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301251027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美)大衛.奧布萊恩
譯者:何帆
出版日:2015/04/21
裝訂/頁數:軟精/391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譯者: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法官。姜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劉媛,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黃琳娜,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林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名人/編輯推薦
編輯推薦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這本講演錄彙集了美國30位傑出的大法官和著名法官的觀點,從司法體制、審判管理、憲法解釋、法院職能等各個角度,探討法院、法官對於一國法治憲政的角色與作用。它提供了多方面的視角來觀察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審理和判決過程中的兩難困境。沒有人比這些法官更瞭解法院的運作過程、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不同的憲法解釋方法,以及司法在政治中的地位了。這本書將加強人們對法官角色的認識,促進讀者思考法官的品質,他們的性情、個性、司法理念和政治立場對司法判決的影響,促進人們理解法官在國家法治、政治中的地位,也促使人們討論如何建設更加科學合理的法院和法官制度。
媒體評論
席捲人類的巨大潮汐和水流,不會在法官面前繞道而行。
——本傑明?N.卡多佐大法官
阿克頓勳爵說過,“自由”一詞有兩百多種定義。在我看來,這些定義都受制於當時的形勢背景,並非面向未來的界定。我們的“權利法案”,打下了自由社會的制度基礎。自由的含義,不止是無拘無束,不僅是少數服從多數,不光是賦予弱勢階層權力,歸根結底還是要靠推動法治來實現……
——羅伯特?H. 傑克遜大法官
我家鄉[新澤西州]偉大的首席大法官亞瑟?T. 范德比爾特曾被記者問及他所撰寫的某段判詞的含義,這段判詞在外界引起很大爭議。首席大法官回答:“先生,我們負責寫判決,但不負責解釋判決。”這並非傲慢自大——而是在直言不諱地提醒記者,這個社會需要的是法官憑藉自己的真才實學寫出的判決,而不是法官事後的解釋或評論,這樣才有利於促進司法獨立。
——小威廉?J.布倫南大法官
如果你們連自己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都不信任,那還能相信誰……我在審判席上最引以為豪的事,就是從不允許自己放棄審判職責。
——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
目次
譯者導言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
第四版序言
導論 聽聽法官們怎麼說
第一部分 司法審查與美國政治: 歷史與政治的視角
引言
第一篇 司法審查:馬歇爾、傑弗遜和馬伯裡
沃倫?E.伯格,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69—1986年)
第二篇 聯邦政府體系中的最高法院
羅伯特?H.傑克遜,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41—1954年)
第三篇 司法能動主義的兩張面孔
威廉?韋恩?賈斯蒂斯,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8—1998年)
第二部分 認識法院,瞭解法官
引言
第四篇 我們該如何選任法官
羅傑?J.邁納,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5—1997年),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81—1985年)
第五篇 “爭鬥”理論和“真相”理論
傑羅姆?弗蘭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41—1957年)
第六篇 初審法官眼中的對抗式審判
馬文?E.弗蘭克爾,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5—1978年)
第七篇 聯邦地區法院在忙什麼
D.布魯克?霍恩比,緬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1990年),緬因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90年至今)
第八篇 影響法官判決的早餐和其他神秘之事
亞曆克斯?科津斯基,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5年至今)
第九篇 為何要擴大聯邦法官員額
斯蒂芬?萊茵哈特,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79年至今)
第十篇 聯邦最高法院不是神秘之地
小路易斯?F.鮑威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2—1987年)
第十一篇 聯邦最高法院的內部會議為何不對外公開
威廉?H.倫奎斯特,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年),聯席大法官(1972—1986年)
第十二篇 擇案而審與“四票法則”
