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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退出權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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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退出權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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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具有以下三個研究創新點:一是集中研究條約退出權這一條約退出問題的核心內容。條約退出僅僅是一種法律行為或條約實踐中所表現出的一種法律現象,只有條約退出權才是條約退出問題的核心與基礎。在整個條約退出問題的研究工作中,如此中心突出針對性強的研究是不多見的。二是將條約退出權的歷史形成與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并對條約退出權進行了詳細與全面的分類。在論述條約退出權的正當性時,明確了條約退出權的主權屬性,并將條約退出權與國際習慣法的背離權以及國內私法領域的合同解除權進行類比,總結歸納出了條約退出權所追求的基本價值。所有這些研究者是開創性的。三是明確提出條約退出權的行使應受條約必須信守原則與國際社會本位原則的約束,并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涉及條約退出權問題的第56條與第65條具體規定的習慣法地位進行了詳細與具體分析。

作者簡介

銀紅武,男,湖南武岡人,國際法學博士、律師,現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1996年獲湖南科技大學英語學士學位。1999~2002年就讀于浙江大學外國語學院,獲英語碩士學位。2012年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就職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國際部、浙江工業大學外國語學院、湖南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先后主持完成多項校級、廳局級及省部級科研項目。在《國際經貿探索》、《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參編多部教材,合譯法律詞典一部。主要研究領域為條約法、國際投資法及國際貿易法。
代表性論文有:《〈鹿特丹規則〉背離規定對國際貿易法的若干影響》、《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法律沖突問題研究》、《人類基本價值的確信——國際條約效力基礎之語步結構實證研究》、《國際條約的語步結構分析》與《國際條約效力建構之法律體裁實證研究》等。

目次

引論
第一章 條約退出權的由來
第一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前階段
第二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階段
第三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后階段
第二章 條約退出權的分類
第一節 明示退出權與默示退出權
第二節 約定退出權與一般國際法退出權
第三節 單方退出權與集體退出權
第四節 全部退出權與部分退出權
第三章 條約退出權的正當性
第一節 條約退出權的權利基礎
第二節 條約退出權的價值追求
第三節 條約退出權的利益維護
第四章 條約退出權的行使條件
引論
第一章 條約退出權的由來
第一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前階段
第二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階段
第三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后階段
第二章 條約退出權的分類
第一節 明示退出權與默示退出權
第二節 約定退出權與一般國際法退出權
第三節 單方退出權與集體退出權
第四節 全部退出權與部分退出權
第三章 條約退出權的正當性
第一節 條約退出權的權利基礎
第二節 條約退出權的價值追求
第三節 條約退出權的利益維護
第四章 條約退出權的行使條件
第一節 條約退出權行使的實質條件
第二節 條約退出權行使的程序條件
第五章 條約退出權的限制
第一節 條約退出權的條約必須信守原則約束
第二節 條約退出權的國際社會本位原則約束
第六章 條約退出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一節 條約退出權的行使對退出方的法律效果
第二節 條約退出權的行使對相關方的法律效果
第三節 條約退出權的行使對相關條約的影響
第七章 條約退出權爭端的解決
第一節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具體條約的退出權爭端解決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中國古代文化閃爍著法治智慧。當今,中華民族法制文化理念跨越時空成為國家實踐,中國共產黨在邁出改革開放步伐時領導人民開啟現代法治建設事業,1978年鄧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開啟了中國當代法制建設實踐。1997年黨的十五大依據國家政治實踐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保障需要,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發展目標,“法治國家”取代了此前提出的“法制國家”政治話語。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憲法第五條第一款而寫入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綱領進一步上升為國家的憲法原則和全國人民的奮斗目標。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正式形成,“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設新方針確立。2012年12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的講話上,明確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三個共同推進,三個一體建設”的法治建設新要求。2013年元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用“法治中國”的概念描述政法工作的任務和法治建設的目標,“法治中國”概念從一個理論描述的學術概念走向法治實踐的政治命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則專列“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一篇,全面系統闡述“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目標、主要任務。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開啟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偉大新征程。法治實踐新征程為理論研究提供時代契機,深入探究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方略是有時代使命感的法學學者的應有擔當。組織學術力量集中對依法治國方略若干問題進行理論探討,或許是對時代契機的把握和學者擔當的踐行,緣于斯,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組織編寫了這套“崇法明理法學叢書”。
湖南師范大學的法學專業自1993年創辦以來,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獲得了長足的發展。1993年獲批法學理論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權;1996年學校成立法學院;2006年獲批國際法學博士學位授予權和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權;2011年獲批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2014年獲批法學博士后科研流動站。2008年“WTO與現代國際法學研究中心”入選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2011年法學學科被批準為湖南省重點學科;在2012年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組織的全國第三輪學科評估中,法學學科名列21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專業先后獲批湖南省重點專業和特色專業,2012年申報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入選國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的“崇法明理法學叢書”開始出版。入選叢書的著作在作者申報的基礎上,經過了有關專家和出版社的嚴格審核。它們聚焦重要的法學理論與現實問題,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建言獻策。
社會科學是鑄造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靈魂、良知和思想的;而法學的發達和繁榮,也正好反映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世界著名法學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包括法學在內的整個社會科學界應認清自己對中華民族的全面復興所肩負的神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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