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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法:原理與材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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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法:原理與材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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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為依托,按照著作權法的目的、著作權的對象、人身權、財產權、合理使用、侵權與救濟這樣的順序對著作權制度進行了專題研究,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靈活掌握著作權制度為目標的適用于研究生的讀物。該書既探討了部分著作權制度的原理,也討論了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同時,還將一些我個人認為應當了解的知識納入到正文后的材料中。在討論具體制度時,本書盡量選取最高人民法院選登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作為支撐案例,目的在于關照法律制度與司法裁判之間的銜接關系。除此之外,筆者還翻譯了兩則在相關領域產生了深刻影響的美國著作權判例,希望這種安排對中國同仁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作者簡介

李雨峰,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入選者(2012年),重慶市巴渝學者(2013年),國家首批知識產權領軍人才(2013年),重慶市中青年法學家(2013年),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主要從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出版《槍口下的法律:中國版權史研究》、《著作權的憲法之維》等專著五部,主持“著作權的憲法基礎”、“侵害商標權判斷標準研究”等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兩項,主持、主研省部級重點法學課題14項,在《中國法學》、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A (SCI) 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60多篇,曾獲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二等獎、三等獎各一項。

目次

第一章著作權法的目的
一、文藝成果的特征
二、著作權與版權
三、著作權的正當性
四、著作權法的效力
五、著作權法的目的
第二章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一、作品
二、獨創性
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四、思想/表達二分法
第三章著作人身權
一、概述
二、著作人身權的源起
三、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
第一章著作權法的目的
一、文藝成果的特征
二、著作權與版權
三、著作權的正當性
四、著作權法的效力
五、著作權法的目的
第二章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一、作品
二、獨創性
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四、思想/表達二分法
第三章著作人身權
一、概述
二、著作人身權的源起
三、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
四、發表權
五、署名權
六、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七、追續權
第四章著作財產權
一、復制權中心主義
二、著作財產權的立法模式
三、兜底條款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一、為什么確定保護期
二、保護期的延長
三、為什么延長保護期
四、延長保護期的后果
五、未來的選擇
第六章合理使用制度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源起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意旨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檢討
四、余論
第七章作品的登記
一、比較法上的登記制度
二、作為權利取得和行使條件的登記制度的不足
三、作為權利初始證據的登記制度
四、作為權利初始證明的登記的立法例
五、我國關于登記制度的爭論
六、我國面臨的現實問題
七、我國著作權法登記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及民事責任
一、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樣態
二、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
三、網絡環境下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四、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
第九章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一、引言
二、著作權懷疑主義
三、著作權制度的替代進路
四、現有著作權制度的改組
五、結語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中國著作權法:原理與材料
第一章著作權法的目的
第一章著作權法的目的[1]
一、文藝成果的特征
著作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文藝成果而享有的權利。文藝成果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它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作品,另一部分是傳播成果。作品是基于創作而產生的,包括生活中常見的文章、照片、繪畫、音樂、軟件等;傳播成果是基于對作品的傳播而產生的,包括表演活動、錄音帶、唱片、錄像帶、廣播信號等。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是因為在作品的創作中,作者付出了獨創性勞動;著作權法保護傳播成果是因為表演者、錄制公司和廣播組織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資。
當我們走進著作權法時,首先碰到的問題就是文藝成果與有體物的區別。與有體物相比,文藝成果具有可復制性,即能夠嚴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復使用。同一篇文章、同一首歌,同一個軟件可以同時存在于不同的外在載體上。正是由于文藝成果的可復制性才發生了現實生活中文章剽竊、盜版唱片、盜版軟件的問題。文藝成果的這一特性決定了它在物理上的非排他性。如果某人向外出借用于該電腦硬件中的程序,之后,不僅他自己可以繼續使用,而且出借人還可以同時允許其他人使用。顯然,這種由作品的可復制性導致的人們共享特征構成了作品與有體物的最重要區別。作品的這種共享性阻礙了其原始占有人向他人的銷售或者許可使用,它阻止了個人性質的使用。顯然,文藝成果不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資源,而是一種公共產品,它可以在同一時間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區加以使用。
文藝成果的最初完成需要花費大量的智力活動或者投資。撰寫一部小說,譜寫一曲音樂,繪制一幅圖案往往需要創作者長時間的智力勞動,有的作品甚至是作者畢生精力的心血;拍攝一部電影,灌制一張唱片,需要制作人大量的投資。用經濟學上的術語表達,就是文藝成果的生產成本非常高昂。在復制技術發展以前,文藝成果的流通成本也比較高。例如,在印刷術應用之前,對一本書的抄寫。但是現代傳播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的結合,大大改變了這種情況,它使我們對文藝成果的傳播成本降到了最低程度。這為我們接觸文藝成果提供了便利。今天,只要我們一上網,就可以免費接觸到很多優秀的評論文章、電影電視作品以及優美的音樂。同時,也就是這些傳播技術為文藝成果帶來了毀滅性打擊。試想,當文藝成果的創作人或者投資人辛辛苦苦完成的作品被他人無償使用時,他們的創作激勵何在?當人們認識必須對這種無償的使用行為進行規制時,現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也就產生了。
權利對象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它的保護方式。文藝成果與有體物相比,具有兩個重要的特征:(1)文藝成果可以復制,具有較強的公共品格;(2)文藝成果的生產成本非常高昂,但現代技術的應用使得它的流通成本幾乎為零。這兩個方面的特征決定了以文藝成果為對象的著作權保護方式與以有體物為對象的所有權保護方式存在著重大區別。第一,有體物是民法上所有權的對象,其基本特征是占有一定的三維空間,以有體的形式存在,包括我們常見的桌椅板凳、高樓大廈、飛機大炮等。這種有體物具有可磨損性、可消滅性,因此,所有人對這種物的支配力表現為直接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有體物和文藝成果不同,不具備可復制性,某個民事主體占有、使用、處分的同時,其他民事主體不能同時占有、使用、處分。與文藝成果相比,對有體物的控制具有明顯的排他性。而文藝成果不同,它具有可復制性,某個民事主體在使用的同時,在物理上、事實上并不能排斥他人也同時使用、收益。這一物理屬性的不同,決定了著作權與所有權權能的不同,盡管二者都是支配權。文藝成果的可復制性決定了著作權人可同時許可他人使用該成果,可在不同的地點同時使用該成果。第二,文藝成果的創作一般要在他人的基礎上完成,即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從邏輯上講,每個人的創作都在一定的創作鏈上。當B進行相關作品的創作時,他會借鑒曾經創作過該作品的A的成果,而當C從事相關作品的創作時,又會借鑒A和B的成果。在這個意義上,為了鼓勵B和C的創作以便實現他們對之前作品的借鑒,必須對A 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文藝成果的這種公共品格決定了著作權與所有權的不同。當然,所有權有時要受到其他法律,包括憲法的限制,但是這并沒有對所有權的理念帶來太大的影響。也就是說,文章、音樂、繪畫、電影、軟件、唱片等,盡管我們也可以稱之為所有權的對象,但卻不能對這些對象全面地進行排他性支配。我們可以對承載這些文藝成果的載體,如紙張、木版、軟盤、磁帶等有體物進行支配,卻不能對其中所表達出來的內容進行支配。第三,文藝成果的生產成本很高,傳播成本很低,幾乎為零。這一屬性決定了,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絕大多數文藝成果的成本很難收回。不勞而獲的投機心理是市場社會主體的普遍心理,都愿意不投入勞動而使用他人的文藝成果。這一特點,再加上文藝成果的可復制性,就形成了著作權隨時有受到他人侵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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