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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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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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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理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3版)》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將法理學原理與相關案例相融合,使法理學從“形而上”走向“形而下”,貼近法律職業和法律生活。本次修訂,基本沿用原來的形式和體例,基本保持每章原有的內容、結構,同時根據最新立法情況進行了相應的改動,調整了部分語言和文字。為適應教學需求,書稿也對各章節的具體內容進行了一些修訂。本書由朱力宇教授主編。

作者簡介

朱力宇,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兼任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

名人/編輯推薦

《法理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3版)》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將法理學原理與相關案例相融合,使法理學從“形而上”走向“形而下”,貼近法律職業和法律生活。本次修訂,基本沿用原來的形式和體例,基本保持每章原有的內容、結構,同時根據最新立法情況進行了相應的改動,調整了部分語言和文字。為適應教學需求,書稿也對各章節的具體內容進行了一些修訂。本書由朱力宇教授主編。

目次

第一章法理學原理及其案例
【引例】恩格斯論“職業法學家階層”
第一節法律職業與法律職業教育
第二節法理學及其原理
【案例1—1】奧斯丁與《法理學范圍之確定》
【案例1—2】黑格爾的“法哲學”與穗積陳重的“法理學”
第三節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
【案例1—3】海瑞如何斷案
第四節法理學的案例分析
【案例1—4】威尼斯歷史上的“華立羅案”
第一編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法的概念
【引例】《法國民法典》的產生、特點和原則
第一節法的特征
第二節法的本質
【案例2—1】《十二銅表法》所體現的法的本質
【案例2—2】美國的“謝爾曼法案”
第三節當代中國法律的本質和特征
【案例2—3】馬某“賣官鬻爵案”
第三章法的要素
【引例】里格斯訴帕爾默案
第一節法律規則
【案例3—1】捐贈食言案
第二節法律原則
【案例3—2】瀘州遺贈糾紛案
第三節法律概念
【案例3—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案例3—4】原中央電視臺文藝部主任趙某受賄案
第四章法的淵源
【引例】上海南極星公司非法經營案
第一節法的淵源及其分類
第二節法的淵源的效力等級
【案例4—1】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第三節當代中國的法的淵源
【案例4—2】錢甲遺產繼承糾紛案
第五章法的效力
【引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
第一節法律效力及其效力范圍
【案例5—1】日本游客珠海集體嫖娼案
【案例5—2】世紀大劫案
第二節法的效力等級
【案例5—3】從強制性“婚檢”的爭議看法的效力沖突問題
第六章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
【引例】四川“見死不救案”
第一節法律意識
【案例6—1】蘇格拉底為什么不越獄
【案例6—2】中國的“普法”教育
【案例6—3】村秘書人選誰說了算———全國首例鎮政府因越權指定村秘書成被告案
第二節法律行為
【案例6—4】浙江首例不作為故意殺人案
【案例6—5】馬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6—6】5歲兒童承擔侵權責任嗎
【案例6—7】全國首例地域歧視案中的法律行為
第七章法律關系
【引例】杭州小保姆受百萬遺贈案
第一節法律關系釋義
第二節法律關系的主體
【案例7—1】我國首例對“胎兒”的人身權利予以法律保護案
【案例7—2】謝晉遺孀徐大雯告宋祖德名譽侵權案
【案例7—3】植物人離婚第一案
第三節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四節法律關系的分類
【案例7—3】孫志剛案中的憲法關系
【案例7—4】四川憲法平等權案
第五節法律事實
【案例7—5】死刑未決犯的生育權案
【案例7—6】全國首例轉讓贍養義務案
第八章權利、義務和責任
【引例】《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1964)
第一節法律權利和人權
【案例8—1】要健康還是要生命———錢某醫患糾紛案
【案例8—2】黑龍江北安農場輸血感染艾滋病案
第二節法律義務
【案例8—3】李甲與女兒李乙教育費糾紛案
【案例8—4】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訴姚某案
第三節法律責任
【案例8—5】在校學生成植物人訴學校案
第九章法律體系
【引例】不會被滑鐵盧戰役摧毀的《拿破侖法典》
第一節法律體系概述
第二節法律部門及其劃分
【案例】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嗎
第二編法的作用和價值
第十章法的作用
【引例】遺產繼承糾紛案
第一節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節法的規范作用
【案例10—1】霍姆斯論法的預測作用
【案例10—2】珠海市2009年度十大公訴案件
【案例10—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侵犯“清華”商標案
第三節法的社會作用
【案例10—4】北京第一起交通違章案件行政復議案
第四節正確認識法的作用
第十一章法的價值
【引例】青島三名高考學生就教育平等權狀告教育部案
第一節法的價值概述
【案例11—1】交通秩序與個人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
第二節法的秩序價值
【案例11—2】“SARS”期間的秩序
第三節法的正義價值
【案例11—3】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
【案例11—4】宣示“惡法非法”的德國國籍案
第四節法的自由價值
【案例11—5】在劇院謊報火災與言論自由
第五節法的平等價值
【案例11—6】關于洗衣店的法令所引發的對平等的爭議
【案例11—7】對全國著名勞動模范的量刑
第六節法的效率價值
【案例11—8】經濟分析法學的效率觀
【案例11—9】為什么“同命不同價”
第十二章法與利益
【引例】當代中國憲法修訂
第一節法與利益的關系
第二節法律與利益群體
【案例12—1】黑龍江七臺河“11.27礦難”
第三節法律對利益的選擇和協調
【案例12—2】北京違規養犬的法律治理
第三編法的演進和發展
第十三章法的歷史
【引例】《古代社會》、《商君書》和《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對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和習慣的描述
第一節法的起源
【案例13—1】皋陶做“士”與“象刑”
第二節法的歷史類型
【案例13—2】不同歷史類型的法關于“人”的規定
【案例13—3】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人權宣言》的產生
第三節法系
【案例13—4】《永恒情侶》案
【案例13—5】辛普森殺妻案
第十四章法的現代化與全球化
【引例】珠江口岸的美國商船“艾米力號”案
第一節法制現代化
【案例14—1】現代法與傳統法之間的差異
第二節法律繼承
【案例14—2】為什么美國在獨立戰爭后未能改變普通法的傳統
【案例14—3】日本民法典中的法律繼承
【案例14—4】革命性的《法國民法典》中的保守性
第三節法律移植
【案例14—5】希伯來法對古巴比倫法的移植
第四節法律全球化
【案例14—6】WTO規則與各成員國法律的趨同化
第十五章法治
【引例】中國違憲審查制度邁出重要一步
第一節法治與法制
【案例15—1】湖北佘祥林冤案
第二節法治的模式
第三節法治的基礎
【案例15—2】無錫農民狀告國土資源部行政不作為案
第四編法的運行
第十六章法的創制
【引例】周某、孫某等四人共同盜竊不同受罰案
第一節立法的特征及意義
第二節立法的民主原則
【案例16—1】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立法聽證會
第三節立法體制和地方立法權
【案例16—2】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四節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
【案例16—3】憲法修正案里一個逗號的刪改
第十七章法的實施
【引例】美國法院判決的執行案
第一節法的實施和法的實現
第二節守法
【案例17—1】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第三節執法
【案例17—2】“春雨行動”清理拖欠民工工資
第四節司法
【案例17—3】美國布什訴戈爾案
【案例17—4】京城兩家桂香村爭議案
第五節法律監督
【案例17—5】浙江省三級人大對一起行政案件的監督
第十八章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引例】劉海洋傷熊案
第一節法律解釋
【案例18—1】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立法解釋
【案例18—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案例18—3】國務院主管部門對《信訪條例》的行政解釋
【案例18—4】美國《禁止通過契約輸入外國移民法》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節法律推理
【案例18—5】羅伊訴韋德案
第五編法與社會
第十九章法與經濟
【引例】“科斯定理”
第一節經濟對法的影響
【案例19—1】我國憲法與我國經濟基礎的變化
【案例19—2】新中國專利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法對經濟的作用
【案例19—3】變法與經濟基礎的變化
【案例19—4】大禹禁令
第三節法與市場經濟
【案例19—5】制度成本與勤勞和富裕
第二十章法與政治
【引例】美國訴尼克松案
第一節政治對法律的影響
【案例20—1】斯哥特訴桑夫德案
第二節法律對政治的作用
【案例20—2】貝克訴卡爾案
第二十一章法律與文化
【引例】告密者案
第一節法律與道德
【案例21—1】分離命題(Separability Thesis)
【案例21—2】“沃爾芬登報告”
第二節法律與宗教
【案例21—3】日本前首相小泉純一郎參拜靖國神社案
第三節法律與文學
【案例21—4】王維的《宮門誤不下鍵判》
第四節法律與科學技術
【案例21—5】特麗·夏沃安樂死案

