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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省(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錄用考試專用教材:法律專業知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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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省(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錄用考試專用教材:法律專業知識(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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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級政府積極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制創新邁出積極步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曾指出,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確保公開招聘制度作為事業單位進人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禁止以各種名義規避公開招聘要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于2012年在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實現全覆蓋。
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中央開始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務:一是在對現有事業單位清理規范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轉為行政機構或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改制為企業;只有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但要強化其公益屬性,改革管理體制、運行機制。 二是實行政事分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推進管辦分離。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探索多種形式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雖然近年來參加事業單位考試的考生越來越多,競爭壓力也越來越大,但是考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關注事業單位改革的最新動向,根據所學專業及個人興趣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崗位。事業單位考試的內容一般為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根據崗位特點及專業性,筆試科目一般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盡管備考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但為了達到最終目標,考生應始終保持一個積極良好的心態。
為了使廣大考生及時了解事業單位的考試信息,做好備考工作,華圖力邀有關專家對各地事業單位歷年真題和考情做深入分析,針對實際考情,隆重推出《法律專業知識》教材和《法律專業知識專家命題預測試卷》。
本套用書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第一,教材內容概括全面。本教材系根據各地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的大綱和考查內容編寫而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部分,內容緊扣考點,介紹詳略得當。而且每節后附有經典真題回顧,每章后附有本章強化訓練,確保考生將所學內容及時消化。
第二,預測試卷緊貼考點。精心編寫的專家命題預測試卷準確把握考試趨勢,為考生備考指引方向,力求給予考生最有力的幫助。預測試卷與教材內容密切配合,使考生在面對法律專業知識試題時能夠真正做到得心應手、胸有成竹。
由于時間倉促,水平有限,書中難免出現瑕疵和紕漏,敬請廣大考生、讀者來電、來函,予以批評和指正。

作者簡介

華圖教育以打造公職服務體系為目標,以教研教學為核心,主要培訓項目有中央和地方公務員招錄考試、事業單位、政法干警、軍轉干、三支一扶、村官、選調生、招警、招教考試輔導和政府部門區域規劃、政府應急管理等項目培訓,是國務院機關事務局后勤干部培訓中心、中宣部《時事報告》、《半月談》雜志社、中國社會科學院等部門的合作機構,每年輔導各類學員數十萬人次。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是嚴格依據最新事業單位考試大綱編寫,依據真題,與時俱進,把我命題脈絡,全新整合法律專業知識體系;典型真題回顧,點撥答題思路;章后強化訓練,知識和練習相結合,讓考生備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適用與省直及各級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目次




第一章法理學1
 命題熱點分析1
 考點知識精講1
 第一節法的概述1
經典真題回顧7
 第二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8
經典真題回顧18
 第三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19
經典真題回顧20
 本章強化訓練21
第二章憲法24
 命題熱點分析24
 考點知識精講24
 第一節憲法的基本理論24
經典真題回顧30
 第二節國體和政體31
經典真題回顧33
 第三節選舉制度33
經典真題回顧35
 第四節國家結構形式36
經典真題回顧38
 第五節國家機構38
經典真題回顧46
 第六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47
經典真題回顧48
 本章強化訓練49
第三章行政法52
 命題熱點分析52
 考點知識精講52
 第一節行政法概述52
經典真題回顧55
 第二節行政行為55
經典真題回顧72
 第三節行政程序72
經典真題回顧74
 第四節行政賠償74
經典真題回顧78
 第五節行政復議78
經典真題回顧83
 本章強化訓練84
第四章民法86
 命題熱點分析86
 考點知識精講86
 第一節民法概述86
經典真題回顧92
 第二節物權法93
經典真題回顧98
 第三節合同法98
經典真題回顧102
 第四節知識產權法103
經典真題回顧104
 第五節婚姻法與繼承法105
經典真題回顧108
 第六節人身權108
經典真題回顧110
 第七節民事責任110
經典真題回顧113
 本章強化訓練114
第五章商法和經濟法119
 命題熱點分析119
 考點知識精講119
 第一節公司法119
經典真題回顧130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131
經典真題回顧136
 第三節勞動法137
經典真題回顧142
 第四節稅法142
經典真題回顧146
 第五節反不正當競爭法146
經典真題回顧149
 第六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50
經典真題回顧152
 第七節食品安全法152
經典真題回顧154
 第八節產品質量法154
經典真題回顧156
 本章強化訓練157
第六章刑法161
 命題熱點分析161
 考點知識精講161
 第一節刑法概述161
經典真題回顧163
 第二節犯罪164
經典真題回顧171
 第三節刑罰172
經典真題回顧179
 第四節常見的犯罪180
經典真題回顧192
 本章強化訓練194
第七章訴訟法197
 命題熱點分析197
 考點知識精講197
 第一節刑事訴訟法197
經典真題回顧220
 第二節民事訴訟法221
經典真題回顧236
 第三節行政訴訟法237
經典真題回顧249
 本章強化訓練250
第八章國際法253
 命題熱點分析253
 考點知識精講253
 第一節國際法253
經典真題回顧255
 第二節國際經濟法255
經典真題回顧257
 本章強化訓練258
第九章法律專業知識標準預測試卷259
附錄2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的部分27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的部分278

