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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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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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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于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于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權威、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選工具。
“實用版系列”獨具四重法律價值:
1.出版權威。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專業、權威。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準)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關系中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關系中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的對象及內容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職責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范圍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
統籌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退休年齡
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病殘津貼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異地就醫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負擔
境外就醫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范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工作原因
事故傷害
職業病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殘或者自殺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醫療康復類待遇
輔助器具配置待遇
傷殘待遇
死亡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范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范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專款專用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 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 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 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 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第九十條 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 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 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
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2年12月28日)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1991年6月26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4年2月21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2月22日)
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9年9月1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28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7年7月10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5月12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5月11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
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
(2009年12月31日)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31日)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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