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當代刑法問題與社會發展暨時代變遷息息相關。本書力圖緊扣時代脈搏,體現前沿性與現實性,論述了刑法與憲法暨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當代刑事政策、社會危害性理論、犯罪構成模式和刑罰改革等刑法基礎理論問題,恐怖犯罪、高官腐敗犯罪等熱點、疑難犯罪問題,以及中國區際刑法、國際刑法、外國刑法的若干專題,希冀對繁榮刑法學研究和促進刑事法治有所裨益。
作者簡介
趙秉志,男,1956年生,河南南陽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1988年3月),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0—1991)。創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并任該中心第一﹑二屆主任(1999-2005)。1991年被國家授予 “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1993年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5年被中國法學會評定為首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1997年被人事部評選首批納入“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1999年被教育部評選納入“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2006年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2008年獲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司法部社區矯正工作特邀專家,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職務。
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中國區際刑法學、國際刑法學、外國刑法暨比較刑法學。代表性著作主要有:《犯罪主體論》、《犯罪未遂形態研究》、《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死刑改革探索》、《刑法研究系列》(5本)、《趙秉志刑法學文集》(4卷)、《現代刑法問題新思考》(4卷)等。
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中國區際刑法學、國際刑法學、外國刑法暨比較刑法學。代表性著作主要有:《犯罪主體論》、《犯罪未遂形態研究》、《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死刑改革探索》、《刑法研究系列》(5本)、《趙秉志刑法學文集》(4卷)、《現代刑法問題新思考》(4卷)等。
目次
第一編 刑法總論問題
論我國憲法指導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3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論要 14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問題及對策研究 32
論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現狀及趨勢——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為切入點 74
“十一五”期間刑法學科發展與“十二五”展望——中國刑法學科調查報告 92
論刑法在反恐怖斗爭中的功能與局限 114
關于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研究 128
當代中國重大刑事法治事件評析 148
當代中國冤錯案件防治問題研究——以近年來典型冤錯案件為視角 198
社會危害性之當代中國命運 243
“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理論的歷史梳理及中外對比 260
文化模式與犯罪構成模式 275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釋的發展與完善 299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探析 322 第一編 刑法總論問題
論我國憲法指導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3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論要 14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問題及對策研究 32
論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現狀及趨勢——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為切入點 74
“十一五”期間刑法學科發展與“十二五”展望——中國刑法學科調查報告 92
論刑法在反恐怖斗爭中的功能與局限 114
關于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研究 128
當代中國重大刑事法治事件評析 148
當代中國冤錯案件防治問題研究——以近年來典型冤錯案件為視角 198
社會危害性之當代中國命運 243
“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理論的歷史梳理及中外對比 260
文化模式與犯罪構成模式 275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釋的發展與完善 299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探析 322
論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以聚眾打斗案件的司法認定為主要視角 331
論“當場擊斃”的正當化要件 347
論刑罰輕緩化的世界背景與中國實踐 367
深入踐行實體正義的量刑改革 387
刑事裁判功利性現象研究——兼論刑法規范的司法適用 392
法官角色視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中國法官十杰”先進事跡介紹為分析范本 427
試論對初犯、偶犯的從寬處罰——對《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的解讀 447
關于在新中國成立60周年之際實行特赦的研討 458
第二編 刑法各論問題
我國懲治恐怖活動犯罪制度細化的合理性分析 481
新疆“75”事件的法治啟示 502
關于“酒駕”肇事案件刑法對策的初步研究 507
綁架罪爭議問題研究 534
刑訊逼供罪若干問題研究——以趙作海“故意殺人”冤案為視角 556
略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視野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574
略談懲治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 585
侵犯網絡數據安全犯罪研究 590
我國當前懲治高官腐敗犯罪的法理思考 598
試析案發前退贓交贓情節與受賄罪的定罪量刑 616
第三編 外向型刑法問題
論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機制的構建——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切入點 627
中國區際追贓問題研究 644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懲處偷渡犯罪比較研究 665
香港懲治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研究 708
論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間刑事訴訟轉移制度的構建 745
