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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第五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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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第五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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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力圖反映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新變化和典型案例,尤其是《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社會保障領域的立法與實踐。既有實施細則、司法解釋,又有認定辦法、轉移銜接,還分析了當事人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不作為案、檔案與身份證年齡不符能否退休案、公司拔河累死員工的工傷爭議案和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能解雇案,評析案件所援引的法規法條,闡述條款背后的法學原理。對于美國醫療照顧不足等現象的關注擴展了本書的國際視野。對于社會保障領域具體話題的深入,既表明了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日趨深化與細化,也體現出教學與研究向專門領域的縱深。作者的這些努力不僅可以保持本門學科的新穎與前沿,也預示著本門學科的發展與趨勢。

作者簡介

黎建飛,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90年博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曾在國家勞動部政策法規司任法規處副處長,參與《勞動法》起草。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中國勞動保障監察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干部培訓師資庫專家,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暨殘疾人事業“十三五”發展綱要編制專家。曾講學和訪學于馬賽大學和耶魯大學。已出版專著與合著數十本,發表中英文論文數百篇。獲中國人民大學教學評比一等獎、第三屆中國法學成果一等獎。?

書摘/試閱

一、我國殘疾人法的創立與發展?
1990年12月28日,中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殘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5月15日實施。這既是中國的弟一部殘疾人立法,也是中國部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1994年8月23日,中國《殘疾人教育條例》頒布,并于頒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2月14日,中國國務院69次常務會議通過《殘疾人就業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2008年4月24日,中國修訂了《殘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生效實施。?
有關殘疾人的立法,甚至是有關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的立法,通常都出現在一個相對集中的時間。我國集中在改革開放后的上個世紀末和本世紀初,證明改革開放不僅引入了先進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而且中國經濟的發展也為殘疾人權益以及其他的社會立法提供了物質支撐。與通常先從具體事務著手立法,然后發展到一般性或者說全面性的立法不同,中國一開始就頒布了一部全面性的立法,即《殘疾人保障法》。這是符合后發展國家的立法規律和進程的,因為有了發達國家在立法中的經驗和模式,可以直接參照或者參考借鑒。?
從發展階段來看,中國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與立法的演進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初創時期(1949—1966年)、停滯時期(1966—1978年)、恢復和發展時期(1976—2007年)。其中,第三個階段是我國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的主要階段,也是成果為豐碩的一個時期。以2008年北京殘奧會為契機,中國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
1978年以后,中國進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的歷史時期。國家對推進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1978年,中國盲人聾啞人協會恢復活動;1984年3月,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1986年7月,聯合國“殘疾人十年”(1983—1992年)中國組織委員會成立;1987年4月,進行了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1988年3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成立;隨后,各省、市、區縣陸續建立了殘聯組織,形成了統一的殘疾人組織體系。1993年9月,國務院成立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2006年更名為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地方各級政府也成立了相應機構,在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等重大問題與措施上加強領導與協調,初步形成了殘疾人工作的組織管理體系。?
中國在“殘疾人”觀念的變化如同中國的社會進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進程一樣,是在較短的時間里,同時經歷了多個階段相互發展與遞進,并在總體上迅速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制度上的差距。短短三十多年,我們走過了從“殘廢”到“殘疾”,從“康復”到“福利”,從“救助庇護”到“就業比例”,從“扶助護理”到“無障礙設施”,從“取笑素材”到“正面形象”的路程。這些都是應當充分肯定并得到全球認可的。?
就立法技術而言,我國殘疾人立法既經驗豐富也有所欠缺。?
1. 適用對象。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條表述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表明這是一部全面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這樣的表述看上去很全面,似乎什么都涉及了、什么都規定了,但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缺乏操作性的法律。很難設想,一部不足十章、不到百條的法律能夠滿足中國殘疾人全部的法律需求。過分概括的條文,過分寬泛的文字,都難以讓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真正得到實施。有關殘疾人的法律制定以后,在司法救濟中幾乎都沒有適用過。因此,我們有必要思考:這類法律的規范意義究竟是什么?它的實施價值何在?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為什么這些法律和司法沒有關系??
2. 殘疾定義。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條表述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這樣的表述同樣不具有操作性。以“我是七級傷殘(車禍造成一只眼失明摘除),我能算殘疾人嗎?我能享受政策的優待嗎?”這樣一個問題為例。答案至少得說明視力殘疾的表現和類別,尤其需要說明視力殘疾的分級。而這樣的答案,非專門從事此項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誰也不可能在相關的立法或者規范性文件上了解清楚、進而回答明白。?
3. 殘疾告知。殘疾人法通常都會禁止雇主在工作申請過程、聘用、解聘、升遷、報酬、培訓以及其他聘雇與招聘的條款與條件上歧視殘疾人,這里面包括了廣告、任期、暫時解聘、假期以及所有其他與聘用相關的行動。我國缺乏這方面的規定,實際情況也正好相反。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勞動合同訂立”的第8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其明確要求勞動者在求職時“如實告知”的義務,并且沒有將殘疾人排除在外。?
4. 無障礙設施。中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經2012年6月13日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筆者亦為制定該《條例》的參與者和《條例》的“法律責任”課題負責人,我們在起草和實施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1)無障礙設施被阻礙或者占用后,怎樣進行法律救濟?(2)誰來負責追究無障礙設施的違法行為?(3)違法者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在中國,無障礙設施被占用的情況很普遍,這也是在公共場所看不到殘疾人的一個重要原因。殘疾人的停車位得不到保障,從立法到實施都存在阻撓。以停車場為殘疾人預留車位為例,在立法中就并不是一件順理成章的事。大的問題是停車位稀缺,截至2012年9月,北京有512萬輛汽車,但截止到2013年5月,卻只有217萬個停車位。因此,許多人反對留出停車場供殘疾人使用。他們認為這將是一種浪費,會導致更多的交通問題。但這是殘疾立法應當堅持的,也是全體社會成員應當和必須做的。?
在傳統意義上,無障礙僅指設施無障礙。在社會信息化的今天,發展到了信息無障礙。信息無障礙包括兩個:電子和信息技術無障礙、網絡無障礙,要求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無障礙地獲取信息、利用信息。在這方面,我們既有傳統媒介的無障礙建設問題,也有新興媒介的無障礙標準問題。前者如電視節目的手語和字幕,在諸如“新聞聯播”這類的重要節目中仍尚付闕如。因此,相關的法律規則應當更加具體和細化,相關的法律責任應當加重和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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