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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必備法律法規彙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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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必備法律法規彙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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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必備法律法規匯編》收錄了“2014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所使用的10種法律法規和“2014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規定必備的18種法律法規。《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必備法律法規匯編》具有內容全面、分類易查的特點,不僅可作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共基礎考試、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的復習資料,也是勘察設計工程師所必備的工具書。

目次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 第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 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 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主席令 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 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主席令 第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 第9號)
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279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2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93號)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 第3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13號)
標準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 第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 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 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主席令 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 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主席令 第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 第9號)
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279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2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93號)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 第3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13號)
標準
工程勘察資質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市[2013]9號)
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計價格[2002]10號)
部門規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3號)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號)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0號)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 第81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 第141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第137號)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條例(建設部建設[1997]222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市[2009]105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3]24號)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3]25號)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3]26號)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附錄1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考試-法律法規清單
附錄2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專業考試-法律法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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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條 國家制定節能政策,編制節能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并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對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比較論證的基礎上,擇優選定能源節約、能源開發投資項目,制定能源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的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
對沒有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制定有關節能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有關節能的標準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并不斷加以完善和改進。
第十五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生產量大面廣的用能產品的行業加強監督,督促其采取節能措施,努力提高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技術,逐步降低本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質量認證證書,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并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二十條 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要加強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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