書摘/試閱



二、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或解釋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國家意志性
法的國家意志性是指法律是以國家名義創制的,在國家主權范圍內具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屬性。比如《法國民法典》,是在拿破侖直接主導下,經由立法機關制定,代表了國家意志,并且由司法機關負責實施。
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法有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首要之處在于,法是國家創制的。制定、認可、解釋是法律創制的三種主要方式。
制定法律是由國家專門機構依照法定職權或程序直接創制法,它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產生的主要方式。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法律傳統下,國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制定的結果是產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因此,通過立法活動產生的法被稱為“成文法”。制定雖然是創制新的規范,但也不是憑空想出來的,而是實踐的產物,往往是帶有一定預見性的經驗的總結。
認可法律是國家有權機關對社會已有的某些行為規范賦予法律效力的活動。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賦予社會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會規范,如習慣、經驗、道德、宗教、習俗、禮儀等以法律效力;二是通過加入國際組織,承認或簽訂國際條約等方式,認可國際法規范。此外,在實行判例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要遵循本司法機關或上級司法機關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范,實際上就是認可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范為法。
認可又分明示認可和默示認可兩種:明示認可是國家立法機關以其積極行為在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某些行為規則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法律規定“工人不得違章作業”,這里就認可了技術規范——“章”具有法律的效力;再比如,很多國家的民法典都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盡管一般不具體指出有哪些“公序良俗”,但也是明示認可。默示認可是國家立法機關并未在規范性文件中指明哪些行為規則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由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援用制定法以外的既存規則作為審理案件和決定問題的依據,立法機關則以默認的方式表示確認。習慣經國家機關依法認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為習慣法。某種習慣的內容被吸收到成文法中后,這一習慣的內容已轉化為成文法,之所以仍稱為習慣法,是指這種成文法來源于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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