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存在?
有兩種東西也許是我們所知道的:心靈與觀念。[P86]心靈是思考之物,它們是能動的。它們感覺、意愿、想象、反思、交流等等。不能思考的物——任何人類知識的對象——是觀念或觀念的集合。觀念“顯然不是能動的”、非自動的、被動的[P25]。它們自身什么也不是,沒有能動的心靈,它們不可能存在。
貝克萊在《原理》第一部分的前兩節中提到了兩種東西。
人們只要稍一觀察人類知識的對象,他們就會看到,這些對象就是觀念,這些觀念或者是由感官實在印入的,或者是由觀察了人心的各種情感和作用以后所產生的,或者是在記憶和想象的幫助下形成的,這里想象可以分解、合成或只表象原始的由上述途徑所知覺的那些觀念。[P1]
觀念可以有好幾種。它們可以是感覺,比如鬣蜥的舌頭舔在你的手指上所產生的感覺;它們可以是對心靈自身的情感、意愿或認知的知覺,比如覺察到你的欲望、意圖、是否翻開這一頁書的考慮;它們可以是記憶和想象,在這此情況下,它們必須基于感覺或知覺的的觀念。如果你從來沒有對鬣蜥的舌頭的感覺,你或許通過對貓舌頭的感覺的回憶來想象對鬣蜥的舌頭的感覺。在所有這些活動中,你的心靈而非觀念是主動的。
除了那些無數的觀念或知識的對象以外,還有別的一種東西在認識或知覺它們,并且在它們方面施展各種能力,如意志、想象、記憶等。這個能知覺的、主動的存在者,我們稱之為心靈,精神或自我,這些名詞并不表示我的任何觀念,只表示完全不同于觀念的另一種東西,這些觀念是在那個東西中存在的,或者說,它是一種東西,通過它觀念被知覺到——因為觀念的存在,在于它被感知。[P2]
心靈和觀念是不同的:我的心靈不是我的一個觀念,我的任何觀念都不能進行想象、感知、意志等諸如此類的活動。沒有觀念與我的心靈相似,因為它們不象思想和行動那樣,它們無所作為。
換言之,心靈和觀念具有不同的本質,不同的本質使它們各不相同。
如果我們把能意欲、能思考、能感知的觀念的能力去掉,則更沒有別的東西,可以使觀念和精神相似。因為我們所謂的精神,只是指能思想、能意志、能意欲,能感知的一種東西而言。這一層,也只有這一層,才能構成那個名詞的意義。因此,如果能力不能絲毫為一個觀念所表象,我們顯然就沒有精神的觀念。[P138]
從寬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思想就是標示心靈本質的東西。對心靈而言,存在就是感知:即去感知、去思想、去意欲。不能思想的物的存在,在于它們被感知。
有一些真理對于人的心靈來說是最貼近的、最明顯的,人只要一睜開自己的眼睛,就可以看到它們。我想下邊這個重要的真理就是屬于這一類的:就是說天上的星辰,地上的山川景物,簡言之,構成宇宙的所有物體,離開了心靈就不存在——即它們的存在即是被感知或認識,因此,它們如果不真正為我所感知,不真正存在于我的心靈之中或其他被創造出來的心靈之中,則它們便完全不能存在,否則就是存在于一個不朽的心靈之中——要說事物的任何部分離開精神有一種存在,那是完全不能理解的,那包含了抽象作用的一切荒謬之處。[P6]
盡管我們擁有兩種東西的知識,但只有其中的一種可稱之為實體,那就是獨立自存的東西。觀念依賴于心靈,所以它們不是實體,鞋子、艦船、甜點、地板蠟、家俱及其他可感知的東西,“只是一些可感知的性質或可感知的性質的集合”[D1:51]。至于心靈,我感覺不到我的心靈,盡管以使我意識到它的行為的方式來對心靈作出反思。如笛卡爾所言,我可以通過意識來推論或直接確定它的存在。而且,我知道這個術語的含義:觀念所依賴的能動的實體,它可以意欲,可以感知。盡管心靈是實在的、實存的,但確切地說,我們沒有關于心靈的觀念。貝克萊認為,我們沒有關于心靈的概念:通過推理和反思,我們理解這個語詞的意思,它指的是什么,什么樣的東西是心靈。我有關于心靈的知識,卻沒有心靈的觀念。
所以,有兩種存在方式,但只有一種實體。如貝克萊在他的日記中所指出的:“存在即是感知或被感知,一如既往,馬在馬廄里,書在書房里”[C429]。不要被這個觀點表面上的新奇所迷惑,馬和書在你剛離開的地方,它們只是存在于一個心靈或多個心靈之中,實在的東西,“天上的星辰,地上的山川景物”作為心靈中的觀念的集合,而不是作為物質實體才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