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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邊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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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邊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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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邊界的確定是專利制度中最為重要、最為棘手的難題之一。權利邊界的確定是所有技術開發、技術交易、專利糾紛案件所要首先解決的最基本問題。而專利權的無形財產屬性,使得這一虛無縹緲的權利客體,僅存在于人類的思維活動中,只能通過語言文字的方式為世人所感知。凡有理解存在的地方就有不同,語言從來就不是什麼清晰的東西,在不同語境下、不同解讀者所理解的含義是不盡相同的。但對於如此重要的問題,各國在成文法的層面上,規則均近乎“簡陋”,更多地通過判例和慣例的方式進行法律調整,研究也多處於經驗總結階段,尚缺乏系統的理論昇華。解決專利權邊界模糊性的現實需求源自現代交易秩序、創新體系及產業政策的渴求,社會實踐向法律共同體提出了殷切的理論期待。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是技術資訊的集合。專利權邊界的模糊現象是無法消除的客觀現實。它源自於客體本身內涵和外延的模糊性、描述客體所使用的語言系統本身的模糊性、語言在時間流逝中的滯後性、專利權利要求的“骨架原理”、撰寫者為了獲得寬泛保護的模糊化撰寫偏好、以及資訊在傳遞過程中的損耗和理解上的偏差。這些因素都決定了權利邊界的模糊性難以被絕對地消除。資訊理論對於權利資訊同樣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社會資訊總成本由言說者的資訊生產成本和解讀者的資訊處理成本構成。專利權在創設時需要付出資訊生產成本,同時,權利的產生也使其他公眾承擔了額外的法律義務,這一法律義務的存在提高了公眾的行為風險,從而迫使公眾不得不付出搜尋、閱讀、理解專利權的成本。在不同的財產權制度中,權利人一方的團體屬性基本保持穩定,而解讀者一方卻存在很大的差異。在降低社會資訊總成本的目標驅使下,專利權邊界的資訊需要在資訊強度和廣度之間取得折中——面對廣泛的解讀者,應當降低資訊強度,而面對範圍狹窄的解讀者,可以增強資訊強度。語言的顯性含義和隱性含義比例關係是影響資訊強度的根本因素,通過更依賴于語義解讀還是語境解讀的不同方式,資訊強度發生由弱至強的變化。當言說者面II對更為廣泛的聽眾時,解讀者的資訊處理成本無法完全被言說者內部化,從而使得言說者缺少顯性化其表達含義的激勵。在專利權制度中,由於聽眾的特殊屬性,法律規則應當對無法完全內部化的情形進行干預。干預的手段包括限制資訊的數量、限制語境依賴、縮小解讀者範圍、減少權利數量、格式化權利內容、限制義務人責任等。專利權邊界確定的歷史嬗變也證明了這一點。從英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權利劃界制度的變遷中,我們不難發現,權利的界定歷史正是從隱蔽走向公開、從說明書中心走向權利要求中心、從中心限定走向周邊限定、從重實質走向重形式的過程。這無不體現了降低社會總資訊成本的客觀需求。帶著上述基於經濟效率之上的思考,我們逐步邁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確定的制度大廈。而這一典型的價值判斷問題離不開若干基本的事實判斷前提——價值討論的原點。它們包括權利創設的單邊性——非均衡論、允許適當概括的基本規則、語言文字撰寫的非完美性和不可預見性、專利叢林的擴大蔓延。這些基本前提都會對保護範圍確定的規則偏向產生重大的影響。對待專利權,應當像對待具有生命週期的人類一樣,將權利的誕生、成熟、衰亡的不同時期做出不同的規則反應,也即,對於處於不同生命週期的專利權,應當採取不同的權利劃界規則,以使專利權的生命期限得以適度延續。為了降低將來的資訊處理成本,在權利形成的過程中,應當採取對權利人較為嚴格的劃界規則,而對於成熟期、衰亡期的權利,則可以採取逐漸寬鬆的劃界政策,使專利權人回收沉沒成本的預期不至於落空。對於中國的特殊問題——權利無效和權利保護相互獨立的“嚴格分離主義”,從實踐的效果來看已經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問題,未來的發展方向應當朝著逐步緩和甚至消除“嚴格分離主義”的方向發展。在以往的研究中,“專利權邊界的確定”或者“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往往被認為就是“權利要求的解釋”。但為了獲得更為深入的研究結論,本文認為有必要將權利要求的字面文義解釋和保護範圍的政策性調整作大致的劃分——“權利要求解釋”指對文字字面含義的解釋,而在此基礎上往往還需要結合一時一地的社會需求進行政策性的調整,最終得出的才是“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有將文義解釋和政策調整兩部分“法律”“疊加適用”,最終才能界定出妥當的、最能實現政策效果的權利邊界之所在。這一過程體現著“變”與“不III變”的有機統一。從足夠長的時間來看,法律是變動的,是與當下的歷史存在相契合的,而從足夠短的時間內來看,法律又是穩定的。無論是永恆不變的權利要求的解釋結論,還是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的公共政策,相互作用的結果均應當是恒定有序、預期明確的。如此一來,則權利的劃界,從較短的歷史時期來看,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從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則具有開放性和靈活性。與之相對應,本文在第一章總論的基礎上著重從上述兩個方面對專利權的邊界進行討論。第一,在第二章中,本文運用哲學解釋學以及語義學、語用學上的研究成果,對權利要求的文義解釋的“前見”來源、構成、範圍、內容、確定進行了分析,對解釋的方法進行了總結,通過一種技術性、技藝性的方法追求解釋結論的客觀性、唯一性和永恆性。爭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於同一解釋物件,在給定資料的前提下,其解釋結論達至一致,使解釋結果不受社會發展變遷的影響,也使解釋的方法具有恆久的理論價值。第二,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本文對專利制度的存在合理性進行了論證——經濟效率而不是道德倫理是專利制度正當性的主要基石。由此,在語義、語用解釋結論基礎之上,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放棄對權利保護範圍的政策性調整,以促進特定時期經濟和產業的發展。這是規則制定者在前述解釋結論的基礎上,依照特定社會歷史發展時期對公共政策的需求,所作的系列適應性調整。它追求的是專利制度總體實施效果的最佳化,以及與時俱進的靈活性。法律在此也提供足夠的原則和方法,它的技術屬性不如權利要求的解釋那麼明顯,而實證色彩則大大加強。在第三章中,本文對權利劃界所需要考慮的若干政策性問題進行了分析。在第四章中,本文對保護範圍的政策性調整——擴張和限縮中的若干典型問題進行了具體的探討,包括全部技術特徵原則、等同原則、功能性特徵等,從微觀制度和規則方面,具體研究政策性因素是如何滲透入規則之中的,從而為中國現今和未來的制度走向提出一孔之見。

作者簡介

陳文煊,1982年生,2007年參加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法官(在最高法院借調一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博士,主要從事專利、商標、著作權、合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電子商務等案件的審理,主審和參審各類案件近千件,參與、執筆《網路著作權若干問題研究》、《專利創造性行政裁量與司法裁量的比較研究》等各級調研課題十四項,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智慧財產權》、《中國版權》、《電子智慧財產權》、《中國專利與商標》、《智慧財產權報》、《人民法院報》等期刊、雜誌、報刊以及多本論文集發表專業論文近三十篇,共計約二十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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