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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張發律師30年刑事辯護實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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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張發律師30年刑事辯護實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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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刑事辯護,是現代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作者30年的刑辯生涯,在無罪辯護的案件中,記載了作者是如何了解案情,客觀、準確地把握事實與證據,精心制作辯護詞;如何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掌握辯護技巧,充分發表辯護意見,做到敢辯并善辯;如何運用法律、司法文獻和的案例來證明自己辯護意見之正確,法院終對被告人作出無罪的判決,使“無罪推定”的司法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得以貫徹和落實。
作者無罪辯護的成功經驗,為律師同仁拋磚引玉,也為律師更好地開展刑事辯護業務提供指導,增強執業信心。特別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出版此書更加具有現實意義,可供相關讀者學習、借鑒和參考。

作者簡介

張發律師,遼寧省彰武縣人,1943年7月17日出生,1985年結束20年的教育生涯,開始從事律師工作。1986年參加全國次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1992年任遼寧重陽律師事務所主任,1998年牽頭創辦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現為該所名譽主任,二級律師。1996年被推選為遼寧省律師協會理事,2002年當選為阜新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現為阜新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曾被遼寧省委、省政府授予“遼寧省政法干警”,遼寧省司法廳授予“先進律師”、“辯護律師”,阜新軍分區授予“十大愛國擁軍模范”,海州區第十四屆、十五屆人大代表。2008年被評選為“遼寧省首屆十佳律師”并榮記司法部個人一等功。
張發律師素有“學者型律師”之稱,1996年在司法部舉辦的“刑事辯護律師高級培訓班”結業。曾主編《經濟技術合同訴訟指南》(遼寧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編《紫劍十年》,《法官文書500例》的第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1993年撰寫的論文《淺談防衛過當的定性問題》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1996年經中國科學院龍門書局評委會評審,作為“八五”期間科學技術成果編入《中國“八五”科學技術成果選》一書。1998年,《開放的中國》大型畫冊,以“人民的律師”為題將其事跡錄入“跨世紀人才”一章,其撰寫的“淺談過失致人死亡的定性問題”被錄入到“英才論壇”一章,并被該書編委會聘請為特邀編委。
30年(1985~2015年)的律師生涯,承辦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一千余件,大部分意見被法院所采納,僅刑事辯護案件就有10件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無罪,有6件由于情況復雜被“疑罪從輕”,被告人判處定罪免罰或緩刑。代理原告香港北寶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韓國現代電子產業株式會社涉外代理合同糾紛案,原告勝訴,被告賠償原告七百多萬元人民幣。代理原告葫蘆島市糧油貿易公司訴被告長春市期貨交易所期貨貿易糾紛案,原告勝訴,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
曾擔任阜新市人民政府、彰武縣人民政府、海州區人民政府、阜新廣播電視臺等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被中國人民解放軍65667部隊聘請為首席法律顧問,1997年被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法律系)聘請為客座教授。
張發律師的辦案成果及先進事跡曾被中國律師報、遼寧日報、遼寧法制報、阜新廣播電視臺、阜新日報等多家媒體報道。

目次

感悟與啟迪
部分無罪辯護,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的10個案例
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已經將“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寫進《刑事訴訟法》第162條(2012年修改為第195條),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已經適用,體現了司法公正,社會效果很好。總書記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起草情況說明(新華網北京2014年10月28日電)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也在于實施。”下面適用無罪推定的10個案例顯示了法律的生命力和。
案例1宗某某故意傷害案
案例2于某某故意傷害案
案例3劉某某故意傷害案
案例4吳某某強奸案
案例5盧某某強奸案
案例6江某某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案
案例7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例8田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例9張某某非法拘禁案
案例10葛某某玩忽職守案
第二部分無罪辯護,法院判處被告人定罪免罰或緩刑的6個案例
下面的6個案例,法院雖然沒有判決被告人無罪,但律師辯護意見并非偏頗。因為,法院作出一份無罪判決,不僅要考慮法律適用,還要考量社會效果以及有無其他因素。判處定罪免罰或緩刑在某種意義上說,起到類似無罪的效果。
案例11李某某故意傷害(致死)案
案例12高某某故意傷害(致死)案
案例13周某某故意傷害(致死)案
案例14張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
案例15于某某玩忽職守案
案例16侯某某職務侵占案
第三部分轟動全國的四起冤假錯案(佘祥林殺妻案、趙作海故意殺人案、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
這四起冤假錯案均是有罪推定、刑訊逼供造成的,給當事人、社會帶來重大傷害,特別是重創了人們的司法理念。總書記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起草情況說明里,引用了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的一句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四件冤案正是如此。
佘祥林殺妻案(媒體報道)
報道1佘祥林妻子“死”了11年回來了《荊門晚報》
報道2“佘祥林殺妻案”讓我們期待什么
中國新聞網《人民日報》評論
報道3佘祥林案引出法學爭議法律如何面對冤假錯案
《北京青年報》
報道4佘祥林案告訴我們什么?中國警察網
報道5從“佘祥林案”反思民意與司法獨立的沖突價值中國網
趙作海故意殺人案(媒體報道)
報道6一錯再錯河南“趙作海故意殺人”錯案追蹤
新華網新華視點
報道7如果采信律師無罪辯護,趙作海冤案就不會發生了
《新京報》
報道8對趙作海刑訊逼供的責任人刑事判決書
中國刑事法律服務網
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媒體報道)
報道9浙江叔侄強奸冤案:警方串通牢頭獄霸逼供《南方周末》
報道10浙江叔侄奸殺冤案改判,具有里程碑意義中國新聞網
報道11浙江省公安廳廳長反思叔侄“強奸”案財新網
報道12浙江對叔侄冤案審核人“女神探”聶海芬調查追責
《中國青年報》
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媒體報道)
報道13呼格吉勒圖案再審被判無罪澎湃新聞網
報道14呼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呼格案多次復查,趙志紅極可能是真兇
澎湃新聞網
報道15呼格吉勒圖錯案追責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被調查
新華社呼和浩特
第四部分“高法、高檢”領導及法官、學者就如何防止冤假錯案發表意見(媒體報道)
轟動全國的幾大冤假錯案被媒體曝光之后,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指示:一定堅持“疑罪從無”,寧肯“錯放,也不錯判”;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強調:“冤假錯案”可越級報告,堅持“疑罪從無”,防止“冤假錯案”。法官、法學專家就如何防止冤假錯案問題紛紛發表意見。
報道16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沈德詠(《人民法院報》)
報道17對“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幾點認識
朱孝清(《檢察日報》)
報道18錯案為何能復制何家弘(《人民法院報》)
報道19錯案防范亟須機制改革周德金(《人民法院報》)
報道20法學專家談刑訊逼供的危害(新華網)
附錄承辦案例參考的“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相關規定參考書目”索引
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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