澳門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及其完善 762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新探討 797
改革開放30年的我國國際刑法學研究 811
90年來歷屆國際刑法大會決議的基本精神 838
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與司法認定——以塞爾維亞共和國被訴種族滅絕罪的案件為樣本 856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中國相關法律機制完善 870
試論海盜罪的國際刑法規制 882
中國反腐敗刑事法治領域中的國際合作 896
運用移民遣返措施境外追逃腐敗人員之路徑與難點分析 922
論德國量刑基礎中的行為人罪責——對其不確定性的規范性檢驗 939
論德國傳統量刑理論中刑罰預防目的的邊緣化——實證性檢驗與事實性說明 954
中美賄賂犯罪刑事法律之比較 974
附錄:趙秉志教授個人學術成果一覽(2009—2013) 994
論我國憲法指導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3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論要 14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問題及對策研究 32
論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現狀及趨勢——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為切入點 74
“十一五”期間刑法學科發展與“十二五”展望——中國刑法學科調查報告 92
論刑法在反恐怖斗爭中的功能與局限 114
關于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研究 128
當代中國重大刑事法治事件評析 148
當代中國冤錯案件防治問題研究——以近年來典型冤錯案件為視角 198
社會危害性之當代中國命運 243
“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理論的歷史梳理及中外對比 260
文化模式與犯罪構成模式 275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釋的發展與完善 299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探析 322 第一編 刑法總論問題
論我國憲法指導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3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論要 14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問題及對策研究 32
論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現狀及趨勢——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為切入點 74
“十一五”期間刑法學科發展與“十二五”展望——中國刑法學科調查報告 92
論刑法在反恐怖斗爭中的功能與局限 114
關于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研究 128
當代中國重大刑事法治事件評析 148
當代中國冤錯案件防治問題研究——以近年來典型冤錯案件為視角 198
社會危害性之當代中國命運 243
“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理論的歷史梳理及中外對比 260
文化模式與犯罪構成模式 275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釋的發展與完善 299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探析 322
論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以聚眾打斗案件的司法認定為主要視角 331
論“當場擊斃”的正當化要件 347
論刑罰輕緩化的世界背景與中國實踐 367
深入踐行實體正義的量刑改革 387
刑事裁判功利性現象研究——兼論刑法規范的司法適用 392
法官角色視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中國法官十杰”先進事跡介紹為分析范本 427
試論對初犯、偶犯的從寬處罰——對《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的解讀 447
關于在新中國成立60周年之際實行特赦的研討 458
第二編 刑法各論問題
我國懲治恐怖活動犯罪制度細化的合理性分析 481
新疆“75”事件的法治啟示 502
關于“酒駕”肇事案件刑法對策的初步研究 507
綁架罪爭議問題研究 534
刑訊逼供罪若干問題研究——以趙作海“故意殺人”冤案為視角 556
略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視野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574
略談懲治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 585
侵犯網絡數據安全犯罪研究 590
我國當前懲治高官腐敗犯罪的法理思考 598
試析案發前退贓交贓情節與受賄罪的定罪量刑 616
第三編 外向型刑法問題
論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機制的構建——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切入點 627
中國區際追贓問題研究 644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懲處偷渡犯罪比較研究 665
香港懲治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研究 708
論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間刑事訴訟轉移制度的構建 745
澳門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及其完善 762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問題新探討 797
改革開放30年的我國國際刑法學研究 811
90年來歷屆國際刑法大會決議的基本精神 838
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與司法認定——以塞爾維亞共和國被訴種族滅絕罪的案件為樣本 856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中國相關法律機制完善 870
試論海盜罪的國際刑法規制 882
中國反腐敗刑事法治領域中的國際合作 896
運用移民遣返措施境外追逃腐敗人員之路徑與難點分析 922
論德國量刑基礎中的行為人罪責——對其不確定性的規范性檢驗 939
論德國傳統量刑理論中刑罰預防目的的邊緣化——實證性檢驗與事實性說明 954
中美賄賂犯罪刑事法律之比較 974
附錄:趙秉志教授個人學術成果一覽(2009—2013) 994
書摘/試閱
科學的刑罰結構是實現刑罰目的、鞏固刑罰效果的前提。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我國刑罰存在著死刑過重、生刑過輕,對犯罪人的人權保障力度不夠等弊端,因而不能很好地實現刑罰的效果。鑒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從配置科學的角度出發,從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人權保障、對累犯從嚴處罰、加重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等多個方面對刑罰的結構進行了調整,運用了從寬和從嚴兩種手段,很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理念。
