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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忠國 回族,1964年1月出生于寧夏平羅,中共黨員。1987年7月畢業于陜西師范大學地理系,獲理學學士學位。2002年7月畢業于陜西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專業,獲教育碩士研究生。2010年7月獲得中央民族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教授。曾任石嘴山市教育局局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寧夏理工學院黨委書記、自治區政府督導專員等職務。先后撰寫《黨在解放戰爭時期對回族政策的內容及對民族工作的啟示》、《民族自決思想的流變及當代詮釋》、《深化管理改革促進高職教育持續發展》等文章20余篇,發表在國家、省級核心期刊上,其中《做好新時期校長工作的幾點思考》一文獲得2010年自治區教育廳首屆優秀教育科研成果論文類一等獎。曾被授予寧夏“十大杰出青年園丁”、自治區“五·四”貢獻獎等榮譽稱號。
名人/編輯推薦
《新時期寧夏完善和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研究》由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一、選題的緣起
二、研究的意義
三、相關研究動態
四、研究方法
五、本書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
第一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及其職能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二節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遵循的原則
一、國家統一原則
二、民族團結原則
三、民族平等原則
四、民主法制原則
五、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
第三節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恢復發展期(1978—1984)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調整發展期(1984—1992)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快速發展期(1992年至今)
第二章 寧夏建立回族自治區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寧夏回族的淵源與發展
一、寧夏回族的歷史淵源
二、寧夏回族的民族特征
三、回族的歷史貢獻
第二節 寧夏回族自治政權的建立
一、豫海縣回民自治政府的建立及其歷史意義
二、新中國建立初寧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宣傳與民族工作
三、各民族自治政權的建立
第三節 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成立
一、寧夏成立省級回族自治區的醞釀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籌建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成立及其重要意義
第三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寧夏的實踐
第一節 寧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政策
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二、大力發展民族地區經濟
三、重視繁榮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環境建設
四、少數民族干部隊伍的培養制度化
五、促進民族教育的發展
六、認真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
七、加強政府效能建設
第二節 寧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政府執行力得到明顯提高
二、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
三、民族和睦相處
四、民族文化健康發展
五、社會事業全面進步
第三節 寧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經驗
一、堅持黨的領導是前提
二、堅持經濟建設是中心
三、堅持民族自治是保證
四、堅持相互尊重是關鍵
五、堅持民族平等是基石
六、堅持和諧發展是根本
第四章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二、地方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亟待建立
三、民族自治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服務意識亟待提高
第二節 自治地方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建設還需加強
一、執政觀念相對滯后
二、依法執政尚未從根本上全面落實
三、政府管理職能轉變不徹底
四、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現狀須進一步改善
第三節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
一、基礎設施條件較差
二、區域經濟發展差距較大
三、物價水平和工資水平不協調
四、社會矛盾調處工作機制不健全
第四節 民族宗教工作十分復雜
一、宗教對群眾思想的影響
二、宗教對貫徹黨的政策的影響
三、宗教滲透對政治穩定的影響
第五節民族文化教育相對滯后
一、民族理論研究與民族文化立法滯后
二、民族文化產業化本土性困局
三、區域文化發展不均衡
四、人力資源開發滯后
五、教育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第五章對完善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第一節進一步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落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一、規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還權于自治機關
二、進一步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自治權
三、進一步完善經濟管理自治權
四、建立健全民族地方自治權的法律保障機制
五、進一步加強自治機關建設,完善和落實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問題
六、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七、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前沿性課題研究
第二節 深化自治政府職能轉變,創建高績效政府
一、深化對政府效能建設的認知
二、深化地方政府價值取向轉變
三、著力打造服務型政府,實現政府角色轉變
四、加強少數民族干部隊伍建設
第三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確保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一、擴大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原則
二、擴大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路徑
第四節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鞏固和發展和諧的民族關系
一、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進經濟結構性調整
三、改進價格調控監管機制,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價格環境
四、加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五、建立相互交流機制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市民族關系和諧
六、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化解調處工作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節加強黨的民族政策教育
一、構建更加科學完善的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教育體系
二、將愛國主義教育與黨的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教育緊密結合
三、廣泛深入開展黨的民族政策教育,不斷提高各族干部群眾的民族政策水平
四、廣泛深入開展艱苦奮斗精神教育,激發各族干部群眾艱苦創業熱情
五、廣泛深入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切實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穩定
第六節加強民族文化建設,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一、堅持繁榮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的基本原則
二、重視回族聚居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構建
三、重視寧夏文化理論創新,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
四、構建符合國情、區情的文化產業體系,創建寧夏文化特色品牌
五、切實落實“引進來、走出去”文化戰略,繁榮寧夏文化
六、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事業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 記
一、選題的緣起
二、研究的意義
三、相關研究動態
四、研究方法
五、本書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
第一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及其職能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二節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遵循的原則
一、國家統一原則
二、民族團結原則
三、民族平等原則