約翰?保羅?斯蒂文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2010年)
第十三篇 言詞辯論為何至關重要
約翰?M.哈倫二世,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5—1971年)
第十四篇 異議意見:我們民主的屏障
威廉?O.道格拉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年)
第三部分 司法與憲法
引言
第十五篇 美國憲法評注
約瑟夫?斯托裡,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812—1845年)
第十六篇 法律的道路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年)
第十七篇 作為“造法者”的法官
本傑明?N.卡多佐,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年)
第十八篇 活憲法之理念
威廉?H.倫奎斯特,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年)
第十九篇 相對主義憲法觀
威廉?韋恩?賈斯蒂斯,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8—1998年)
第二十篇 還原司法克制理論
J.柯利弗德?華萊士,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72—1996年),加利福尼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70—1972年)
第二十一篇 憲法中的傳統和道德
羅伯特?H.博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1—1988年)
第二十二篇 法官不是法律解釋工具
理查?A.波斯納,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1年至今)
第二十三篇 我為什麼堅持按原意解釋憲法
安東寧?斯卡利亞,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至今)
第二十四篇 裁判是什麼
克拉倫斯?湯瑪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1年至今)
第二十五篇 憲法應當是活著的文本
瑟古德?馬歇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67—1991年)
第二十六篇 我們今天該如何解讀憲法
小威廉?J.布倫南,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年)
第二十七篇 憲法解釋之道
大衛?H.蘇特,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0—2009年)
第二十八篇 司法視野中的“羅伊訴韋德案”
露絲?巴德?金斯伯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至今)
第二十九篇 我們民主的憲法
斯蒂芬?G.佈雷耶,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4年至今)
第三十篇 憲法理論
理查?A.波斯納,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1年至今)
第四部分 我們的二元憲法制度
引言
第三十一篇 “權利法案”何以偉大
雨果?L.布萊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年)
第三十二篇 作為自由守護者的州法院
小威廉?J.布倫南,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年)
第三十三篇 首要之事當居先:重新發現各州“權利法案”
漢斯?A.林德,俄勒岡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77—1990年)
第三十四篇 誰在敗壞州憲法的聲名
傑弗瑞?S.薩頓,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法官(2003年至今)
附錄一 美國憲法第三條
附錄二 《聯邦論》第78篇
附錄三 法官庭外著述目錄
附錄四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表
注釋
書摘/試閱
與過去相比,大法官與法官近年選擇更多場合發聲,發言頻率也有所增加。羅伯茨法院九人全部在公共事務電視臺的專題片《最高法院》(中譯本《誰來守護公正: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訪談錄》)中出鏡,還同意接受一些擬撰寫最高法院題材書籍的記者訪談。首席大法官約翰?G. 羅伯茨在美國廣播公司黃金時段播出的《夜線》節目接受採訪,露絲?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接受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邁克?華萊士的採訪,安東寧?斯卡利亞和斯蒂芬?G. 佈雷耶大法官就最高法院能否適用外國判例和法律在庭外展開論戰,有八位大法官參加過關于法律論辯技巧方面的訪談。他們不再忌諱談及一些爭議性話題,包括那些已經訴至,或者可能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例如,曾與掌管能源事務的副總統迪克?切尼一起獵鴨的斯卡利亞大法官,就公開為自己拒絕在一起與切尼相關的案件中回避而辯解:“如果你們連自己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都不信任,那還能相信誰……我在審判席上最引以為豪之事,就是從不允許自己放棄審判職責。”