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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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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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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關於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專業性學術著作。本書對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況、法律保護現狀中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作了介紹和分析,並針對問題,提出了加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路徑思考。本書論述中有許多問題都很重要,或切中要害。諸如新疆非物質文化具有突出的民族性、地區性、多元性特點;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國家安全、民族團結、構建和諧社會有重要意義;在如何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路徑思考中,與知識產權制度相聯繫考察,對比其中可通融、利用、相通的地方以及難以適用的地方,但強調兩者的結合是大勢所趨,值得期待。本書還對其他相關的問題進行了探討。本書的論述比較系統,縝密的邏輯,文字總體講比較通俗易懂。總之,這是一部關於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較高價值的著作,可供有關部門如何作好相關工作參考,也有助於廣大讀者瞭解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不錯的內容豐富的讀物。這也都是本書的出版價值。

作者簡介

趙虎敬,1973年生,法學博士,河北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作者曾長期居住新疆,新疆文化的絢爛多姿給作者留下了極為難忘的印象,以“新疆的文化遺產”為題搞些科研是作者的夙愿。2010年,作者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做博士后研究給作者實現愿望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在導師李步云老師的指導下,通過作者的鉆研完成了本書。因水平有限,本書只是相關課題研究的磚石引路之作,期望方家讀者批評指正。

名人/編輯推薦

《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是一部關于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較高價值的著作,可供有關部門如何作好相關工作參考,也有助于廣大讀者了解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不錯的內容豐富的讀物。這也都是《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稿的出版價值。

目次

緒論
第一章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理追溯
第一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相關概念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遺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文化”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概念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產生歷程
(一)“世界遺產”概念的出現
(二)民間文化保護的開始
(三)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保護主張的正式提出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頒布實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界定
(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二)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
第三節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基本原則
一、明確依法保護的原則
二、遵循保護有益內容的要求
三、做好認定的前置工作
第二章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特征及保護意義
第一節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內容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一)傳統美術
(二)傳統音樂
(三)舞蹈
(四)民族曲調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一)服飾制作技藝
(二)地毯與毛氈制作工藝
(三)維吾爾族模制法土陶燒制技藝
(四)民居、氈房營造技術
(五)維吾爾族桑皮紙制作技藝
(六)刀具制作工藝
(七)民族樂器制作工藝
(八)土堿燒制技術
(九)傳統醫藥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一)生活居住習俗
(二)婚喪習俗
(三)節慶習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一)馬球
(二)達瓦孜
(三)維吾爾族叼羊”
第二節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一、無形性
二、活態性
三、多元性
四、宗教性
五、利益性
六、民族地域性
第三節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
一、保持和促進文化多樣性的需要
二、傳承保護文化遺產的需要
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四、加強民族團結的需要
五、建構和諧社會的需要
六、促進地方經濟建設的需要
第三章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現狀
第一節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淵源
一、憲法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
三、保護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法規
四、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部門法規
五、國際條約
第二節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一、法律保護體現了憲法的基本原則
二、法律保護是綜合法律保護體系中的剛性需求
三、法律保護是國際法義務的國內履行
四、法律保護是目標實現的有效途徑
第三節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問題分析
一、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保護
二、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
三、新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治不足
(一)法制建設相對滯后
(二)法律機制動態保護不足
(三)民事法律保護相對缺失
(四)開發利用缺乏法律規范
第四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國內外經驗借鑒
第一節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治概述
一、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發展歷程
二、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特點
第二節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治狀況
一、日本
(一)立法方面
(二)傳承人保護
(三)田野調查
(四)機構設置
二、韓國
(一)立法方面
(二)傳承人保護
(三)機構設置
(四)商業化的保護模式
三、法國
(一)立法方面
(二)公眾參與
四、意大利
(一)保護文化遺產的優良傳統
(二)知識產權制度的引鑒
(三)機構設置
第三節國內外先進法治經驗的新疆啟示
一、完善法律保護體系
二、對傳承人的著重保護
三、專門保護機構的設置
四、拓寬公眾參與保護通道
……
第五章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
第六章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引薦
結論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上兼具的原則性與操作性集合、總體性與具體性齊備的特點是推動其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順利進展的有力保障。
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中實行的平行管理體制也是該國法律建設中的一大亮點。日本的文化遺產保護在機構設置上分別有文化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進行管理。兩類部門在權責劃分上各自獨立、權利平行,只是工作內容各有偏重。具體來講,文物資源,包括物質性質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如建造物、建筑群、自然景觀等景觀和物品的保護主要由文化部門負責。在層級設置上,文化部門有中央與地方的層級劃分。中央層面上,由設在文部省中的文化廳擔任文化主管機構。地方上,地方的教育委員會是地方主管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城市規劃部門主要負責的任務非常具體,主要負責日本的古都保護及城市景觀的保護。制定有關古都保護的詳細規劃,對歷史傳承的城市景觀進行維護與保護,并對其中的文化遺產做整體性保護和管理。在層級設置上,規劃部門在中央級別上的主管機構是在建設省管轄下設置的城市局,在地方級別上則是地方城市規劃局。為了避免兩個部門間的施政沖突,結合各部門的工作側重點,在具體的保護過程中,根據遺產保護的內容特點、層次等級,明確其中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協助或監督該主管部門工作。這樣的機構設立就從根本上明確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責,避免了工作中因兩頭或多頭管理所造成的權責不清、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節約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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