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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3輯‧總第55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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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3輯‧總第55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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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3)(總第55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3)(總第55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為中國審判指導系列叢書之一。

目次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2013年5月27日)
【領導講話】
在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在貴州調研民事審判、執行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專題】
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舉措扎實推進人民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構建大調解格局積極探索社會矛盾化解新途徑
開拓進取創新指導訴調銜接良性互動
以深化“廊坊經驗”為先導不斷創新指導民調工作機制
【合同專題】
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認定
【勞動爭議專題】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自由與限制
【程序專題】
裁判形成的決策過程
【理論前沿】
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上)
【指導性案例】
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確定子女撫養問題時
不可忽略的因素
出讓人按照聯合競買人的約定與其中一方簽訂土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的,另一方聯合競買人不屬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的撤銷問題
“末位淘汰制”能否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侵害探礦權的損害賠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就同一建設工程分別簽訂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后,應當
參照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汕頭市建安(集團)公司與北京秦浪嶼工藝品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共同侵權的認定――楊發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與商丘經濟開發區
平安街道辦事處葉廟社區居委會、商丘經濟開發區
平安街道辦事處葉廟社區居委會王西村民組
侵權糾紛再審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陜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鎧達投資集團
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
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王見剛與王永安、嵐縣大源采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
合同無效后在當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權利,可以作為合同轉讓的標的――惠陽惠良工業實業有限公司與湖北益昌房地產開發
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貿)工程開發公司大亞灣公司、曾貫泉、第三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省分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業主委員會不具有要求開發商履行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建設
公共配套設施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主體資格――上訴人江西帝景置業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贛州市章貢區
帝景豪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熱點調研】
關于天津市民間借貸案件統計分析的調研報告
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構――從“寧波解法”看第三方介入機制納入醫療糾紛處理
【民事審判信箱】
當事人可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不履行調解協議就執行一審判決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
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
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何區別
公證能否引起物權變動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助、補貼等是否應當計人職工工資總額
用人單位對既有終局裁決事項,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仲裁裁決申請撤銷,法院該如何處理

書摘/試閱



一、人民法院指導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成績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負有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工作指導的職責。近年來,特別是2010年人民調解法頒布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高度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取得了良好成績:
(一)指導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理念進一步深化
自2002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三次就人民調解工作召開會議,并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三個指導性意見,對加強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2009年7月,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發《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機制進行規范,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選擇最合適的糾紛解決渠道。人民調解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適用人民調解法,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上述措施的實行,有力維護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權威性,有效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解決矛盾糾紛,既降低了解決糾紛的社會和個人成本,又將更多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進一步促進了社會和諧。
通過多年的實踐,我們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方法,是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是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途徑。指導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也是人民法院承擔的重大政治使命。各級人民法院指導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提高,通過司法審判與人民調解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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