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紅利積點抵現金,消費購書更貼心
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簡體書)
滿額折

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53.00 元
定價
:NT$ 318 元
優惠價
87277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8 點
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編的這本《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收集了我國各地發生的有代表性的53個大眾傳播的案例,其訴訟主要發生在人格權領域,涉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選擇案例的原則是“經典+廣電”。所謂“經典”,是指它在我國大眾傳播內容領域具有深刻的代表性,因而長久地被關注、被研究、被引用,影響了后來許多判決。所謂“廣電”,是指只要是以廣播影視系統當事人為訴訟一方的案件,盡可能選入本書中,確保廣播影視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為主,以此符合“廣播影視案例分析”。案例珍貴,內容詳實,對從事廣播影視的從業人員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目次

第一編 信息公開與采訪權
1.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與實踐——評記者馬某訴上海市城市規劃局信息不公開案
2.新聞報道與突發事件信息的統—發布制度——評某網站錯發地震預報消息
3.電視暗訪的法律界限——北京廣瑞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電視臺侵害名譽權案
4.合法獲得的消息源不一定適合播出——李某某等六原告訴安徽電視臺等三被告侵犯名譽權糾紛
5.根據觀眾爆料制作節目,電視臺不宜偏聽偏信——陳某某訴廣西電視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正當采訪的邊界——廖某某訴湖南廣播電視臺都市頻道侵害名譽權案
第二編 名譽權
1.人人享有人格尊嚴——尹某某訴長江日報社名譽侵權案
2.法院作為名譽權訴訟原告的悖論與啟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民主與法制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
3.對象不特定是名譽侵權的抗辯事由——齊某某等蒙古族大夫訴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侵害名譽權案
4.企業商譽與新聞監督的沖突與平衡——安徽新錦豐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揚州電視臺等損害法人名譽權案
5.特定性是侵害死者名譽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趙一曼后人陳某等訴《大宅門里的女人》制作方侵犯名譽案
6.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有特殊性——張某訴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張某某、黃某某、于某侵犯名譽權案
7.一般人認為消息來源合理可信,媒體即有豁免權——廣州市華僑房地產公司訴中國改革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
第一編 信息公開與采訪權
1.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與實踐——評記者馬某訴上海市城市規劃局信息不公開案
2.新聞報道與突發事件信息的統—發布制度——評某網站錯發地震預報消息
3.電視暗訪的法律界限——北京廣瑞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電視臺侵害名譽權案
4.合法獲得的消息源不一定適合播出——李某某等六原告訴安徽電視臺等三被告侵犯名譽權糾紛
5.根據觀眾爆料制作節目,電視臺不宜偏聽偏信——陳某某訴廣西電視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正當采訪的邊界——廖某某訴湖南廣播電視臺都市頻道侵害名譽權案
第二編 名譽權
1.人人享有人格尊嚴——尹某某訴長江日報社名譽侵權案
2.法院作為名譽權訴訟原告的悖論與啟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民主與法制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
3.對象不特定是名譽侵權的抗辯事由——齊某某等蒙古族大夫訴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侵害名譽權案
4.企業商譽與新聞監督的沖突與平衡——安徽新錦豐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揚州電視臺等損害法人名譽權案
5.特定性是侵害死者名譽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趙一曼后人陳某等訴《大宅門里的女人》制作方侵犯名譽案
6.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有特殊性——張某訴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張某某、黃某某、于某侵犯名譽權案
7.一般人認為消息來源合理可信,媒體即有豁免權——廣州市華僑房地產公司訴中國改革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
8.報道中的輕微失實應獲司法寬容,媒體更需加強自律——湯某某訴湖南經濟電視臺侵害名譽權案
9.報道新聞發布會:媒體只需“確信真實”——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湖北省文化廳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吳某某侵犯名譽權案
10.藝術創作應把握好尺度——霍某某訴電影《霍元甲》制片方等名譽侵權案
11.藝術創作自由與名譽權的沖突與平衡——評電視劇《敵后武工隊》引起的名譽權侵權案
12.對號不必入座,虛構如何擔責——評電視劇《宦官小章子》引起的名譽權侵權案
13.無償委托合同與名譽侵權的認定——郭某某訴湖南經濟電視臺侵害名譽權案
14.準確理解媒體特許權才能正確適用——劉某某訴河南省遂平縣廣播電視局等侵害名譽權案
15.媒體善用“特許權”合理規避訴訟風險——鄭某某訴中國廣播網、某法制報社名譽侵權案之比較
16.特許報道關乎公共利益——趙某某訴大石橋市電視臺、大石橋市廣播電視新聞中心侵害名譽權案
17.報道官方新聞通稿不受特許權保護——何某某等訴北京電視臺侵害名譽權案
18.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原則與規范——徐某某訴河南省南陽電視臺名譽侵權案
19.更正報道是媒體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鄔某某訴奉化廣播電視中心侵害名譽權案
20.侵權責任可免除,更正義務不可無——何某訴當陽廣播電視臺侵害名譽權案
21.以答辯方式消除影響的積極價值——呼某某訴安陽人民廣播電臺侵害名譽權案
22.新聞報道不能簡單刪除——寇某某訴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名譽侵權案
第三編 隱私與肖像
1.情感類節目要注意隱私權保護——林某某訴江西電視臺公共頻道和劉某某名譽侵權案
2.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應承擔侵權責任——評王某訴大旗網、天涯網、張某某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3.電視節目侵害隱私的三重誤解及其分析——周某某訴長沙電視臺女性頻道侵犯名譽權糾紛
4.轉播已公開的隱私內容須盡法定義務——南京姐妹狀告當地某電視臺侵害隱私糾紛案
5.巨額精神撫慰金引發的若干思考——張某某訴湖南電視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權應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白某個人信息被公開報道
7.未經他人允許使用肖像就是侵權——湖南三外教訴湖南電視臺文體頻道侵害肖像權案
8.合法使用他人肖像,正確規避法律風險——韓某某訴中國社會出版社案
第四編 網絡侵權
1.網絡虛擬世界中的人格權保護——“紅顏靜”訴“大躍進”侵犯名譽權案
2.網站對博客的監管責任——陳某某訴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
3.網站原文轉載,并非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某音樂入訴網絡媒體侵害名譽權案
4.微博意見領袖應當履行的高度注意義務——金山安全公司訴周某某侵害名譽權案
5.職業新聞工作者的表達標準不應低于普通人——陸某訴黃某某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與價值——李某與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
7.網絡批評,即使言辭尖刻,也應適度容忍——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蘇州藍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線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損害商業信譽糾紛
8.自覺凈化互聯網環境,防止不良信息傳播——評“QQ相約自殺案”
9.如何認定網絡侵權法律責任?——評蔡某某與百度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
第五編 刑事制裁及其他
1.治理虛假新聞,維護媒體公信力——原北京電視臺臨時工作人員訾某某損害商品聲譽案
2.記者可以構成受賄罪主體——原中央電視臺記者李某受賄案
參考文獻
撰稿人信息

