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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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地質工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基本要求、采區掘進的地質工作、掘進和回採工作面的地質工作、煤礦水準延深的地質工作、露天煤礦的工程地質工作、煤礦閉坑階段的地質工作等。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
第二節 煤礦地質基礎資料
第三章 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四章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
第五章 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
第一節 地質觀測
第二節 資料編錄
第三節 綜合分析
第四節 地質預報
第六章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二節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三節 建礦地質資料移交
第七章 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采區掘進的地質工作
第三節 掘進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質工作
第四節 煤礦水平延深的地質工作
第五節 露天煤礦的工程地質工作
第八章 煤礦閉坑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九章 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
第十章 附則
附錄A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B 煤礦(建礦、生產)地質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C 地質說明書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附錄D 煤礦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編寫提綱
附錄E 煤礦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F 煤礦閉坑地質報告編寫
提綱
后記
第二章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
第二節 煤礦地質基礎資料
第三章 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四章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
第五章 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
第一節 地質觀測
第二節 資料編錄
第三節 綜合分析
第四節 地質預報
第六章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二節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三節 建礦地質資料移交
第七章 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采區掘進的地質工作
第三節 掘進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質工作
第四節 煤礦水平延深的地質工作
第五節 露天煤礦的工程地質工作
第八章 煤礦閉坑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九章 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
第十章 附則
附錄A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B 煤礦(建礦、生產)地質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C 地質說明書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附錄D 煤礦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編寫提綱
附錄E 煤礦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F 煤礦閉坑地質報告編寫
提綱
后記
書摘/試閱
第六章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條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系統收集編錄煤礦建設階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測預報并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制建礦地質報告并全面移交給生產單位。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煤礦施工單位具體實施。
第一節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一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
(一)熟悉煤礦設計依據的最終地質勘探報告,掌握煤礦地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系;
(二)熟悉煤礦設計,分析與煤礦相關的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其他開采技術資料,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三)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
(四)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煤層露頭、典型地質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體、老空區、老窯、鄰近煤礦生產和地質資料等,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上;
(五)編制煤礦瓦斯地質圖,研究煤層瓦斯賦存規律;
(六)參與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
第六十二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編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剝)工程的預想地質資料:
(一)井筒,主要石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眼等平面圖、剖面圖及其地質說明書;
(二)井底車場、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面圖;
(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預想地質資料;
(四)露天煤礦采剝工程所需的預想地質資料。
第二節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三條井巷掘進過程中,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井巷穿過的地層、煤層、地質構造、陷落柱、含水層和隔水層等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地質資料。
第六十四條井筒施工時,應及時觀測井溫、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變化情況。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
第六十五條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做好注漿鉆孔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試驗資料;
(二)詳細觀測記錄注漿層、段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況。
第六十六條井巷掘進過程中,出現地質異常或與預測地質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采用以鉆探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關地質情況;否則,不得組織施工。
第六十七條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綜合探測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根據探查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
第六十八條煤礦建設施工中,應觀測分析影響施工的膨脹性黏土、流砂、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定巖體及巖漿巖體等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采樣測試。對缺少可靠化驗資料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
……
第六十條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系統收集編錄煤礦建設階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測預報并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制建礦地質報告并全面移交給生產單位。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煤礦施工單位具體實施。
第一節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一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
(一)熟悉煤礦設計依據的最終地質勘探報告,掌握煤礦地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系;
(二)熟悉煤礦設計,分析與煤礦相關的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其他開采技術資料,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三)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
(四)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煤層露頭、典型地質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體、老空區、老窯、鄰近煤礦生產和地質資料等,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上;
(五)編制煤礦瓦斯地質圖,研究煤層瓦斯賦存規律;
(六)參與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
第六十二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編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剝)工程的預想地質資料:
(一)井筒,主要石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眼等平面圖、剖面圖及其地質說明書;
(二)井底車場、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面圖;
(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預想地質資料;
(四)露天煤礦采剝工程所需的預想地質資料。
第二節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三條井巷掘進過程中,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井巷穿過的地層、煤層、地質構造、陷落柱、含水層和隔水層等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地質資料。
第六十四條井筒施工時,應及時觀測井溫、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變化情況。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
第六十五條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做好注漿鉆孔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試驗資料;
(二)詳細觀測記錄注漿層、段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況。
第六十六條井巷掘進過程中,出現地質異常或與預測地質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采用以鉆探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關地質情況;否則,不得組織施工。
第六十七條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綜合探測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根據探查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
第六十八條煤礦建設施工中,應觀測分析影響施工的膨脹性黏土、流砂、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定巖體及巖漿巖體等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采樣測試。對缺少可靠化驗資料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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