具體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對刑罰結構調整“寬”的方面主要體現在完善了特殊群體的從寬制度,即規定了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制度,對未成年人的從寬處罰制度進行了完善。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老年人、未成年人受其自身的生理特點、心理特點的制約,其刑事責任能力與社會危害性有別于一般的成年人,對老年人進行監獄改造的效果不很明顯,判處監禁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監獄的負擔,違反了對罪犯進行監獄改造的初衷,不符合現代刑法的經濟性理念。對未成年人判處監禁刑與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刑法修正案(八)》很好地協調了特殊群體犯罪的刑事責任與其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符合對特殊群體犯罪適用刑罰的目的,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精神,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刑法修正案(八)》調整“嚴”的方面主要體現在提高了“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嚴格了減刑、假釋的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生刑偏輕”的刑罰結構的缺陷,使我國的刑罰結構在整體上趨于合理,加強了監禁刑的威懾力。但是,以上調整的內容亦不乏可進一步商榷之處,比如,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減刑、假釋的情況下最低執行期限仍略顯偏低,從而可能導致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在刑罰強度上無法實現合理的銜接。另外,對于累犯和個別嚴重犯罪人不得假釋的規定并不合理。這對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造成了障礙,可能導致犯罪人不適應社會,進而仇視社會而再次犯罪。 ①犯罪學研究表明,監獄經歷會使個人產生怨恨情緒,也會消除個人在被逮捕時所吸取的教訓,犯罪標簽很容易使人產生消極認同,進而出現仇視心理,再次犯罪報復社會。 ② 鑒于傳統監獄模式在改造犯罪人時存在的種種弊端,西方一些國家在開始控制監獄人口的同時,加大了對緩刑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力度。與此相反,我國刑法典中的管制、緩刑等在以往司法實踐中適用率極低,大量監禁刑的適用不僅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降低了刑罰執行的效果,同時極易造成犯罪人交叉感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前,刑法對管制、緩刑、假釋設定的義務較為籠統,缺乏因人而異的針對性。同時,亦由于一系列復雜的原因,管制、緩刑、假釋的規定無法落到實處,無人考察、監督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為填補管制、緩刑、假釋的管理監督空白,確保刑罰的執行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了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和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和緩刑考驗期內,法院可以根據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禁止令制度;增加對管制罪犯、緩刑罪犯和假釋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制度。這樣的規定對于實現刑罰個別化和犯罪人的再社會化,最大限度地實現刑罰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對刑罰結構調整“寬”的方面主要體現在完善了特殊群體的從寬制度,即規定了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制度,對未成年人的從寬處罰制度進行了完善。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老年人、未成年人受其自身的生理特點、心理特點的制約,其刑事責任能力與社會危害性有別于一般的成年人,對老年人進行監獄改造的效果不很明顯,判處監禁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監獄的負擔,違反了對罪犯進行監獄改造的初衷,不符合現代刑法的經濟性理念。對未成年人判處監禁刑與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刑法修正案(八)》很好地協調了特殊群體犯罪的刑事責任與其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符合對特殊群體犯罪適用刑罰的目的,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精神,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刑法修正案(八)》調整“嚴”的方面主要體現在提高了“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嚴格了減刑、假釋的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生刑偏輕”的刑罰結構的缺陷,使我國的刑罰結構在整體上趨于合理,加強了監禁刑的威懾力。但是,以上調整的內容亦不乏可進一步商榷之處,比如,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減刑、假釋的情況下最低執行期限仍略顯偏低,從而可能導致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在刑罰強度上無法實現合理的銜接。另外,對于累犯和個別嚴重犯罪人不得假釋的規定并不合理。這對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造成了障礙,可能導致犯罪人不適應社會,進而仇視社會而再次犯罪。 ①犯罪學研究表明,監獄經歷會使個人產生怨恨情緒,也會消除個人在被逮捕時所吸取的教訓,犯罪標簽很容易使人產生消極認同,進而出現仇視心理,再次犯罪報復社會。 ② 鑒于傳統監獄模式在改造犯罪人時存在的種種弊端,西方一些國家在開始控制監獄人口的同時,加大了對緩刑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力度。與此相反,我國刑法典中的管制、緩刑等在以往司法實踐中適用率極低,大量監禁刑的適用不僅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降低了刑罰執行的效果,同時極易造成犯罪人交叉感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前,刑法對管制、緩刑、假釋設定的義務較為籠統,缺乏因人而異的針對性。同時,亦由于一系列復雜的原因,管制、緩刑、假釋的規定無法落到實處,無人考察、監督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為填補管制、緩刑、假釋的管理監督空白,確保刑罰的執行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了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和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和緩刑考驗期內,法院可以根據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禁止令制度;增加對管制罪犯、緩刑罪犯和假釋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制度。這樣的規定對于實現刑罰個別化和犯罪人的再社會化,最大限度地實現刑罰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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