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注釋本(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62037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編著
出版日:2014/05/01
裝訂/頁數:平裝/115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版次:2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以合伙企業法為中心,通過條文注釋的形式全面且詳細地介紹我國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并附錄相關的重要司法解釋文件、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是了解國家合伙企業立法的大眾實用法規工具書。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注釋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序
編輯出版說明
當今社會,法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澀的專業術語,艱深的法律理論,龐雜的立法體系,這些法律與生俱來的特點,卻都成為了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礙。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出版了這套法律注釋本系列叢書。除了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本套書有以下特點:
(1)專業人員編寫。本叢書皆由相關法律專家編寫,內容準確,并力求語言通俗,使普通大眾讀者能更輕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2)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都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背景、概況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4)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叢書中“適用提要”、“條文主旨”、“條文注釋”等內容皆是編者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而編寫,不同于國家正式通過、頒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為方便查閱,我們根據每條及其條文主旨制作了目錄,其中加“*”號的表示重點條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條文注釋。
本書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2014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注釋本目錄
當今社會,法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澀的專業術語,艱深的法律理論,龐雜的立法體系,這些法律與生俱來的特點,卻都成為了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礙。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出版了這套法律注釋本系列叢書。除了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本套書有以下特點:
(1)專業人員編寫。本叢書皆由相關法律專家編寫,內容準確,并力求語言通俗,使普通大眾讀者能更輕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2)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都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背景、概況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4)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叢書中“適用提要”、“條文主旨”、“條文注釋”等內容皆是編者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而編寫,不同于國家正式通過、頒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為方便查閱,我們根據每條及其條文主旨制作了目錄,其中加“*”號的表示重點條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條文注釋。
本書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2014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注釋本目錄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概念和分類*
第三條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第四條合伙協議的訂立*
第五條合伙原則*
第六條所得稅繳納*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社會責任*
第八條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所需文件*
第十條申請材料提交后的處理*
第十一條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的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概念和分類*
第三條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第四條合伙協議的訂立*
第五條合伙原則*
第六條所得稅繳納*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社會責任*
第八條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所需文件*
第十條申請材料提交后的處理*
第十一條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十三條變更登記*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第一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條件*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
第十六條出資方式*
第十七條出資義務的履行*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內容*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的生效、修改或補充*
第二節合伙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財產范圍*
第二十一條禁止清算前分割合伙財產*
第二十二條合伙財產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合伙財產份額受讓人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合伙財產份額的出質*
第三節合伙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同等執行權利及委托執行*
第二十七條監督執行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執行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執行異議;委托執行的撤銷*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的表決方法*
第三十一條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的禁止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三十四條合伙出資的增減*
第三十五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內部限制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債務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的追償權*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自身債務與合伙企業債務的 關系*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自身債務的清償;對合伙人財產 份額的強制執行*
第五節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新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五條約定合伙期限內的退伙*
第四十六條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四十七條違法退伙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然退伙情形*
第四十九條除名情形*
第五十條合伙財產份額的繼承*
第五十一條退伙結算*
第五十二條合伙財產份額的退還*
第五十三條退伙后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的虧損分擔*
第六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概念和法律適用*
第五十六條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名稱
第五十七條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八條個別合伙人的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執業風險基金*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條法律適用*
第六十一條設立的人數限制*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內容*
第六十四條出資方式*
第六十五條出資義務*
第六十六條登記事項
第六十七條合伙事務執行*
第六十八條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利潤分配*
第七十條允許自我交易*
第七十一條允許同業競爭*
第七十二條允許財產份額出質*
第七十三條允許財產份額轉讓*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自身債務的清償及對財產份額的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企業解散及類型變通*
第七十六條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承擔*
第七十八條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不得要求退伙的情形*
第八十條有限合伙人資格的繼承
第八十一條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互相轉變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解散情形*
第八十六條清算人的確定*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職權*
第八十八條債權申報
第八十九條財產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報告*
第九十一條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企業破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提交虛假文件或騙取登記的法律 責任*
第九十四條未在其名稱中標明合伙類別的法律 責任*
第九十五條未領取營業執照或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或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的賠償 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伙人擅自處理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同業競爭的后果和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清算人不報送或報送虛假、有重大遺漏清算 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清算人濫用職權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清算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違約責任;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一百零四條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民事賠償優先*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合伙制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2.19修訂)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2004.6.14)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2006.2.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概念和分類*
第三條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第四條合伙協議的訂立*
第五條合伙原則*
第六條所得稅繳納*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社會責任*
第八條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所需文件*
第十條申請材料提交后的處理*
第十一條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的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概念和分類*
第三條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第四條合伙協議的訂立*
第五條合伙原則*
第六條所得稅繳納*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社會責任*
第八條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所需文件*
第十條申請材料提交后的處理*
第十一條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十三條變更登記*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第一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條件*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
第十六條出資方式*
第十七條出資義務的履行*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內容*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的生效、修改或補充*
第二節合伙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財產范圍*
第二十一條禁止清算前分割合伙財產*
第二十二條合伙財產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合伙財產份額受讓人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合伙財產份額的出質*
第三節合伙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同等執行權利及委托執行*
第二十七條監督執行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執行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執行異議;委托執行的撤銷*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的表決方法*
第三十一條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的禁止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三十四條合伙出資的增減*
第三十五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內部限制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債務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的追償權*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自身債務與合伙企業債務的 關系*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自身債務的清償;對合伙人財產 份額的強制執行*
第五節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新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五條約定合伙期限內的退伙*
第四十六條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四十七條違法退伙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然退伙情形*
第四十九條除名情形*
第五十條合伙財產份額的繼承*
第五十一條退伙結算*
第五十二條合伙財產份額的退還*
第五十三條退伙后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的虧損分擔*
第六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概念和法律適用*
第五十六條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名稱
第五十七條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八條個別合伙人的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執業風險基金*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條法律適用*
第六十一條設立的人數限制*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內容*
第六十四條出資方式*
第六十五條出資義務*
第六十六條登記事項
第六十七條合伙事務執行*
第六十八條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利潤分配*
第七十條允許自我交易*
第七十一條允許同業競爭*
第七十二條允許財產份額出質*
第七十三條允許財產份額轉讓*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自身債務的清償及對財產份額的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企業解散及類型變通*
第七十六條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承擔*
第七十八條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不得要求退伙的情形*
第八十條有限合伙人資格的繼承
第八十一條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互相轉變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解散情形*
第八十六條清算人的確定*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職權*
第八十八條債權申報
第八十九條財產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報告*
第九十一條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企業破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提交虛假文件或騙取登記的法律 責任*
第九十四條未在其名稱中標明合伙類別的法律 責任*
第九十五條未領取營業執照或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或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的賠償 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伙人擅自處理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同業競爭的后果和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清算人不報送或報送虛假、有重大遺漏清算 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清算人濫用職權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清算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違約責任;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一百零四條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民事賠償優先*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合伙制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2.19修訂)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2004.6.14)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2006.2.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9.5)
書摘/試閱
本條是對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無照經營、合伙企業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明確了合伙負責人的責任,有利于督促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更加認真的履行合伙事務。
關聯法規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65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或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的賠償責任)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及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已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所謂的侵占企業合法財產,不僅包括執行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業對外進行交易活動中侵占企業合法財產,而且包括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對內管理合伙企業過程中侵占合伙企業的財產。所謂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包括本法第35條規定的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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