這還不是頭一回。在另一個場合,斯卡利亞大法官曾公開批評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定“效忠誓詞”中的“上帝庇護下的國家”之表述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判決。他說,那個判決“把上帝排除在公共論壇和政治生活之外”,根本就判錯了。最高法院2004年批准複審這起名為“埃爾克?格羅夫統一學區訴紐道案”的案件時,原審原告邁克爾?A. 紐道就依據斯卡利亞大法官針對本案的庭外評述,要求他主動回避。斯卡利亞大法官還曾直言不諱地闡明過最高法院在墮胎領域的立場,這也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他並不是唯一一位元就此話題發聲的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曾大膽放言:“我根本不相信最高法院會推翻‘羅伊訴韋德案’,進而禁止女性墮胎,這事不可能發生。這對貧困女性來說,簡直是毀滅性的打擊。”一些現任大法官——如克拉倫斯?湯瑪斯和薩繆爾?A. 阿利托——很少公開發言,但在法學院講座或小範圍的學生群體面前,有時也會發發牢騷。例如,湯瑪斯大法官曾抱怨羅伯茨法院大包大攬了太多“棘手問題”,而這些問題其實更應交給民選官員去處理。
美國公眾對法院工作和司法制度知之甚少。前國會議員、後來擔任聯邦上訴法官的艾伯納?J. 米卡瓦在回答某位元記者關於普通美國人是否瞭解司法制度的問題時,說道:“不。某種意義上講,人們對法院的瞭解比對國會更少。大家對國會的許多認識都是錯的,但法院對他們則充滿神秘感。我非常擔心這一點。我的一些法官同行認為,與另外兩個政府分支相比,法院要受到更多尊重。我則遺憾地認為,我們之所以受到愛戴,只是因為人家不瞭解我們罷了。”事實上,就像退休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2011年在佛羅里達大學一次演說中提到的,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美國人至少可以說出福克斯頻道《美國偶像》節目一位評委的名字,但不到二分之一的人可以說出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名字。
對司法的神秘感,部分源自傑羅姆?弗蘭克法官所說的“法袍崇拜”。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大法官則形象地將之比喻為“法官慎言”。 “法官慎言”的傳統來自一系列制度、政治和歷史方面的考慮。憲法第三條將司法權賦予最高法院和國會設立的聯邦下級法院,要求司法機關只能處理具體案件與訟爭。建國之初,聯邦法院系統曾據此拒絕就抽象或假設議題出具諮詢意見或建議。私下出具諮詢意見的做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有礙司法獨立,大法官和法官大都堅持不在庭外對自己的判決或意見發表評論。正如小威廉?J. 布倫南大法官所述:
我家鄉[新澤西州]偉大的首席大法官亞瑟?T. 范德比爾特曾被記者問及他所撰寫的某段判詞的含義,這段判詞在外界引起很大爭議。首席大法官回答:“先生,我們負責寫判決,但不負責解釋判決。”這並非傲慢自大——而是在直言不諱地提醒記者,這個社會需要的是法官憑藉自己的真才實學寫出的判決,而不是法官事後的解釋或評論,這樣才有利於促進司法獨立。
解釋判決之所以不妥,可能基於各種原因:雨果?L. 布萊克大法官認為,法官庭外對案件的評論有未審先判之嫌;哈倫?F. 斯通大法官則指出,這樣的公開討論只會激起爭議。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都不會完整描述判決形成的過程。它們的目的是證明具體個案判決的正當性,只會簡單敘述案件訴訟流程。法蘭克福特大法官說過:“法院判決過程中可能蘊含的妥協,可能承載的合力,可能影響裁判卻未能明言的諸多考慮,以及正式判決做出前文書內容的多次調整——這些因素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體現在判決書正文裡。”
本傑明?N. 卡多佐大法官奉行法官“自律準則”,在最高法院任期內,從不洩露任何關於合議和審判過程的內容。與立法決定不同,法院判決,尤其是最高法院與上訴法院的判決,通常採取合議制,是在小路易斯?鮑威爾大法官所謂“相互交流溝通的最後堡壘”內形成的。由於終身任職的大法官必須坐在一起合議案件,因此,對案件審議過程的庭外評述,應當確保克制、秘而不宣,無論對內部流程還是合議內容,都應嚴格保密。厄爾?沃倫首席大法官曾回憶:“進入法院工作,你就必須使自己適應這個機構,就像適應一段婚姻那樣,你要認識到,你不可能每天工作時勾心鬥角,在工作之外卻怡然自得。” 一系列歷史教訓表明,法官不僅應當控制自己針對訴訟程式和法律立場的發言,對政治言論更應謹慎。
建國之初,各種政治力量對憲法含義存在激烈爭議,法官時常會捲入其中。約翰?傑伊首席大法官曾競爭紐約州州長之職,但沒有參與競選,威廉?庫欣大法官曾角逐麻塞諸塞州州長;撒母耳?蔡斯大法官與約翰?亞當斯競選過總統。然而,從十九世紀四十年代末到五十年代,民間對法官積極介入政黨政治的不滿日益強烈,尤其是約翰?麥克萊恩大法官的所作所為。不過,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大法官和法官繼續承擔了許多司法職權之外的職能,如裁決邊界爭議或執掌特別委員會。1916年,查理斯?埃文斯?休斯辭去大法官職務,與伍德羅?威爾遜競選總統。威廉?塔夫脫首席大法官曾向共和黨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議。法蘭克福特和路易士?D. 布蘭代斯大法官與佛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交情都很深。在特定情況下,最高法院成員還會受領一些司法職權之外的特別任務。較典型的是,歐文?J. 羅伯茨大法官曾領導一個總統委任的委員會調查“珍珠港事件”;羅伯特?H. 傑克遜大法官曾在紐倫堡審判中作為首席檢察官,指控納粹首腦的戰爭罪行;約翰?甘迺迪總統遇刺後,厄爾?沃倫勉為其難地出任調查委員會主席。最近的實例則是,威廉?H. 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曾根據憲法規定,主持參議院對民主黨總統比爾?克林頓的彈劾審判。
