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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根據我國最新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結合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采用項目教學法,系統地闡述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合同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方法。全書共分五個學習情境,包括:建設工程的承發包與市場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投標,建設工程項目開標、評標和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通過對本書的學習,讀者可以掌握認知建設市場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操作技能,能夠完成某特定工程的招標投標文件的編制和合同的簽訂。

本書可作為高職高專建筑經濟管理、工程造價、建筑工程技術、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監理、房地產經營與估價、物業管理等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供建筑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有關崗位培訓人員學習參考。

名人/編輯推薦

谷學良主編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普通高等院校精品課程規劃教材)》分為五個情境:分別為建設工程的承發包與市場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投標,建設工程項目開標、評標和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全書求新務實。求新,是把新的政策法律、法規融入在教材中,結合教學改革和項目教學法實施教育;務實,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合同管理方面,注重實際應用,做到可操作性和可讀性的統一。

目次

學習情境一建設工程的承發包與市場管理
任務一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方式的確定
一、工程建設項目
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三、建設工程承包方式
任務二,建筑市場的政府管理
一、建筑市場的主體
二、建筑市場的相互關系
三、建筑市場行為管理
任務三承包商的資質確認
一、承包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承包商分類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
學習情境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
任務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認知
一、工程招標投標的基本概念
二、建設工程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三、建設工程招標范圍
四、建設工程招標分類
五、建設工程招標方式
六、工程施工招標程序
七、招標工作機構
任務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準備
一、招標備案
二、招標公告的編制
三、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
四、招標文件的編制
五、編制、審核標底
六、編制招標文件注意事項
任務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組織
一、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
二、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三、發售招標文件
四、組織現場踏勘和標前會議
五、招標文件的修訂與澄清
學習情境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投標
任務一建設工程項目投標認知
一、建設工程投標
二、建設工程投標工作機構
三、建設工程投標程序
任務二建設工程項目投標決策
一、投標決策
二、投標決策的種類
三、投標決策階段工作內容
四、投標策略
五、投標技巧
任務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投標文件編制
一、編制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二、投標文件的編制
三、技術標的編制
四、商務標的編制
五、編制投標文件應注意事項
任務四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投標組織
一、投標前期工作
二、投標報名和參與資格預審
三、領取和研究招標文件
四、調查投標環境和參加標前會議
五、辦理投標擔保
六、投標文件的密封、遞交與接收
七、關于投標的禁止性規定
學習情境四建設工程項目開標、評標和中標
任務一建設工程項目開標
一、開標的組織、時間和地點
二、開標形式
三、開標程序
四、無效投標文件的確認與處理
任務二建設工程項目評標
一、評標的基本概念
二、評標組織機構
三、評標的依據、標準與方法
四、評標程序
五、評標的具體工作
六、評標中的有關事宜
任務三建設工程項目中標
一、評標中標期限
二、中標條件
三、中標過程
四、中標通知書
五、中標無效
學習情境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任務一合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認知
一、《合同法》一般規定
二、合同的訂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六、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七、合同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
任務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
一、施工合同
二、施工合同的種類
三、施工合同的管理
四、合同的談判
五、施工合同的訂立
任務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
一、合同與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
二、建設工程常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
四、《施工合同文本》通用條款應用
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簡介
任務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一、準備工作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的職責
三、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
四、合同爭議的解決
五、合同解除
六、合同的風險管理
七、工程索賠管理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10年版)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
附錄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6.履行費用負擔條款不明確的確定方法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債權人自提貨物,一般不涉及履行費用負擔問題,由債權人自負。由債務人送貨,則一般要明確履行費用的負擔,由債務人承擔,或債權人承擔,或雙方當事人按比例分擔。如果履行費用負擔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規定,應當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動的履行
1.合同履行主體變動的履行
合同履行主體的變動,是在原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種變動,不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也不是債權或者債務的轉移,只是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1)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是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但這一規則并不排除在一定的前提下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接受履行,是因為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例如,甲、乙之間訂立有承攬合同,甲為定作方,乙為承攬方;甲、丙之間訂立有購銷合同,甲為供方,丙為需方。甲和乙約定,由乙承攬加工的產品直接交付給丙。這里就是由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債務。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是指在某種情況下,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通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債權人履行,但這一規則不排除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債權人發生變化的履行
《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當債權人發生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時,如果不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履行債務就可能發生困難。因此,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其具體變化及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轉移或承受問題。債權人發生變化時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其債務履行發生困難,為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其兩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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