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全生產管理政策法規彙編(2014年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彙編叢書
ISBN13:9787509630280
出版社:經濟管理出版社
作者:《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彙編叢書》編輯部 編著
出版日:2014/05/01
裝訂/頁數:平裝/621頁
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2輯):中國安全生產管理政策法規匯編(2014年版)》按以下順序編排:第一編綜合類政策法規;第二編煤礦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類政策法規;第三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類政策法規;第四編工貿企業與道路交通安全作業類政策法規;第五編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類政策法規;第六編部分地方政策法規。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2輯):中國安全生產管理政策法規匯編(2014年版)》較為系統地梳理、收錄了我國近3年以來,中央及地方出臺的安全生產領域的政策及法規,在編寫過程中我們對一些已經失去時效或相關部門明確表示作廢、終止的政策法規進行了篩選和刪除。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2輯):中國安全生產管理政策法規匯編(2014年版)》較為系統地梳理、收錄了我國近3年以來,中央及地方出臺的安全生產領域的政策及法規,在編寫過程中我們對一些已經失去時效或相關部門明確表示作廢、終止的政策法規進行了篩選和刪除。
目次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
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
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指導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26項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目錄
第二編 煤礦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煤礦防治水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國家和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的意見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安裝使用和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通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編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類政策法規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
第四編 工貿企業與道路交通安全作業類政策法規
第五編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類政策法規
第六編 部分地方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
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
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指導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26項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目錄
第二編 煤礦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煤礦防治水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國家和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的意見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安裝使用和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通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編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類政策法規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
第四編 工貿企業與道路交通安全作業類政策法規
第五編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類政策法規
第六編 部分地方政策法規
書摘/試閱
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既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又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五條非生產經營性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低安全保障設計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對改變用途的建筑物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報告未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對決定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
生產經營單位既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又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五條非生產經營性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低安全保障設計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對改變用途的建筑物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報告未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對決定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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