十九世紀初,法官就司法事務和政治事務發表立場的主要平臺由國會提供,國會立法要求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各地巡迴聽審,審理大陪審團提交的案件。儘管絕大多數大法官限制大陪審團就憲法原則或最新立法興訟,不少人還是借此進行政治攻擊,並捲入聯邦黨人和傑弗遜共和黨人之間的激烈黨爭。這類做法在1805年,因針對撒母耳?蔡斯大法官“漠視司法尊嚴,怠忽職守行為”的彈劾審判達到高潮。扣在這位大法官頭上的罪狀是“對大陪審團濫用司法權力……散佈缺乏節制、有煽動性的政治言論……這種行為應當受到強烈譴責,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職位極不相稱。”
儘管存在制度、政治和歷史方面的顧慮,法官的庭外評述仍很常見。不過,歷史上確實有一些非常低調的法官:羅傑?B. 坦尼、莫里森?R. 懷特、愛德華?D. 懷特、哈倫?菲斯克?斯通,還有卡多佐和瑟古德?馬歇爾,這些人出任大法官後都很少發聲。當代大法官中,大衛?H. 蘇特大法官仍嚴格依循上述傳統。但是,還是有些法官——如法蘭克福特大法官——雖然公開宣稱“法官慎言”,但還是就司法事務和非司法話題頻頻發表公共言論。
事實上,儘管存在“法官慎言”的傳統,但這個表述的修辭意義遠大於實踐價值,長久以來,大法官和法官們仍習慣直言不諱。與歷史傳統的不同在於,大法官和法官們似乎更熱衷於表達自己對重要法律和政治爭議的觀點。
許多大法官和法官在憲法和公法領域的著述,是一種典型、抽象,至今仍很常見的庭外評述形式。在一系列注釋書中,約瑟夫?斯托裡大法官的《美國憲法評注》最為經典,並被後世諸多律師、法官和研究者反復研讀。詹姆斯?威爾遜和亨利?鮑德溫大法官在十九世紀初,撒母耳?米勒和本傑明?柯帝士大法官在該世紀末,都曾有過類似重要著述。進入二十世紀,不少著作開始討論最高法院在政治領域的地位,大法官們的司法立場和政治立場也更加鮮明。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的兩本書代表了司法界對法院在自由政府中的政治職能的認識。雨果?布萊克、威廉?O. 道格拉斯、威利?拉特裡奇大法官和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有過不少著作。斯卡利亞和佈雷耶大法官都曾在書中闡述自己的主要司法理念。奧康納在《法律的奧秘》一書中匯總了自己的演講和隨筆,還寫過一部講述自己加入最高法院之前經歷的自傳。同樣地,湯瑪斯也寫過一部關於早年生活的自傳,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撰寫了一本關於自己成為最高法院第三位女性大法官、第一位拉丁裔大法官之前經歷的書。
與其他政治人物一樣,大法官和法官們會在私信通信中表達自己最私人的見解,他們還會在下列不同平臺或場合,流露看法和觀點:大學和法學院的典禮、慶典、法律機構的年度會議、律協的大會;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節目的訪談、文章和著作。法官偶爾會致信國會議員,或者就法院或國家面臨的緊急事務在國會作證。
大法官和法官們討論的話題數量和種類都不多;比較而言,針對特定判決的評論較少,對司法機構和司法行政機構運作的介紹較多。儘管司法界奉行“不得談論同期判決”的自律準則,法官偶爾還是會試圖澄清、解釋自己的判決,甚至為判決辯解。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曾以筆名“聯盟之友”致信某報,為自己1819年主筆的里程碑判決“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辯解。1979年,五位大法官試圖解釋他們針對一起涉及公眾訴訟權利的爭議性案件的判決。更常見的是,法官常就公法領域的問題公開表態——例如,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含義、行政法和規制政策——但多是從歷史和學理的視角。
不過,正如歐文?考夫曼(Irving Kaufman)法官所言,對於類似司法行政和立法對法院的影響等事務,“法官必須發聲” ,事實上,近年來,不管是督導聯邦司法系統的首席大法官,還是廣大聯邦法官及州法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就案件量增加、“官僚司法”、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的關係、訴訟程式的各個層面和司法行政等議題發表觀點。沃倫?E. 伯格首席大法官創設了一項做法,每年發佈一份聯邦司法年度報告,強調司法改革工作,闡述立法對司法的影響。後來的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與羅伯茨延續了這一做法。