四、民主法制原則
五、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
第三節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恢復發展期(1978—1984)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調整發展期(1984—1992)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快速發展期(1992年至今)
第二章 寧夏建立回族自治區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寧夏回族的淵源與發展
一、寧夏回族的歷史淵源
二、寧夏回族的民族特征
三、回族的歷史貢獻
第二節 寧夏回族自治政權的建立
一、豫海縣回民自治政府的建立及其歷史意義
二、新中國建立初寧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宣傳與民族工作
三、各民族自治政權的建立
第三節 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成立
一、寧夏成立省級回族自治區的醞釀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籌建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成立及其重要意義
第三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寧夏的實踐
第一節 寧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政策
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二、大力發展民族地區經濟
三、重視繁榮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環境建設
四、少數民族干部隊伍的培養制度化
五、促進民族教育的發展
六、認真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
七、加強政府效能建設
第二節 寧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政府執行力得到明顯提高
二、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
三、民族和睦相處
四、民族文化健康發展
五、社會事業全面進步
第三節 寧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經驗
一、堅持黨的領導是前提
二、堅持經濟建設是中心
三、堅持民族自治是保證
四、堅持相互尊重是關鍵
五、堅持民族平等是基石
六、堅持和諧發展是根本
第四章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二、地方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亟待建立
三、民族自治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服務意識亟待提高
第二節 自治地方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建設還需加強
一、執政觀念相對滯后
二、依法執政尚未從根本上全面落實
三、政府管理職能轉變不徹底
四、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現狀須進一步改善
第三節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
一、基礎設施條件較差
二、區域經濟發展差距較大
三、物價水平和工資水平不協調
四、社會矛盾調處工作機制不健全
第四節 民族宗教工作十分復雜
一、宗教對群眾思想的影響
二、宗教對貫徹黨的政策的影響
三、宗教滲透對政治穩定的影響
第五節民族文化教育相對滯后
一、民族理論研究與民族文化立法滯后
二、民族文化產業化本土性困局
三、區域文化發展不均衡
四、人力資源開發滯后
五、教育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第五章對完善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第一節進一步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落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一、規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還權于自治機關
二、進一步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自治權
三、進一步完善經濟管理自治權
四、建立健全民族地方自治權的法律保障機制
五、進一步加強自治機關建設,完善和落實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問題
六、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七、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前沿性課題研究
第二節 深化自治政府職能轉變,創建高績效政府
一、深化對政府效能建設的認知
二、深化地方政府價值取向轉變
三、著力打造服務型政府,實現政府角色轉變
四、加強少數民族干部隊伍建設
第三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確保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一、擴大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原則
二、擴大少數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路徑
第四節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鞏固和發展和諧的民族關系
一、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進經濟結構性調整
三、改進價格調控監管機制,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價格環境
四、加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五、建立相互交流機制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市民族關系和諧
六、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化解調處工作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節加強黨的民族政策教育
一、構建更加科學完善的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教育體系
二、將愛國主義教育與黨的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教育緊密結合
三、廣泛深入開展黨的民族政策教育,不斷提高各族干部群眾的民族政策水平
四、廣泛深入開展艱苦奮斗精神教育,激發各族干部群眾艱苦創業熱情
五、廣泛深入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切實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穩定
第六節加強民族文化建設,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一、堅持繁榮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的基本原則
二、重視回族聚居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構建
三、重視寧夏文化理論創新,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
四、構建符合國情、區情的文化產業體系,創建寧夏文化特色品牌
五、切實落實“引進來、走出去”文化戰略,繁榮寧夏文化
六、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事業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 記
書摘/試閱
2.民族區域自治的基礎是少數民族存在聚居區這一基本的政治事實,依托少數民族聚居區域來設定自治區。地域基礎是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因素之一,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是對民族因素對應、重合狀態下進行協調、整合和優化的重要手段。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是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自治地方。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所強調的,“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少數民族聚居這一基本條件,是民族區域自治有別于一般地方自治的基礎。
3.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是通過自治機關來行使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聚居區內的少數民族掌握自治權,根據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特點管理自治地方的事務。“民族自治權,是國家根據統一和自治原則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據統一和自洽的原則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每個少數民族無論人口的多少都享有憲法賦予的在其聚居區實行自治的平等權利;其二,每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享有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自治權。”自治地方的自治權行使的主體是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但并不是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人人都來直接管理自治地方的事務,而是由通過選舉產生的本民族的干部組成自治機關來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務,實現本民族對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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