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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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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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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精選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權威典型案例,分設裁判要點、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適用法律等欄目,剝除繁冗,保留精要,便于參考借鑒。
全面收錄 《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收錄了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廳以及各省高級人民院發布的具有參考作用的案例等。
系統梳理 在海量的案例當中,有的判決在當時是具有前瞻性的,隨著立法司法的發展,被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所吸納,則在“適用法律”欄目相應羅列了正式的法律依據;有的判決在當時是具有創新性的,但隨著時代變化與后來的法律、司法解釋相齟齬,則予以剔除。總之,經過深入爬梳,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分卷匯編,以確保高效、準確。
實用便捷 《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案例主標題是案例中心點的高度凝縮,直接揭示焦點、難點問題,并標明了案件的關鍵詞、案號等信息,索引簡明,方便查閱。

名人推薦

《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對法律實務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作用,特別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司法務等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也為法學院校師生和法律愛好者研習審判實踐提供了有益參考。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典型裁判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但自人民司法制度建立以來,人民法院就將發揮案例的指導作用作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司法行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機制。
2009年2月,中央政法委下發《關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決政法工作突出問題的意見》,要求加快構建具有地域性、層級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范自由裁量權、協調法制統一性和地區差別性中的作用,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這為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據。
根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兩高的《規定》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范圍、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推薦和和征集程序以及指導性案例的效力等方面的內容,使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分別發布數批指導性案例。全國各地方法院也陸續發布對其轄區審判和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中國司法審判案例指導制度正式建立并實施。
“司法先例只有在其得到匯編出版時才能發生作用。”?普通法系判例法制度的建立,需要從卷帙浩繁、冗雜無序的海量案例中,遴選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整理、公布,并保持更新,其工作量之大遠遠超出法典的編纂。普通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存續實施約有十個世紀的歷史,其得以有效運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判例匯編中判例足夠多的數量和足夠高的質量。另外還要依賴于對判例進行準確的摘要、科學的分類以及有效的案例檢索方法和系統。
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同樣面臨著案例匯編的艱巨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一貫重視案例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從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就通過編選案例來總結審判和檢察工作經驗,指導審判、檢察工作實踐。1985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內部“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典型案例。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編輯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對外公開發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公報》發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件,指導全國審判工作。200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通過《公報》發布案例的同時,還刊登裁判摘要或裁判要點,具體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某一類問題的態度和適用法律的要點。自1989年起,最高人民檢察院編輯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對外公開發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公報》發布重大典型案例,指導全國檢察工作。

目次

婚姻篇
一、婚約財產糾紛
二、離婚糾紛
三、離婚后財產糾紛
四、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五、同居關系糾紛

家庭關系篇
一、撫養糾紛
二、監護、探望權糾紛
三、贍養、收養

繼承篇
一、法定繼承糾紛
二、遺囑繼承糾紛

書摘/試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劉立民、趙淑華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經雙方協商由趙淑華自行撫養為宜,私立學校的共同財產判歸趙淑華所有為宜,趙淑華給付劉立民財產折價款。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劉立民與趙淑華自愿離婚;婚生子劉什由趙淑華自行撫養;劉立民的住房,由其自行解決;家庭內的共同財產均歸趙淑華所有,趙淑華給付劉立民財產折價款,個人衣物歸個人所有;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建私立學校一所,其中共同財產:房產五棟、山門、山墻、院墻歸趙淑華所有;違建及違建占地補交,由趙淑華支付。趙淑華給付劉立民不動產折價款616707.10元;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私立學校的動產;松遼旅行車一臺、金杯長廂汽車一臺等及私立學校其他動產均歸趙淑華所有,趙淑華給付劉立民財產折價款116862.50元;在劉立民處的私立學校經費20萬元整,由劉立民交付給趙淑華保管為學校的費用;上述四、五、六、七項合計,趙淑華應實際給付劉立民567069.60元整;嵩山少林寺武術專業沈陽分校的債權、債務由趙淑華負擔;駁回雙方其他請求。
劉立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劉立民與趙淑華均同意離婚,原審法院判決離婚,應予維持。婚生子劉什撫養問題,原判決根據雙方協商判歸趙淑華自行撫養并無不當。私立學校由趙淑華經營管理是合適的。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原審根據評估結論作出判決是正確的,鑒于私立學校的性質和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亦可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原判決全部返給趙淑華不妥,應予改判。另外劉立民提出趙淑華購買的位于東陵區東陵東街56號房屋一處,經查屬實,應按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項;撤銷第七、九項;在劉立民處的私立學校經費,由劉立民返給趙淑華一半。位于東陵區東陵東街56號房屋,歸趙淑華所有,趙淑華返給劉立民部分款項;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對私立學校財產的認定錯誤,該學校的財產還包括國家的一部分投資。故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抗訴。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第五、六、八、九項及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第一、二、三、四、七項;位于東陵區東陵東街56號房屋,歸趙淑華所有,趙淑華返給劉立民人民幣25000元整;趙淑華補償劉立民喪失的財產權益以及由此喪失的期待利益835000元整;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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