書摘/試閱

法律專業知識第一章法理學
第一章法理學
命題熱點分析
法理學是關于法學基本理論、基本概念的一門抽象學科,這些基本理論用來指引各個部門法。命題熱點主要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質、法的要素、法的分類、法的作用、法的淵源、法的效力、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律關系、法律解釋、法律責任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相關知識等。
考點知識精講
第一節法的概述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或人民(在社會主義社會)的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具有規范性
(1)法對人們如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指示。法通過告知人們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須做什么,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范和指引。
(2)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針對某個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針對一類人、一類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復適用的。
2.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首要之處在于,法是由國家創立的社會規范。國家創立法的方式主要是兩種:一是制定;二是認可。
3.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1)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不僅為主體設定義務,也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權利緊密相連,正是通過這種設定,法才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2)法具有既關注權利也關注義務的兩面性。
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強制性不同于其他規范之處在于,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5.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6.法是可訴的規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規范人們外部行為的規則可以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質
所謂法的本質,是指法的內部聯系,是法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與法的外部現象相比較,法的本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是國家意志的表現
法的本質首先表現為法是國家意志的表現,這是法的初級本質。法與國家政權是密切相聯的,如果沒有國家政權作依托,法既不可能產生,也不可能實現。統治階級一旦把本階級的意志宣布為國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國家的名義制定法律,從而進一步推行這種意志,并憑借國家的強制力迫使人們服從這種意志。
(二)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表現
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表現,這是法的二級本質。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不是統治階級內部的各黨派、集團及每個成員的個別意志,也不是這些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整體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這種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該階級作為一個整體,在政治、經濟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
這是法的終極本質,也是法的深層本質。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反映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是憑空產生的,也不是統治者個人隨心所欲的結果,而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這就是法的物質制約性。
總之,法的本質所揭示的并不是某個唯一的、終極的要素,而是法內在的一種矛盾關系。這一矛盾關系包括兩個相關的方面:其一,從主觀方面看,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二,從客觀方面看,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前者是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質制約性。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構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認為,法由規則、原則、權利和義務、概念四種要素構成。
(一)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是指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
1.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諸要素的邏輯連接方式,即從邏輯的角度看法律規則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來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連接在一起的。法律規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組成,其中行為模式是法律規則的核心。
2.法律規則的種類
(1)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其在立法中最常見的用語表達式為:“有權……”、“享有……權利”、“可以……”等。
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常采用“應當”、“應該”、“必須”或“不得”、“禁止”、“嚴禁”等術語。它也分為兩種:①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例如《婚姻法》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屬于此種規則。②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作為的規則,例如《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即屬于此種規則。
(2)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明確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內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規則來確定本規則的內容。絕大多數的法律規則都屬于確定性規則。
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沒有規定行為規則的具體內容,而是委任某一機關或者某一機構加以具體規定的法律規則。例如,我國《計量法》第33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沒有具體規定某一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是規定可以參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規則來加以明確的法律規則。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17條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其規定的內容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都屬于強行性規則。
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在法定范圍內允許行為人確定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的法律規則。任意性規則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門中較為常見。
(二)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
1.法律原則的分類
(1)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按照法律原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廣狹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3)按照法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2.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廣。
(3)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3.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1)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這個條件要求,在有具體的法律規則可供適用時,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個條件要求,如果某個法律規則適用于某個具體案件,沒有產生極端的、人們不可容忍的、不正義的裁判結果,法官就不得輕易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3)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三)權利與義務
1.權利與義務的含義
所謂法律上的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
義務在結構上包括兩個部分:第一,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被稱為“作為義務”或“積極義務”。例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納稅、服兵役等。第二,義務人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被稱為“不作為義務”或“消極義務”。例如:不得破壞公共財產、禁止非法拘禁、嚴禁刑訊逼供等。
2.權利與義務的分類
(1)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律規定的不同,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義務是憲法所規定的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相對應的主體范圍,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義務,又稱為“對世權利”和“對世義務”,是對應不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絕對權利對應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義務對應不特定的權利人。相對權利和義務又稱為“對人權利”和“對人義務”,是對應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權利”對應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特定的權利人。
(3)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
