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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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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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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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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一本與時俱進、內容精辟的教科書更為解惑答疑之利器。
《民事訴訟法》(第三版)以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為依據,在系統、全面地闡述民事訴訟各種制度的基本結構和基本原理的基礎之上,注入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民事訴訟最新的研究動態及發展趨勢,為真正“推陳出新”之佳作。
本書除內容作較大更新外,形式上有三“新”:一為目錄增設要點提示,便于知識點的宏觀把握及快速查找;二為文中增設“問題與思考”及“知識拓展”版塊,便于學生發散性思維的培養;三為書后增添“關鍵詞索引",便于學習者自行查閱。
此外,本書是新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后最新的國家級規劃教材,適合高校法學師生、法律實務人員以及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使用。

作者簡介

張衛平:1979年考人西南政法學院,l986年研究生畢業留校執教。1993年從講師直接破格晉升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學,分別在東京大學法學部和一橋大學法學部學習。1996年獲得博士生導師資格。曾任《現代法學》、《清華法學》雜志主編。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務院政府津貼獲得者,并獲司法部、勞動人事部“英雄模范”、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北京市高校名師等榮譽稱號。個人獨著《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制轉型分析》、《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等九部;合作撰寫著作數十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志上發表學術文章一百四十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民事訴訟法(第3版)》是新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后最新的國家級規劃教材,適合高校法學師生、法律實務人員以及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使用。

目次

第一單元導論
一、民事糾紛
二、民事訴訟
三、民事訴訟的目的
四、民事訴訟與相鄰制度的對接
五、民事訴訟法
六、民事訴訟體制
七、民事訴訟法沿革
一、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二、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
三、辯論原則
四、處分原則
五、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章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議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開審判制度
四、兩審終審制度
第二單元 民事訴訟中的法院
第四章法院的職權
一、程序控制權
二、程序事項裁決權
三、調查取證權
四、釋明權
五、事實認定權
六、實體爭議裁判權
第五章民事裁判權的范圍
一、民事裁判權范圍界定的標準
二、民事裁判權范圍的政策調整
三、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定
四、民事爭議與內部爭議的界定
第六章管轄
一、概述
二、級別管轄
三、地域管轄
四、專屬管轄
五、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六、協議管轄
七、默認管轄
……
第三單元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第四單元 訴權與訴
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與證明
第六單元 訴訟保障機制
第七單元 訴訟程序
第八單元 裁判
第九單元 非訟程序
第十單元 執行程序
關鍵詞索引

書摘/試閱



多重審級制度的缺陷在于:(1)增加裁判機關和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提高了訴訟的成本;(2)由于多級審理和裁判,訴訟時間必然增加,不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
多重審級制度的利與弊,比較典型地反映了公正與訴訟效率的沖突。因此,如何衡平利弊,是各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立所要考慮的。目前,世界上實行單一審級模式的國家并不多,有許多國家從保障公正、有利法制的統一性和提高訴訟效率的多角度綜合考慮,實行多元化的審級模式,即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爭議訴訟標的額的大小決定審級制度。訴訟標的額較小的實行一審終審制度;訴訟標的額大的或涉及不動產以及比較復雜的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在大陸法系對于涉及法律問題的案件,還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即所謂三審終審。三審終審制度主要考慮的是司法的統一性問題,因此,這些國家都將第三審作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只審理原審適用法律的問題,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由于目前我國對于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問題尚未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甚至有人認為,這不是一個問題,因此,盡管筆者提出關于建立法律審的制度設想,但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沒有得到立法部門的認可。
(二)兩審終審制
新中國成立以前,我國曾實行過三審終審制度。新中國成立以后,立法者從我國地域遼闊,人口分布不均,交通不便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考慮裁判機關的審級監督和裁判的公正,設計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即告終結的制度。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對第一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判后,對該案件的審理宣告終結,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即使不服的也不能再提起上訴。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司法裁判機關,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實際上只能是一審終審。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從學理上講,最高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是欠妥當的,因為在最高法院作為一審的訴訟中,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剝奪了當事人對法院裁決程序救濟的機會。最高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反映了我國法院體制行政化的特點。因此,多數學者認為,最高法院不宜審理一審案件,應當僅作為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發揮相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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