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14-2015)(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學生常用法規掌中寶2014-2015
ISBN13:9787509350799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學法規中心
出版日:2014/02/01
裝訂/頁數:平裝/340頁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叢書2014-2015版既保持以往優點,又有新的突破。概言之,有以下突出特點:
1. 方便使用。采64開開本,便于攜帶;設置了關鍵知識點速查表、要點提示、關聯精選·對比記憶、司考真題等欄目,便于法科學生全面掌握重點、難點和考點。
2. 適合學生。價位適合學生購買;選法緊扣“學生常用”; “要點提示”“關聯精選”“司考真題”“考研前瞻”等欄目設置契合學生日常學法用法之所需。
3. 信息量大。叢書在收錄大量法規文件的基礎上,為學生提供了常用法律網址、核心期刊信息、名校歷年考研真題等大量輔助學習信息。
4. 修訂及時。相關分冊根據新法、司考新題和考研真題,及時修訂。
名人/編輯推薦
本叢書是我社教學法規中心精心編寫,以幫助法科學生配合教材、課堂使用,更早更好地掌握現行立法的品牌教輔圖書。該書自2006年推出以后,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和好評。我們應讀者需要定時對此系列圖書進行全面修訂。
目次
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1年1月27日)
合伙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
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3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1月9日)
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5月31日)
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4日)
海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2月27日)
企業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年9月9日)
……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1年1月27日)
合伙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
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3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1月9日)
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5月31日)
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4日)
海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2月27日)
企業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年9月9日)
……
附錄
書摘/試閱
第二百零六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責任】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七條【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任】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八條【法人違法買賣證券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零九條【違法從事自營業務的責任】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違背客戶委托交易的責任】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任】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百零七條【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任】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八條【法人違法買賣證券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零九條【違法從事自營業務的責任】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違背客戶委托交易的責任】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任】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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