3.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系
(1)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從數量上看,權利和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
(3)從產生和發展看,權利和義務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4)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權利和義務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有所不同,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級特權社會(如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往往強調以義務為本位,權利處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較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此時,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實現。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義
所謂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現象或法律事實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法律概念的種類
(1)根據其內容可以分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與法律相關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正當防衛”屬于基本的法律概念;“放火”、“殺害”屬于非基本的法律概念。
(2)根據其所描述的對象,可以分為時間概念、空間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如“期間”屬于時間概念;“居所”、“行為地”屬于空間概念;“公民”、“合伙人”、“當事人”屬于涉人概念;“違約”、“侵權”屬于涉事概念;“財產”、“標的”屬于涉物概念。
四、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就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將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
(一)法的一般分類
法的一般分類是指現代國家普遍適用的關于法的分類。它主要有五類,即:成文法與習慣法,實體法與程序法,根本法與普通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以及國內法與國際法。
(1)成文法與習慣法。這是以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是指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習慣法又叫不成文法,是指國家雖認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
(2)實體法與程序法。這是以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與義務或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3)根本法與普通法。這是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這種分類通常只適用于成文憲法制國家,在不成文憲法制的國家,具有憲法性內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根本法即憲法,是指在一個國家中,規定國家的最根本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別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其內容一般是調整某一或者某些社會關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須符合根本法,制定和修改程序較根本法簡單。
(4)一般法與特別法。這是按照法律適用范圍的不同對法律所作的分類。一般法是指對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別限定的地區和期間內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對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區、時間內有效的法律。
(5)國內法與國際法。這是以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制定的實施于本國的法律。國際法是國際法律關系主體參與制定或公認的適用于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二)法的特殊分類
法的特殊分類是相對于法律的一般分類而作的一種分類方法。法律的一般分類是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普遍適用的一種分類,而法律的特殊分類則是僅適用于某一類和某一些國家的法律的分類。
(1)公法與私法。這種分類方法來源于古羅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國家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現代法學一般認為,凡涉及公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律,即為公法;而凡有關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律即為私法。如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屬于公法,而民法、商法則屬于私法。
(2)普通法與衡平法。這是普通法系國家的一種法的分類。普通法指的是11世紀諾曼人征服英國后通過法院判決而逐步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法律。衡平法是從14世紀開始,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們以公平正義原則對普通法的修正、補充而出現和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
(3)聯邦法與聯邦成員法。這是實行聯邦制國家的一種法的分類,單一制國家沒有這一分類。聯邦法是指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的和在全聯邦實施的法律,包括聯邦憲法、聯邦刑法、聯邦民法等。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組成單位的立法機關制定,在該組成單位范圍內實施的法律。由于各聯邦制國家的內部結構、法律關系各不相同,因此,有關聯邦法和聯邦組成單位法的法律地位、適用范圍、效力等均由各聯邦制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沒有整齊劃一的模式。
五、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以及社會關系產生的影響。法的作用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們的行為;二是社會關系。由此產生了法的兩個重要作用,即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一)法的規范作用
根據法的規范作用對象的不同,即行為的不同,規范作用可以劃分為以下五種: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對人的行為起到導向、引路的作用,其指引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對人們的指引作用是通過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來實現的。與此相適應,其指引形式也分為授權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義務性指引。
(2)評價作用。法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法的評價作用主要可分為兩類,即一般的評價和專門的評價。
(3)預測作用。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律可以估計人們相互之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必然導致的后果,從而決定自己的行為,并對其進行合理的安排。法的預測作用對于法的遵守具有重要意義。法的預測作用還有利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在社會生活中嚴格依法辦事,使法律規范得到貫徹和落實。
(4)強制作用。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能夠運用國家強制力作保障,以實現其功能。法的強制作用是法特有的屬性。法的強制作用在于能夠制裁、懲罰和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人們的安全感,強化人們的權利義務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特殊行為規范,在國家強制力保證下,對人們的行為發生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和作用。法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制宣傳、制裁違法行為、懲罰犯罪行為、獎勵和表彰各種先進人物、模范行為等形式進行的。
(二)法的社會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大致包括兩個方面:
(1)法律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關系,調整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調整統治階級內部之間的關系。
(2)法律在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一般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①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維護最低限度的社會治安,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衛生、生態平衡、環境與資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②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即通過立法和實施法律來維護生產管理、保障基本勞動條件、調節各種交易行為等。
③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即通過一系列法律來規劃、組織興修水利、修筑道路橋梁以及開辦工業、組織農業生產之類的活動,對這些活動實行管理。
④確認和執行技術規范,包括規定產品、服務的質量和標準,對高度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槍支彈藥)和危險作業(高空作業、高壓作業、機動作業)的控制和管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
⑤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如通過法律對人們的受教育權加以保護,鼓勵興辦教育和獎勵科技發明,保護人類優秀的文化遺產,要求政府興辦各種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設施。
(三)當代中國法的社會作用
我國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3)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4)保障、引導和推進對外開放,維護國際和平和發展。
經典真題回顧

真題1(單項選擇題)在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
A. 假定條件B. 肯定性法律后果
C. 行為模式D. 否定性法律后果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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