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出現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自2000年后進入高速發展時期,至今已有十余年時間。根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數據,截至2011年年底,我國特許經營體系已超過5000個,加盟店總數達100萬家以上,覆蓋的行業業態超過70個,特許經營已經成為我國最具發展前景的商業模式之一。但與此同時,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特許經營備案比例低、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以及不擁有注冊商標等不規范、不誠信的情形普遍存在,使得特許經營行業成為經濟糾紛頻發的熱地。這些現象說明,在目前我國的特許經營發展還處于不規范的階段,相應的特許經營法律服務產品還處于相對短缺和不成熟的水平。
由于特許經營發展的不規范,特許經營行業缺乏成熟的法律服務產品,導致目前出現一些知名的特許經營品牌逐步收縮特許加盟規模,又回歸直營的模式。在目前我國特許經營仍繼續處于快速發展的狀況下,特許經營行業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建立一個較為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規體系,還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提供更為全面的法律服務。對于前者,需要國家相關立法機構和管理部門逐步建立健全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對于后者,則需要法律服務機構更多地考慮市場特點,既要以幫助被特許人最大限度地實現各項合法權益為方向,又要以幫助特許人成為真正法律意義上合法“特許人”為方向,設計和提供更為專業、更為全面的法律服務產品。
為了對特許經營這一商業模式的特點有全面的把握,摸索出更具操作性的特許經營法律服務產品,作為執業律師的本書作者,通過自身的實踐和學習編寫出《商業特許經營法律實務——糾紛解決與風險防控》以饗讀者。本書的幾位作者在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客戶提供商業特許經營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并進行了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務研討,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評析,梳理出特許經營糾紛的焦點,結合特許經營的實際需要提煉出實務指南。
為了能做到法律服務的嚴謹、客觀和專業,書中的判例均取材于全國各級法院公之于眾的典型案例,案例評析盡可能做到深入淺出;同時為保護案件當事人隱私,作者將當事人名稱做了替換或簡化。實務指南則是對律師長期工作實踐的總結,亦是對特許經營法律服務產品的探索。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范本的錄入則使本書更具有工具書的實用性。可以說,這本書的完成正是作者在不斷提升法律服務品質、不斷提高自身法律修養的過程中實現的。
最后,本書之所以能順利出版,與作者團隊的一致努力分不開,并與作者的業內同仁和各界朋友的支持分不開,在此感謝所有在歷次業務研討和工作中幫助過作者團隊的業內同仁、各界朋友,正是你們的智慧幫助我們不斷成長,正是你們的鼓勵我們才有勇氣將拙作公之于世。希望這本書不僅能幫助準備或正在進行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人,還能幫助法律工作者以一個嶄新的視角看待法律工作的參與范圍和參與方式。
書摘/試閱
(一)合法性
首先,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第二審民事案件及重審、再審、提審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無權選擇,更無權協議。
其次,協議管轄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級別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均確定了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標準,不同省級轄區對商業特許經營案件的級別管轄可能有所不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都應對此注意,而不能避開上級法院的管轄權,或隨意選擇任一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均屬無效。
(二)確定性
確定性是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管轄的約定非常明確,不能產生歧義。特許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因此,針對法院管轄的約定,當事人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明確,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否則,會在案件實體審理過程中增加不必要的麻煩,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也就失去了管轄約定的意義。
(三)范圍特定性
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當然,在該范圍只能選擇其一,而不能選擇兩個以上法院進行管轄。
(四)要式性
對管轄的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容易產生爭議,故口頭約定無效。一般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通過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來約定管轄。
(五)技巧性
這里的技巧性主要指合同用語技巧。因此,在合同中最好不要直接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提交甲方/乙方/買方/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為這樣的約定,使管轄的目的非常明顯,很容易讓對方提出異議。最好的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為×××。當然,要注意避免合同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