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商法(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法律版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
ISBN13:9787511853813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出版日:2013/11/01
裝訂/頁數:平裝/329頁
規格:12.6cm*9.2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14年)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商法(法律版)》內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
名人/編輯推薦
關鍵標注 強化記憶 重點難點 真題鞏固
關聯索引 全面掌握 隨身巧記 免費增補
功能一 全面收錄指定法規17件
功能二 “*”標注最新增補法規3件
功能三 突出標未重點法條78組
功能四 精選2002-2013年典型真題
關聯索引 全面掌握 隨身巧記 免費增補
功能一 全面收錄指定法規17件
功能二 “*”標注最新增補法規3件
功能三 突出標未重點法條78組
功能四 精選2002-2013年典型真題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書摘/試閱
第六條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受理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第七條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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