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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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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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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郭飛、俞興樹、段偉、方向南、林細巧等編著的這本《中國海監行政執法培訓叢書: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包括海域使用執法實務、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兩部分內容,主要圍繞海域使用行政執法、海域使用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海域使用管理基本制度、海域使用專項管理、海域使用分類與宗海界址界定方法等內容講解。《中國海監行政執法培訓叢書: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專業性強,是和專業人員研究使用。

名人/編輯推薦

郭飛、俞興樹、段偉、方向南、林細巧等編著的這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包括海域使用執法實務、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兩部分內容,主要圍繞海域使用行政執法、海域使用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海域使用管理基本制度、海域使用專項管理、海域使用分類與宗海界址界定方法等內容講解。本書專業性強,是和專業人員研究使用。

目次

第1篇海域使用執法實務
1海域使用行政執法概述
1.1 海域使用行政執法的概念
1.2 海域使用行政執法權限管轄原則
2海域使用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2.1 憲法
2.2 法律
2.2.1 專門性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
2.2.2一般性的法律規范
2.3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法規性文件
2.4地方性法規
2.5 行政規章
2.6其他規范性文件
3海域使用管理基本制度
3.1 海洋功能區劃制度
3.1.1 海洋功能區劃的法律地位
3.1.2 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審批
3.1.3 海洋功能區劃的評估和修改
3.1.4 海洋功能區劃的公布實施
3.2海域權屬管理制度
3.2.1 海域國家所有權
3.2.2海域使用權
3.2.3臨時海域使用
3.3 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3.3.1 海域使用金的繳納與收取
3.3.2海域使用金的免繳與減免
4海域使用專項管理
4.1 圍填海造地管理
4.1.1 區域用海管理
4.1.2圍填海造地項目行政檢查
4.2 自然保護區海域使用管理
4.3河口海域管理
4.4 海上風電項目海域使用管理
4.5 海砂開采海域使用管理
4.6涉海涉島項目管理
5海域使用分類與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1 有關術語定義
5.2海域使用分類
5.2.1 漁業用海
5.2.2 工業用海
5.2.3 交通運輸用海
5.2.4旅游娛樂用海
5.2.5海底工程用海
5.2.6排污傾倒用海
5.2.7造地工程用海
5.2.8特殊用海
5.2.9其他用海
5.3 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3.1 各方式用海范圍界定方法
5.3.2 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3.3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
6海域使用行政檢查
6.1 海域使用行政檢查相關界線
6.1.1海岸線
6.1.2領海基線
6.1.3領海的外部界限
6.1.4 兩國領海分界線
6.1.5 省(區、市)間、縣際間的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6.2海域使用行政檢查的內容
6.2.1檢查海域使用權取得的情況
6.2.2檢查海域使用許可的執行情況
6.2.3檢查海域使用者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情況
6.2.4檢查海域使用權終止后義務履行的情況
6.2.5 關于臨時用海的監督檢查
6.3 海域使用行政檢查方式
6.3.1 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6.3.2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
6.3.3 事前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
6.3.4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6.3.5聯合檢查和單獨檢查
7海域使用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1 海域使用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概述
7.2 海域使用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2.1 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2.2 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進行圍海、填海活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2.3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辦理有關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2.4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2.5 海域使用權終止,原海域使用權人不按規定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7.2.6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行為及其行政責任
7.2.7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及其行政責任
8海域使用案件調查取證
8.1 海域使用案件調查取證的基本要求
8.2 海域使用案件調查取證措施
8.3 海域使用案件調查取證內容
8.3.1 海域使用案件一般調查取證內容
8.3.2各類海域使用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內容
8.4證據的保全和保管
8.4.1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8.4.2對已獲取證據的保管
9海域使用違法案件常見問題分析
9.1 海域使用違法案件的違法主體認定
9.1.1 直接違法主體與間接違法主體
9.1.2作為的違法主體與不作為的違法主體
9.1.3有合意的違法主體與無合意的違法主體
9.1.4 有隸屬關系的違法主體與無隸屬關系的違法主體
……
第2篇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實務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13.3 層級管理
層級管理是指在各級海監機構在行政執法管理過程中,明確各層級的職責、權力和利益,各在其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層級權限開展工作。
中國海監是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一支海洋行政執法隊伍。中國海監總隊是中國海監的領導機關,在北、東、南三個海區分別設有中國海監北海總隊、東海總隊、南海總隊;在沿海省、市、縣分別設有中國海監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隊、中國海監市(地)支隊和中國海監縣(市、區)大隊。海島保護行政執法層級管理是根據海監機構的層級來確定其工作職責和權限,以及解決不同層級的海監機構之間的管理關系,也就是哪些行政執法工作由哪一級海監機構實施,以及低級別和高級別的海監機構之間的層級關系等。
國家海洋局在《中國海監海島保護與利用執法工作實施辦法》(國海辦字2010[782])號文件的規定中對海島保護與利用行政執法工作的層級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中國海監各級機構開展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的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制度。各級海監機構層級管理如下:
(1)中國海監總隊負責全國海島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國海島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重大的海島執法行動,辦理有必要由中國海監總隊直接查處的案件。
(2)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本轄區內各級海監機構的海島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重大海島執法行動。全面開展本轄區內海島的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查處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和國防用途海島的違法案件,查處國務院審批權限內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的諱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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