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系列叢書
ISBN13:9787516201923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編輯組 編著
出版日:2013/10/01
裝訂:平裝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常用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系列叢書: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匯編的參照,全面系統、結構清晰,有助于讀者快速、高效地查找有關法律條文和相關內容。
《常用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系列叢書: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通過甄別、篩選,將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了精心匯編,同時也收錄了具有辦案參考作用的相關部門規章。
《常用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系列叢書: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收錄與企業、公司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權益密切相關的司法判例,案例適用法律準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判案指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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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系列叢書:商事法律·司法解釋·判例指導分類集成》收錄與企業、公司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權益密切相關的司法判例,案例適用法律準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判案指導性。
名人/編輯推薦
內容權威準確、編排科學合理、操作性與指導性較強。
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依法辦案的實用參考。
公司、企業、公民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備法律指南。
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依法辦案的實用參考。
公司、企業、公民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備法律指南。
目次
第一部分 商事主體
一、公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12月3日)
判例指導
張艷娟訴江蘇萬華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華、吳亮亮、毛建偉股東權糾紛案
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二、合伙企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5月9日修訂)
判例指導
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訴鎮江市丹徒區聯達機械廠、魏恒聶等六人買賣合同糾紛案
三、個人獨資企業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
部門規章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
四、三資企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lo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4月12日修訂)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0年5月17日)
判例指導
香港錦程投資有限公司與山西省心血管疾病醫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貿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案
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第二部分 商事規則
一、拍賣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判例指導
曾意龍與江西金馬拍賣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徐聲炬拍賣糾紛案
……
第三部分 商事秩序
第四部分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部分 金融投資
第六部分 保險
第七部分 海商
一、公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12月3日)
判例指導
張艷娟訴江蘇萬華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華、吳亮亮、毛建偉股東權糾紛案
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二、合伙企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5月9日修訂)
判例指導
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訴鎮江市丹徒區聯達機械廠、魏恒聶等六人買賣合同糾紛案
三、個人獨資企業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
部門規章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
四、三資企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lo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4月12日修訂)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0年5月17日)
判例指導
香港錦程投資有限公司與山西省心血管疾病醫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貿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案
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第二部分 商事規則
一、拍賣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判例指導
曾意龍與江西金馬拍賣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徐聲炬拍賣糾紛案
……
第三部分 商事秩序
第四部分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部分 金融投資
第六部分 保險
第七部分 海商
書摘/試閱
第四十四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此類條款的無效,不影響該合同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將貨物的保險利益轉讓給承運人的條款或者類似條款,無效。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在本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和義務之外,增加其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 承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四十七條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四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在本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和義務之外,增加其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 承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四十七條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四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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