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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政策法規彙編(2014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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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政策法規彙編(2014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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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一輯):中國證券業政策法規匯編(2014年版)》按以下順序編排:①綜合類政策法規;②證券發行與承銷政策法規;③證券登記結算政策法規;④證券交易政策法規;⑤證券信息披露政策法規;⑥證券監管政策法規;⑦部分地區政策法規。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一輯):中國證券業政策法規匯編(2014年版)》較為系統地梳理、收錄了我國近年來中央及地方出臺的有關證券業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規。在編輯過程中,對一些已經失去時效或相關部門明確表示作廢、終止的政策法規進行了篩選和刪除。

目次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3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節選)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3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節選)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指引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2005年)
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
關于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事項的補充規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
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
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網上證券信息系統技術指引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
第二編 證券發行與承銷政策法規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市場禁人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
證券公司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釙資股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編 證券登記結算政策法規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開立客戶賬戶規范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
第四編 證券交易政策法規
第五編 證券信息披露政策法規
第六編 證券監管政策法規
第七編 部分地區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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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條 規定,動用募集的資金的,責令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為,運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入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二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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