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這本講演錄彙集了美國30位傑出的大法官和著名法官的觀點,從司法體制、審判管理、憲法解釋、法院職能等各個角度,探討法院、法官對於一國法治憲政的角色與作用。它提供了多方面的視角來觀察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審理和判決過程中的兩難困境。沒有人比這些法官更瞭解法院的運作過程、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不同的憲法解釋方法,以及司法在政治中的地位了。這本書將加強人們對法官角色的認識,促進讀者思考法官的品質,他們的性情、個性、司法理念和政治立場對司法判決的影響,促進人們理解法官在國家法治、政治中的地位,也促使人們討論如何建設更加科學合理的法院和法官制度。
媒體評論
席捲人類的巨大潮汐和水流,不會在法官面前繞道而行。
——本傑明?N.卡多佐大法官
阿克頓勳爵說過,“自由”一詞有兩百多種定義。在我看來,這些定義都受制於當時的形勢背景,並非面向未來的界定。我們的“權利法案”,打下了自由社會的制度基礎。自由的含義,不止是無拘無束,不僅是少數服從多數,不光是賦予弱勢階層權力,歸根結底還是要靠推動法治來實現……
——羅伯特?H. 傑克遜大法官
我家鄉[新澤西州]偉大的首席大法官亞瑟?T. 范德比爾特曾被記者問及他所撰寫的某段判詞的含義,這段判詞在外界引起很大爭議。首席大法官回答:“先生,我們負責寫判決,但不負責解釋判決。”這並非傲慢自大——而是在直言不諱地提醒記者,這個社會需要的是法官憑藉自己的真才實學寫出的判決,而不是法官事後的解釋或評論,這樣才有利於促進司法獨立。
——小威廉?J.布倫南大法官
如果你們連自己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都不信任,那還能相信誰……我在審判席上最引以為豪的事,就是從不允許自己放棄審判職責。
——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
譯者導言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
第四版序言
導論 聽聽法官們怎麼說
第一部分 司法審查與美國政治: 歷史與政治的視角
引言
第一篇 司法審查:馬歇爾、傑弗遜和馬伯裡
沃倫?E.伯格,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69—1986年)
第二篇 聯邦政府體系中的最高法院
羅伯特?H.傑克遜,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41—1954年)
第三篇 司法能動主義的兩張面孔
威廉?韋恩?賈斯蒂斯,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8—1998年)
第二部分 認識法院,瞭解法官
引言
第四篇 我們該如何選任法官
羅傑?J.邁納,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5—1997年),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81—1985年)
第五篇 “爭鬥”理論和“真相”理論
傑羅姆?弗蘭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41—1957年)
第六篇 初審法官眼中的對抗式審判
馬文?E.弗蘭克爾,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5—1978年)
第七篇 聯邦地區法院在忙什麼
D.布魯克?霍恩比,緬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1990年),緬因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90年至今)
第八篇 影響法官判決的早餐和其他神秘之事
亞曆克斯?科津斯基,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5年至今)
第九篇 為何要擴大聯邦法官員額
斯蒂芬?萊茵哈特,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79年至今)
第十篇 聯邦最高法院不是神秘之地
小路易斯?F.鮑威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2—1987年)
第十一篇 聯邦最高法院的內部會議為何不對外公開
威廉?H.倫奎斯特,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年),聯席大法官(1972—1986年)
第十二篇 擇案而審與“四票法則”
約翰?保羅?斯蒂文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2010年)
第十三篇 言詞辯論為何至關重要
約翰?M.哈倫二世,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5—1971年)
第十四篇 異議意見:我們民主的屏障
威廉?O.道格拉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年)
第三部分 司法與憲法
引言
第十五篇 美國憲法評注
約瑟夫?斯托裡,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812—1845年)
第十六篇 法律的道路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年)
第十七篇 作為“造法者”的法官
本傑明?N.卡多佐,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年)
第十八篇 活憲法之理念
威廉?H.倫奎斯特,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年)
第十九篇 相對主義憲法觀
威廉?韋恩?賈斯蒂斯,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8—1998年)
第二十篇 還原司法克制理論
J.柯利弗德?華萊士,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72—1996年),加利福尼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70—1972年)
第二十一篇 憲法中的傳統和道德
羅伯特?H.博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1—1988年)
第二十二篇 法官不是法律解釋工具
理查?A.波斯納,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1年至今)
第二十三篇 我為什麼堅持按原意解釋憲法
安東寧?斯卡利亞,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至今)
第二十四篇 裁判是什麼
克拉倫斯?湯瑪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1年至今)
第二十五篇 憲法應當是活著的文本
瑟古德?馬歇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67—1991年)
第二十六篇 我們今天該如何解讀憲法
小威廉?J.布倫南,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年)
第二十七篇 憲法解釋之道
大衛?H.蘇特,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0—2009年)
第二十八篇 司法視野中的“羅伊訴韋德案”
露絲?巴德?金斯伯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至今)
第二十九篇 我們民主的憲法
斯蒂芬?G.佈雷耶,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4年至今)
第三十篇 憲法理論
理查?A.波斯納,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1年至今)
第四部分 我們的二元憲法制度
引言
第三十一篇 “權利法案”何以偉大
雨果?L.布萊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年)
第三十二篇 作為自由守護者的州法院
小威廉?J.布倫南,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年)
第三十三篇 首要之事當居先:重新發現各州“權利法案”
漢斯?A.林德,俄勒岡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77—1990年)
第三十四篇 誰在敗壞州憲法的聲名
傑弗瑞?S.薩頓,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法官(2003年至今)
附錄一 美國憲法第三條
附錄二 《聯邦論》第78篇
附錄三 法官庭外著述目錄
附錄四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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