書摘/試閱

故影視劇只有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對特定人進行侮辱和誹謗,才能構成名譽侵權。托爾斯泰說:“沒有虛構,就不能進行寫作。整個文學都是虛構出來的。”某種意義上說,文學作品中強調內容敘事的小說、戲劇,其本質就在于虛構。而建立在小說、戲劇等文藝創作形式基礎上的影視劇同樣如此。影視劇劇本大多根據小說改編,影視劇本身甚至可以說就是戲劇的一種,任何一個理性的觀眾都應該對此十分清楚,銀幕或屏幕上的表演,并不是生活本身。不考慮影視劇的虛構特性,僵化地理解民事侵權及責任構成,那任何一點藝術加工,特別是可能被特定指向者認為是負面的內容,都需要影視劇對其真實性進行充足的證明,不然就要民事侵權甚至是刑事責任。這等于是將小說、戲劇、影視劇與新聞報道等同,將所有文字作品混為一談。無疑,這是不懂得或是不尊重藝術創作規律,是對藝術創作自由的損害。
就電視連續劇《宦官小章子》案來說,雖然法院認為,劇中主人公“小章子”不僅僅是現實生活中的某個人,而是太監這一群體的藝術縮影。但同時也承認,“小章子”基本上是以清末大太監小德張為生活原型。電視劇中雖然有“小章子”學狗叫、迫害光緒和珍妃、與某郡主發生戀情、逛妓院,逼死妓女,騙娶妻子供王公大臣淫樂、逼死妻子等情節,但這些情節在《晚清宮廷生活見聞》等出版物中均有一定的文字描寫。因此,法院對原告所稱被告捏造、編造該情節的主張,沒有支持。這意味著,即便是特定指向得到一定明確的情況下,影視劇中存在相關負面情節,但影視劇創作者缺乏侮辱、誹謗的主觀故意,所創作內容多有歷史記載可供印證,并非刻意編造杜撰,并不構成名譽侵權。
……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277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