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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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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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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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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礎性的以培養法學應用型人才為目的的法學本科教材,適用于廣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亦可適用于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自修者。該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礎性:立足中國高校法學教育的現實需求,在內容編寫上,注重闡釋法學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簡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準確、條理清晰。
實用性:注重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幫助學生有針對性地學習,側重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
創新性:內容和體例開拓創新,文內設計了形式新穎的各種欄目,拓展學生學習視野。引導學生深入思考。

作者簡介

邱平榮,教授,1946年出生,中共黨員,南京林業大學化工專業畢業。
現任蚌埠經濟技術職業學院教學院長、安徽財經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安徽工商管理學院兼職教授、安徽省知識產權專家講師團成員。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貼。

名人/編輯推薦

《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第2版)》能夠使讀者較為詳細地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經濟或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對與自己專業有關的法律知識的需求。

目次

經濟法(第二版)
目錄
第一章經濟法概述
第一節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二、經濟法的概念
三、經濟法的本質與特征
第二節經濟法的地位和體系
一、經濟法的地位
二、經濟法的體系
第三節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二章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二、法人的分類
三、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四、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二節經濟法律行為
一、經濟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經濟法律行為的形式和種類
三、經濟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四、無效經濟法律行為及其處理
第三節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三、代理的種類
四、代理權的濫用和無權代理
五、代理關系的消滅
六、代理責任
第四節財產所有權
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
三、財產所有權的產生和消滅
四、財產所有權的保護
第五節債權
一、債的概念和本質
二、債權法律關系的組成要素
三、債的發生
四、債的分類
五、債的消滅
第六節訴訟時效
一、時效的概念和種類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及具體內容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四、期限
第七節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
一、經濟仲裁
二、經濟訴訟
第三章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企業與企業法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業的種類
三、企業法與企業立法
第二節企業基本法律制度
一、企業的設立
二、企業的變更
三、企業的終止
四、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企業破產基本法律制度
一、破產與企業破產法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三、 債權人會議
四、重整與和解
五、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六、法律責任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節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國外及理論上對公司的分類
三、我國公司的法律分類
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調整對象
五、我國公司法的發展與現行公司法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設立的概念
二、公司設立的方式
三、公司設立的條件
四、公司設立的效力及發起人的設立責任
第三節公司股東與公司組織機構
一、股東
二、股東會與股東大會
三、董事會
四、經理
五、監事會
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股東訴訟
第四節公司資本與股份
一、公司資本制度
二、股份
三、《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股權(份)的轉讓與限制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與限制
第六節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一、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積金制度
三、股利分配
第七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以及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二、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八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與清算
第九節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二、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三、清算組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四、有關國家機關和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六、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法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三、有限合伙企業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五、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和法律地位
三、外商投資企業立法
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
四、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作企業的設立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節外資企業法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二、外資企業的設立
三、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四、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五、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合同法概論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類
三、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則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二、合同的訂立程序
三、格式條款
四、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三、合同的保全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概述
二、保證
三、定金
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三、合同的終止
第七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概述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三、免責事由
第八章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
一、產品與產品質量
二、產品質量法
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一、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的體制
二、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具體制度
第三節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節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概述
二、產品責任
三、生產者和銷售者其他法律責任
四、有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五、行政監督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一、消費和消費者的概念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的權利
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節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一、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四節消費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消費者爭議的解決
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競爭法律制度
第一節競爭法概述
一、競爭的概念
二、競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三、競爭法的立法模式
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特征及構成要件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與特征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壟斷與反壟斷法概述
二、反壟斷法的主要制度
三、壟斷行為的違法判斷規則
四、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
五、專門執法機構
第十一章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工業產權法概述
一、工業產權和工業產權法的概念
二、工業產權的特征
三、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商標法
一、商標法的概念
二、商標權的客體
三、商標權的主體
四、商標權的內容
五、商標注冊的原則
六、商標注冊的條件
七、商標注冊的程序
八、商標權的終止
九、商標權的限制
十、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第三節專利法
一、專利法概述
二、專利權的客體
三、專利權的主體
四、專利權的內容
五、專利授權的實質條件
六、專利的申請與審批
七、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八、專利權的限制
九、專利權的法律保護
第十二章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有資產管理法概述
一、國有資產的概念與分類
二、國有資產管理與國有資產管理法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四、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五、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
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概念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范圍
第三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概念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種類
四、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年度檢查
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機關和程序
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第四節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
一、國有資產評估的概念和類型
二、國有資產評估的原則
三、國有資產評估的機構和程序
四、國有資產評估的方法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
六、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法律制度
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概念
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主體
三、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四、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法律制度
一、清產核資的概念
二、清產核資的范圍
三、清產核資的內容
四、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三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
二、金融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三、金融法的淵源和體系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銀行法
一、中央銀行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三、商業銀行法
四、政策性銀行法
第三節證券法
一、證券法概述
二、證券發行法律制度
三、證券交易與上市法律制度
四、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第四節保險法
一、保險與保險法概述
二、保險合同
三、保險公司
四、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五、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票據法
一、票據法概述
二、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
三、票據行為
四、票據權利
五、票據抗辯
六、匯票、本票、支票
第十四章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法概述
一、稅收和稅法
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第二節我國現行稅法的基本規定
一、流轉稅法
二、所得稅法
三、財產稅法
四、特定行為稅
五、資源稅
第三節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務管理
二、稅款征收
三、稅務檢查
四、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五、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
第十五章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對外貿易法概述
一、對外貿易的概念
二、對外貿易法的概念
三、對外貿易法的調整對象
四、對外貿易法律關系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
六、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對外貿易基本法律制度
一、貨物與技術進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三、貨物進出口配額管理制度
四、貨物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
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六、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七、對外貿易調查與救濟制度
八、對外貿易促進
第三節反傾銷法與反補貼法
一、反傾銷法律制度
二、反補貼法律制度
第四節對外貿易法律責任

