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國際法》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高等教育l6門專業核心課程之一。本教材嚴格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基本要求》和本系列教材的具體寫作要求,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在注重教材的基礎性、整體性和穩定性的同時,適當地介紹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觀點,目的是讓學生在全面系統掌握國際法的基本理論的同時,引導學生進行質疑和討論;在建構學習者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的基礎上,增強教材的探索性、拓展性功能。教材在闡述基本概念、基本理論時力求做到表述清楚、準確,并適當運用案例予以說明,盡可能使教材既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又有較強的應用性。因此,本教材適用于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也適用于參加司法考試的其他研習者,對于從事國際法學教學的教師也具有較好的參考作用。
本教材共分為十五章,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題和司法考試真題鏈接四部分組成。每章正文前面選取一個與本章內容緊密相關的典型案例作為引例,是為了引發學生對本學習的興趣;每章的正文中插入了一些“案例分析”,是為了增強學生對國際法的感性認識和提高學生運用國際法基本理論分析問題的能力;正文中還適當插入了一些“爭論”,是為了引導學有余力的學生對相關問題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司法考試真題鏈接選取的都是近年司法考試的試題,其意義在于幫助學生掌握國際法的重點知識,了解司法考試的命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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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節 國際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法的性質及其效力根據
第三節 國際法淵源
第四節 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五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六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各項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國家
第三節 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四節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五節 國際法上的繼承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與國籍法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庇護和難民
第四節 中國對國際法上居民及其管轄的理論與實踐
第五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第四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
第六章 外交與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 外交與領事關系法概述
第二節 外交關系法
第三節 領事關系法
第四節 聯合國和其他外交團體的特權與豁免
第五節 保護外交人員安全的國際法律制度
第七章 條約法
第一節 條約法概述
第二節 條約締結程序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遵守、適用與解釋
第五節 條約的修改、暫停執行、終止和無效
第八章 領土法
第一節 國家領土概述
第二節 國家領土的變更
第三節 國家的邊界和邊境
第四節 南極和北極
第五節 中國的領土邊界問題
第九章 海洋法
第一節 海洋法概述
第二節 內 水
第三節 領海和毗連區
第四節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
第五節 群島水域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六節 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
第十章 空間法
第一節 空間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航空法
第三節 外層空間法
第十一章 國際環境法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第四節 國際環境保護組織
第十二章 國際組織法
第一節 國際組織概述
第二節 聯合國
第三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十三章 國際人權法
第一節 人權問題概述
第二節 人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與實施
第三節 國際人權憲章 和公約
第四節 中國與人權的國際保護
第十四章 國際爭端法
第一節 國際爭端概述
第二節 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節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節 國際組織與國際爭端的解決
第十五章 戰爭法
第一節 戰爭法概述
第二節 戰爭的法律狀態
第三節 戰爭法規
第四節 戰爭犯罪及其責任
書摘/試閱
但是,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并非絕對化,并非所有條約都應絕對地獲得認可和遵守。如果不加區別,一律要求當事國予以遵守,將可能會嚴重違反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國際社會日益否定不平等條約的可遵守性。《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這就表明,有效的條約才應獲得善意遵守,對于非法條約或者違反平等原則的條約,不應要求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此外,在情勢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也將受到影響。情勢變更是指締約國在簽訂條約的時候依賴一項假定,就是締約時的情況和事實基本不變,如果這些情況和事實發生了根本的改變,那么締約國簽訂條約的合理期待就將落空。那么,在情勢變更情況下,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存在基礎就受到了影響,因而可以此為由而不履行該原則。
二、條約的適用
條約的適用涉及條約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以及條約適用中的沖突等方面的問題。
對于條約適用的時間范圍,一般從條約生效之日起開始適用,且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直到條約終止之日。《條約法公約>第28條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確定外,關于條約對一當事國生效之日以前所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的任何情勢,條約不對該當事國發生拘束力。對于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即條約是否適用于各締約國的所有領土,原則上取決于各締約國的協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條約適用于締約國的所有領土。
對于條約適用中的沖突問題,即某一締約國就同一事項先后訂立了不同的條約,這些條約之間何者優先的問題。對此,《條約法公約》確定了以下規則:遇條約訂明須不違反先訂或后訂條約或者不得視為與先訂或后訂條約不合時,該先訂或后訂條約優先;遇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亦為后訂條約當事國但先訂條約不終止或停止實施時,先訂條約僅于其規定與后訂條約規定相合的范圍內適用;遇后訂條約的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時,在同為兩條約當事國間,先訂條約僅于其規定與后訂條約規定相合之范圍內適用;在為兩條約當事國于僅為其中一條約當事國間的權利與義務,依兩國均為當事國的條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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