法官庭外評述的價值取決於,它們究竟承載了法官什麼樣的思考,以及這些思考對理解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式有多大的重要意義。它們的價值部分反映了法官言論與司法現實、司法行為之間的關係。與其他政治人物一樣,法官既非總是最適合描述其作用之人,也非具備必要之客觀性以評價其假設,或其政治觀點如何影響其判決和司法程式之人。然而,“法官慎言”的傳統和司法制度的運行特點,使得法官解釋自己判決的機會,遠比其他政治人物少。例如,法官對合議過程的描述,更傾向於強調這一過程的規則性。因此,他們的解釋往往是片面的,需要輔之以我們掌握的社會科學、歷史和哲學知識才能理解。儘管如此,法官的言論對於我們瞭解司法過程,以及法院在美國政治中的地位,還是至關重要的。這是因為,在我們的憲政和政治架構中,法官佔據了獨一無二的地位。法官的庭外評述對於人們認識政府運作、公共政策乃至政治準則,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具有諷刺性的是,隨著大法官和法官們打破“法官慎言”傳統,發佈庭外評述的情形逐漸增多,圍繞法官庭外評述的爭議也越來越激烈。部分原因在於,像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理查?A. 波斯納和弗蘭克?H. 伊斯特布魯克等法官公開發表的文章和著述甚多,而且大多涉及憲法和法律解釋等司法理念問題。此外,像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羅傑?J. 邁納這樣的法官,曾公開批評其他政治分支在遴選聯邦法官方面的做法(參見本書收入的第四篇文章)。邁納的做法並非個案;羅奈爾得?雷根任命的另一位法官,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勞倫斯?H. 西爾貝曼也曾嚴厲批判過美國律師協會在聯邦法官遴選過程中的作用。此外,許多法官還曾批判過倫奎斯特法院和羅伯茨法院的保守化轉向。同樣是雷根總統任命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約翰?T. 努南批評倫奎斯特法院加速死刑的一系列判決,甚至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逼著聯邦下級法院“背叛憲法”。另一位第九巡迴的上訴法官怒斥“最高法院關於附屬個人自由不屬於強制的州利益的判決,剝奪了聯邦下級法院保障個人權利的能力”。類似庭外評述受到同樣來自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資深法官亞瑟?L. 阿拉孔的譴責:“聯邦法官對最高法院判決的公開批評,將煽動社會成員不滿,抵制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判決,更糟糕的是,可能對其成員採取暴力措施。” 同樣,其他人也撰文討論了法官庭外評述的範圍和限度。民主黨總統吉米?卡特任命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斯蒂芬?萊茵哈特就曾熱情洋溢地為庭外評述聲辯:
近年,司法界對外發聲漸增;與此同時,聯邦司法界內部也存在一種強硬的觀點,即法官應當完全“擱置爭議”,除了必須在判決書中表達的內容,應盡可能避免向公眾流露自己對基本價值觀的看法。這種司法節制的觀念應當被認真檢視——最終予以破除。
無論是對法官可以公開討論的話題,還是對他們能夠據以發聲的適當平臺,我的立場都遠比大多數同行寬容。我想,對那些我們擁有特定知識或體驗的領域,我們有義務去教化廣大民眾,而不限於法律群體。我也相信,我們有責任去更加開放、坦誠地面對公眾,與之相關,也應當接受民主社會其他成員的批評……
當然,很難在恰當言論與不恰當言論之間劃下一道確定界限。就像我們在判決形成過程中創制的其他種類,界限總是模棱兩可和不精確的。幾乎所有的法官都贊成,我們可以抽象地向公眾談及憲法與“權利法案”。但是,根據一項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們不應預先就一個未決問題發表見解,因為我們未來可能在訴訟過程中遭遇這些問題。所謂爭議就存在於可接受的泛泛而談與被禁止的特定話題“之間”……
我認為,法官應當大膽涉足這樣的中間地帶話題領域——我們可以直接討論法院在美國社會中的地位、法律和司法之間的關係、憲法及其主要條款的確切含義,以及我們自己對司法和審判的個人觀點。無論是抽象議題,還是具體話題,都應如此。我們應當毫不猶豫地告訴美國人民,當總統無法針對負擔過重的司法制度任命適當的法官,或者任命的法官始終對聯邦管轄權和個人自由抱持怨恨、狹隘的立場時,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我們應當告訴美國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死刑案件的,司法工作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我們應當勇於承認,為了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司法機構犧牲了憲法第四修正案,而這樣的犧牲違背了我們的憲法傳統……這些都是爭議性議題。但我們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羞於討論上述議題。事實上,在我看來,正是因為這些棘手議題具有很大爭議,我們才更應該與公眾分享我們的專門知識和獨特體驗。
這本講演錄包含了眾多傑出大法官和法官的觀點,話題涉及司法體制、審判管理、憲法解釋和訴訟社會中的法院職能,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職能。它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觀察視角,管窺案件審議和判決形成中的兩難困境,對法院研究者和普通公眾來說,類似問題只能通過推測發現。沒有人能比這些法官更瞭解法院的運作流程、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憲法解釋的不同方法,以及司法在我國政治中的地位了。
本書將著力推動關於法官庭外評述的討論,促進讀者思考法官的品質——他們的性情、個性、司法理念和政治立場——以及法院在美國政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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