節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第二節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第四章 WT0關于貨物貿易的法律制度(上)
第一節 WT0《農產品協定》
第二節 WT0《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第三節 WT0《關于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第四節 WT0《原產地規則協定》
第五節 WT0《裝運前檢驗協定》
第六節 WT0《進口許可程序協定》
第七節 WT0《海關估價協定》
第五章 WT0關于貨物貿易的法律制度(下)
第一節 WT0《反傾銷協定》
第二節 WT0《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
第三節 WT0《保障措施協定》
第六章 WT0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新議題(上)
第一節 WT0《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第二節 WT0《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七章 WT0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新議題(下)
第一節 WT0《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產生
第二節 WT0《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宗旨目標和原則
第三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標準
第四節 WT0《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
第五節 WT0《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其他規定
第八章 WT0接受才生效的諸邊貿易協定
第一節 WT0《政府采購協定》的衍生與發展
第二節 CPA協定的基本結構與具體內容
第三節 我國與GPA協定
第四節 WT0《關于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第九章 WT0談判新議題
第一節 貿易與環境
第二節 貿易與投資
第三節 貿易與競爭政策
第四節 政府采購的透明度
第五節 貿易便利化
第六節 電子商務
第十章 中國入世重要文件
第一節 《加入議定書》
第二節 《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第2條
最惠國豁免清單》
第三節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附錄:Ⅰ: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宣言
附錄:Ⅱ2001年11月14日多哈部長宣言
附錄Ⅲ:《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法律結構
附錄Ⅳ:WT0規則所涉及的縮略語表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1.應將主管機關要求的信息通知反補貼稅調查中的利害關系成員和所有利害關系方,并給予他們充分的機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其認為與所涉調查有關的所有證據。
2.應給予收到反補貼稅調查中所使用問卷的出口商、外國生產者或利害關系成員至少30天時間作出答復。對于延長該30天期限的任何請求應給予適當考慮,且根據所陳述的原因,只要可行即應予以延長。
3.在遵守保護機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一利害關系成員或幾個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書面證據應迅速使參與調查的其他利害關系成員和利害關系方可獲得。
4.主管機關應要求提供機密信息的利害關系成員或利害關系方提供此類信息的非機密摘要。這些摘要應足夠詳細,以便能夠合理了解以機密形式提交的信息的實質內容。在特殊情況下,此類成員或各方可表明此類信息無法進行摘要。在此類特殊情況下,必須提供一份關于為何不能進行摘要的原因的說明。
5.如主管機關認為關于保密的請求缺乏正當理由,且如果信息提供者不愿披露信息,或不愿授權以概括或摘要的形式披露信息,則主管機關可忽略此類信息,除非主管機關可從適當的來源滿意地證明此類信息是正確的。
6.調查主管機關可按需要在其他成員領土內進行調查,只要他們已經及時通知所涉成員,除非該成員反對該調查。
7.如任何利害關系成員或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或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或還是否定的,均可在可獲得的事實基礎上作出。
8.主管機關在作出最終裁定之前,應將考慮中的、構成是否實施最終措施決定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利害關系成員和利害關系方。此披露應使各方有充分的時間為其利益進行辯護。
9.“利害關系方”(interesting parties)應包括:
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或進口商,或大多數成員為該產品的生產者、出口商或進口商的同業公會或商會及進口成員中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大多數成員在進口成員領土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同業公會和商會。除上述各方外,本清單不妨礙各成員允許國內或國外其他各方被列為利害關系方。
主管機關應向被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或在該產品通常為零售的情況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