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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民事訴訟主張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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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民事訴訟主張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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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社會的變革仍在繼續,由經濟領域擴至其他可能的一切社會領域。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主張體現的“公力救濟中的私權自治”,公力與私權之間隨時代的變遷而呈現出復雜的相互作用關系。民事訴訟各項法律制度與其所處的整個社會生活,如何在相互影響中進步,是我們這個時代的迫切需要。

作者簡介

閆慶霞,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廣東省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知識產權與法治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民事程序法。

名人/編輯推薦

在民事訴訟中,為了實現一定的私權效果,當事人就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和事實自主地提出主張。當這種自主、自治的主張遇到既定的公力鋪就的程序法路徑時,其主張的進程將受到怎樣的影響?在公力救濟的背景中,通過訴訟主張表達的“私權自治”呈現出何種面貌?與其相對應的“自我負責”的理念又該如何以“主張”來體現?是哪些程序法因素為處在“私權自治”邊界的“主張”設定了范圍?這些主張的行使應當遵循著什么樣的準則?對其法律效果的評價如何進行?按照什么標準進行? 解開這些疑問的嘗試,成為《當事人民事訴訟主張研究》寫作的緣起。本書由閆慶霞著。

目次

前言/1
第一章 當事人民事訴訟主張概論/5
第一節 當事人民事訴訟主張含義界定/5
一、“主張”與主張權/5
二、當事人訴訟主張在民事訴訟中的定位——以訴訟行為理論為視角/8
三、民事訴訟主張界定的現有理論/11
四、本書的觀點/l4
五、以當事人訴訟主張為主軸的民事訴訟的相貌/20
第二節 民事訴訟主張功能分析/22
一、民事訴訟主張功能分析的民事訴訟制度環境/22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主張的功能——對法院裁判范圍的約束/27
三、民事訴訟主張約束功能的除外場合——職權探知主義的適用/29
四、協同主義與訴訟主張約束功能的弱化/33
第三節 民事訴訟主張的表達方式/35
一、訴訟主張是一種語言行為——語言、句子和命題/35
二、民事訴訟主張的形式——口頭與書面的比較/39
第四節 “當事人陳述”辨析——證明對象抑或證明手段/44
一、“當事人訴訟主張”與“當事人陳述”——語義學上的分析/44
二、關于“當事人陳述”性質的兩個框架/46
三、兩個框架之間的界限/51
四、兩個框架之間界限的模糊性/54
五、結論/55
第二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主張/58
第一節 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主張概述/58
一、權利主張的內涵與外延/58
二、權利主張與相關概念辨析/59
三、權利主張中的“權利”/64
第二節 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主張的規則/67
一、“禁止重復起訴”原則/67
二、關于民事起訴中的“部分請求”/84
三、權利主張失當及其法律后果/87
第三節 民事訴訟原告的權利主張/90
一、原告權利主張與“訴”/90
二、確認之訴中的原告權利主張/92
三、給付之訴中的原告權利主張/97
四、形成之訴中的原告權利主張/105
五、原告權利主張的放棄和變更/107
六、原告權利主張的合并/ll0
七、原告權利主張是否必須要有具體的實體法根據/112
第四節 民事訴訟被告的權利主張/ll3
一、被告對原告權利主張的承認/114
……
第三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主張的論證/l30
第四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事實主張/163
第五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事實主張的證明/220
參考文獻/282
后記/290

書摘/試閱



如,在當事人是否有必要主張眾所周知的事實和顯著的事實這一問題上,針對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1)既然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了“對法院是顯著的事實無證明的必要”,那么就可以推定,當事人也沒有主張的必要;(2)認為上述法條所表達的含義應當是并非主張不必要,而僅僅是證明不必要。體現協同主義的折中說則認為,法院原則上可以主動考慮公知事實以及僅法院才知曉的事實,但依“法審問的原則”,法院就非當事人主張的而是自己獲知的事實,如要在裁判上予以使用,應預先是當事人知曉,并給予當事人表達對該事實意見的機會。受協同主義影響,德國今天的辯論主義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變,尤以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的真實義務和第139條規定的釋明制度為突出特點。
然而,正像社會本位主義的形成是以權利本位主義為基礎、脫離了權利本位背景的“社會本位主義”概念便歸于無意義一樣,協同主義的運作仍在辯論主義的框架內進行。協同主義不能違反辯論主義,也即法官裁判仍應在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范圍內進行。在法官作出釋明或指出法的觀點之后,當事人是否據此提出新主張(權利主張或事實主張),法官均應受此拘束。因此,協同主義的興起雖然緩和了純粹辯論主義對形式正義的偏重,但是辯論主義的核心價值,即司法權力受到約束以及當事人自治和自我責任仍然占據著基礎地位。正因為如此,在德國民事訴訟中,通過辯論主義得以保障的雙方當事人的自我負責在今天仍具有優先性。因為并不能認為法院所代表的普遍利益與原告的利益以及被告的利益之間不存在對立關系。辯論主義的基礎正是承認這種利益對抗的存在并盡力解決這種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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