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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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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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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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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刑法學是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的一門主干課程。“江西省法學教材系列”叢書中的刑法學教材分為《刑法總論》和《刑法分論》兩冊。本教材《刑法總論》努力貫徹高等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主干課程教材的要求,全面系統地闡述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基本理論以及我國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和基本原理,并注意吸收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教材在學術觀點上注重基礎性和傳承性,主要闡述我國傳統刑法學的基本理論和通說觀點,同時也適當反映刑法學理論研究的新成果和新觀點。本教材在編寫體例上比較新穎,采取的是原理闡釋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編寫體例,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題和司法考試真題鏈接四部分組成,在簡明扼要地闡釋刑法學基本理論的同時,著力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應用能力,并有助于增強學生應對國家司法考試的能力。

本教材適合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適合備考國家司法考試和從事刑事司法實務的人員研習使用,也適合作為刑法學教學和研究人員的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黃華生,男,生于1969年8月,江西寧都人,法學博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園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西省法學會常務理事,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兼職教授,江西省經濟犯罪偵查與防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專家組成員,南昌仲裁委員會專家組成員兼仲裁員。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已出版個人專著三部,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一項,主持完成省部級課題四項,在《法學家》《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光明日報》等刊物發表論文50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江西省法學教材系列:刑法總論》適合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適合備考國家司法考試和從事刑事司法實務的人員研習使用,也適合作為刑法學教學和研究人員的參考用書。

目次

緒言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刑法的概念、淵源和性質
第二節 刑法的演變與體系
第三節 刑法的任務和機能
第四節 刑法的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效力范圍
第一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刑法的效力范圍
第三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概念
第二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三節 犯罪客體
第四節 犯罪客觀方面
第五節 犯罪主體
第六節 犯罪主觀方面
第四章 正當行為
第一節 正當行為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形態
第三節 犯罪預備
第四節 犯罪未遂
第五節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罪數
第一節 罪數概述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第八章 刑事責任和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事責任
第二節 刑罰的概念
第三節 刑罰的目的
第四節 刑罰的功能
第九章 刑罰的體系與種類
第一節 刑罰的體系概述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四節 非刑罰處罰措施
第十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第二節 刑罰裁量情節
第三節 刑罰裁量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第一節 刑罰的執行
第二節 刑罰的消滅

書摘/試閱



2.量刑意義
犯罪主體除具有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界限的意義外,還影響到量刑。這是因為,在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同樣情況下,犯罪主體的具體情況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體情況又影響到刑事責任的大小程度。例如,我國刑法典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如刑法典第307條第1款、第2款分別規定了妨害作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款又特別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這些都說明了犯罪主體的不同情況對具體犯罪的量刑有著重要的影響。
二、刑事責任能力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言之,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人的自覺能動性的表現,是人們認識并支配現實世界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看來,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是行為人在行為時具備的相對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具備相對自由的認識和抉擇行為的能力。因此,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在行為時犯罪能力與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統一,是其辨認行為能力與控制行為能力的統一。一般來說,當人達到一定的年齡之后,智力發育正常,就自然具備了這種能力。當然,這種能力可能因年齡原因或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備、喪失或者減弱。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并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相應地適當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作為犯罪主體的核心和關鍵要件,對于犯罪主體的成立與否以及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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