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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2‧注釋法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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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2‧注釋法典‧第2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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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注釋法典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第二版)》不僅全面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權威、實用的理念,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法律的首選工具書。
·出版權威
中國法制出版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機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內容全面
涵蓋相關領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全面反映近年來國家大規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實用工具
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專業注釋
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
·案例指導
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及其他權威出版物、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檢索便捷
文件效力層級清晰;正文提供相關且有效的條文援引;特設【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資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圖書的即查即用性。

目次

一、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0.10.28)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
公報案例
喻山瀾訴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
分行不當得利糾紛案
文書范本
1.民事起訴狀
2.民事上訴狀

二、物權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6.27)
行政法規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1.8)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1.21)
物業管理條例(2007.8.2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2004.4.30)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2001.5.8)
部門規章及文件
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2010.12.3)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11.3)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10.12.3)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2008.7.8)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2010.3.2)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2011.5.6)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7.29)
公報案例
1.劉志兵訴盧志成財產權屬糾紛案
2.黃星煌、沈紅梅與無錫市錦江旅游容運有限公司、無錫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礙糾紛案
3.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
4.張志有訴西安市臨潼區新豐街道辦事處坡張樹張上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糾紛案

三、合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7.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5.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8.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
四、擔保
五、侵權
六、婚姻
七、繼承
八、收養
九、知識產權

書摘/試閱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以上規定,原告昊凱的醫療費應當認定為39592.58元;護理費參照江蘇省相關標準,按1人次4個月計算,應為6767.67元;交通費、住宿費,分別酌情確定為2040元、1000元。吳凱的傷情構成10級傷殘,身體上、精神上都遭受一定損失,被告曙光學校和被告朱超應當給吳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酌情確定為4000元。除此以外,雙方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以及鑒定費的賠償無異議,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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