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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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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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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研究》由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引論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涵義
一、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概念
二、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提出
三、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關系研究的現狀和意義
一、西方學者的研究進展
二、我國學者的研究現狀
三、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研究意義
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和結構安排
一、研究方法
二、結構安排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國家結構形式的分類與評價
一、單一制
二、聯邦制
三、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
四、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優劣比較
五、國家結構形式與“一元主權”和“雙元主權”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礎理論
一、中央集權主義
二、地方分權主義
三、均權主義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結構類型
一、立法權力關系
二、行政權力關系
三、司法權力關系
第四節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影響因素
一、地理環境
二、政治環境
三、經濟結構
四、民族關系
五、歷史傳統
第三章 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回顧與反思
第一節 歷代封建王朝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秦王朝強化皇權,首要推行郡縣制
二、漢王朝大力強化皇權,推行“天子一統,強干弱枝”的方略
三、皇權穩定上升并以法律保障時期
四、皇權的集權化時期
第二節 中華民國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
二、北洋軍閥政府時期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第三節 新中國成立后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憲政選擇
二、1949年建國至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央高度集權階段
三、1978年至1992年的分權探索階段
四、1992年之后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第四節 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主要問題及后果
一、中央與地方的“職責同構”現象嚴重
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運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
三、中央政府缺乏足夠的支配能力
四、中央對各地方的分權不具有平等性
五、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的垂直管理存在弊端
六、地方政府對中央決策的參與程度不高
七、前述問題導致的不良后果
第四章 比較與借鑒:西方國家中央與地方關系
第一節 美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二元聯邦主義
二、“新政”改革與合作聯邦主義
三、新聯邦主義
第二節 俄羅斯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蘇聯體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二、俄羅斯聯邦憲法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重建和發展
三、普京的聯邦制改革
第三節 英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英國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的發端
二、19世紀現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建立
三、20世紀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矛盾和沖突
四、1997年工黨執政以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新變化
第四節 日本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明治維新奠基的近代中央與地方關系
二、“二戰”后現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
三、地方自治事務的范圍
四、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地方分權改革
五、新《地方自治法》廢除機關委任事務及其重要意義
第五節 法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法國大革命時期(1789—1799):極端地方分權體制的建立
二、拿破侖帝國時期(1799—1815):中央高度集權體制的復興
三、第五共和國時期前(1815—1958):集權與分權的頻繁更迭
四、20世紀80年代始(1982—2003):地方分權改革運動風起云涌
五、2003年修憲:地方分權憲法化
六、2008年修憲:對地方分權制度的維持
七、集權還是分權:一個不可預見的選擇
第六節 西方國家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啟示與借鑒
一、中央與地方的集權或分權都以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為出發點
二、以法制化原則作為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重要準則
三、客觀、靈活地對待國家結構形式與地方權力的關系
四、尊重地方政府對地方性事務的立法權
五、事務范圍清楚,較少產生權限爭議
六、以司法機制作為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權限爭議的最終手段
第五章 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理論與實踐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功能分析
一、收因地制宜之效
二、縮短立法者與民眾的差距
三、工作負擔的合理分配
第二節 以利益為視角探索中央與地方關系
一、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實質主要是利益關系
二、中央與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
三、正確看待和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節 堅持地方立法“不抵觸”原則
一、“不抵觸”涵義的揭示
二、對我國現有不抵觸標準的檢討
三、日本“法律先占”理論的啟示
四、我國地方立法“不抵觸”標準的重新思考
第四節 地方性事務: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新進展
一、“地方性事務”概念的提出
二、“地方性事務”內涵的揭示
三、對我國“地方性事務”范圍的檢討
四、全國性事務抑或地方性事務?——三個判斷標準
五、我國地方性事務的可能范圍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司法解決機制
一、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
二、西方國家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的考察
三、我國現行制度下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機制
四、建立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司法解決機制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但與此同時,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也同步加強了。中央規定了地方政府某些服務的最低標準,財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可以請求中央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援助,通過這種財政援助,中央政府建立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1888年頒布的《地方政府法》規定了統一的選舉制度,設立了行政郡,并建立了61個由納稅人選舉產生的郡議會,重新劃分的行政郡成為了英國的一級行政區域,原屬治安法官的許多職權,如公路、食品衛生、收容等都轉移給了郡議會,但《地方政府法》也同時規定郡議會不能控制居民人口超過5萬的自治市。18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區及教區議會法》,依據該法建立了城區議會和鄉區議會,鄉區劃分為教區,教區也由納稅人選舉產生教區議會。1899年英國政府再次頒布倫敦政府法案,建立了由選舉產生的倫敦郡、大城市自治市。至此,英國現代地方政府制度屢經修改終于建成,在1974年英國地方政府改革之前,這種政府構架都一直沿用。
三、20世紀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矛盾和沖突
20世紀開始,英國中央政府開始逐步加強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尤其是在30、40年代,地方政府失去了一部分原來由他們自主管理的職能,如主干線路、主要公路、醫院、電力供應、煤氣等。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也逐步被中央政府削弱,越來越依賴于中央政府的撥款。二戰后,英國工黨上臺執政,由于工黨政府奉行福利國家政策,地方政府的作用有所增加。在公共服務方面,地方政府由原來的單純提供實物和服務,轉變成為了政治性地方政府,承擔著一種進行重新分配或是一種福利目的的職能,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因此而一度放松。這種放松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中央對地方的財政開支控制有所放松,尤其是從1958年開始,中央采取稅收支持撥款的辦法代替了對地方每一項服務的指定款項撥款,允許地方政府在力圖實現所提供的服務能夠達到全國性標準這一目標之下合理分配各項服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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