書摘/試閱



第一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濟法是一個年輕的法律部門。它的產生與發展是一個歷史過程,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發展而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里,由于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相對比較簡單,所以法律沒有進行細致劃分,實行諸法合體,但其中已含有相當數量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諸如土地、手工業、環境、稅捐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當然,我們不能把這種法律規范看做經濟法。 當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經濟逐步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經濟生活在社會生活中占據了重要地位,于是相繼出現了最能體現自由資本主義的個人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往、自由競爭等客觀要求的民商法,如《法國民法典》和《法國商法典》等。 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壟斷資本家為所欲為,濫用自己的競爭優勢損害競爭機制以及他人和社會利益,甚至直接操縱國家機構,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遭受破壞,一大批中小企業破產,經濟危機頻繁發生,同時爆發了侵略戰爭。資本主義制度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危險。此時,民商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則無法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關系的要求,資產階級不得不在恢復和保持無形的市場調節之手的同時,伸出國家調節之手,對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具體的干預,對一些新的經濟關系以及原來屬于民商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系進行調整。于是,一大批維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限制壟斷的法規相繼出現,例如美國在1890年頒布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加拿大于1889年頒布的《禁止限制性貿易合并法》和1909年德國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有關國家制定的反傾銷法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便由此而產生。 由此可見,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生產進一步社會化、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由國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參與和強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 經濟法概念的提出,以及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始于20世紀初的德國。最初的經濟法是經濟統制法,它與戰備、戰爭等特殊經濟政治需要密切相聯系。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德國為了迅速發展經濟,參與世界競爭,采用了各種手段包括法律手段促成壟斷。戰爭爆發后,包括德國在內的許多參戰國家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對重要的物資、市場、分配實行強制管理的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戰敗的德國為了振興經濟,繼續沿襲戰時的一些經濟統制,制定了內容廣泛的經濟法,如《卡特爾規章法》(1919年)、《煤炭經濟法》 (1919年)等。這些法律明顯擺脫了傳統民法所確立的私法自治原則,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但它又不同于傳統公法中的行政法,具有鮮明的經濟性特點。德國法學家將這類法律命名為“經濟法”。同樣,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資本主義各國為了恢復與發展經濟,也都非常重視經濟立法,從而出現了一批經濟法律法規,經濟法理論也得到很大發展, 并日趨科學、成熟與完善。 經濟法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戰爭環境、經濟危機等非常態社會因素,只是其產生的直接影響條件,只有市場經濟才是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真正土壤,或者說前提條件。正因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一些國家一方面廢除了一些為應付戰爭或經濟危機的臨時立法,另一方面加強了克服市場經濟本身負面作用的經濟立法,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經濟法體系。
(二)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的經濟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提出 并確定下來的。在此之前,我國曾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但它們大多具有經濟行政法的性質,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因為從新中國成立到經濟體制改革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經濟體制。在這種經濟體制之下,單純的財產關系不可能從行政關系中分化出來獲得獨立的意義,從而不可能產生傳統的民法。另外,全社會的一切經濟關系或經濟活動均由政府直接支配,調整包括經濟關系在內的全部社會關系的手段和依據,主要是行政手段和部門行政法規。因此,不可能出現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但是,從1978年開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其實質性的進程就是遵循市場化取向。市場經濟在我國的確立,為我國經濟法的形成和發展創造了條件。自1993年以來,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已初具雛形,在原有經濟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又制定和頒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預算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票據法》、《擔保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廣告法》、《對外貿易法》等,并對有關經濟法律進行了修改。目前,經濟法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起著引導、規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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