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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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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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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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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社區矯正制度自2003年在我國正式試點以來,其良好的社會及法律效果日益凸顯。與此同時,相關立法的缺失或漏洞也嚴重制約了社區矯正的長遠發展,制定一部系統、全面的社區矯正專門立法勢在必行。
《京師刑事法文庫124:中國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究》以社區矯正功能及價值為主線,詳細梳理外社區矯正立法,并結合我國國情,在實地考察并掌握詳實一手資料的基礎之上,著力于探討我國社區矯正立法問題。
《京師刑事法文庫124:中國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究》共分為九章,以專題的形式分別探討了社區矯正的基本問題、機構設置、參與主體、基本程序、監管與矯正、考核與獎懲、保障與促進及特殊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等問題,為促進我國社區矯正規范化、法治化提出了較為切實可行的方案。

作者簡介

劉志偉,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河南省法治智庫專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等社會職務。主持或參與國家、省部級等各類科研項目40余項,獨著、合著學術著作40余部,發表學術論文170余篇。

涂龍科,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出版《經濟刑法規范特性研究》等專著4部,發表學術論文70余篇,主持、參加省部級等各類科研項目10余項,獲董必武成果獎等各類獎項10余項。

郭瑋,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

田旭,河北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博士,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

目次

章 社區矯正立法的基本問題
節 社區矯正立法的模式
一、國外社區矯正立法模式概覽
二、我國社區矯正立法模式的確定
第二節 社區矯正立法的路徑與步驟
一、社區矯正立法的路徑
二、社區矯正立法的步驟
第三節 社區矯正的法律定位與立法原則
一、社區矯正的法律定位
二、社區矯正立法的原則
第四節 社區矯正法的框架體系

第二章 社區矯正的機構及其工作者
節 社區矯正機構
一、社區矯正決定機構
二、社區矯正管理機構
三、社區矯正監督機構
第二節 社區矯正工作者
一、社區矯正工作者的法律地位
二、社區矯正工作者的類型
三、社區矯正工作者的職責
四、社區矯正工作者的任職資格、素質要求及培訓

第三章 社區服刑人員
節 社區服刑人員的范圍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適用社區矯正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適用社區矯正
三、被判處罰金刑的罪犯不應適用社區矯正
第二節 社區服刑人員的權利
一、社區服刑人員權利的內涵
二、社區服刑人員權利的具體分析
三、社區服刑人員權利的保障
第三節 社區服刑人員的義務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一般義務
二、被判處管制的社區服刑人員的專門義務
三、被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的專門義務
四、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的專門義務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服刑人員的專門義務

第四章 社區矯正的基本程序
節 社區矯正的一般程序
一、裁決前調查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
三、社區矯正期滿解矯
第二節 社區矯正的特殊程序
一、假釋適用的程序
二、暫予監外執行適用的程序
第三節 社區矯正的中止和終止
一、社區矯正的中止
二、社區矯正的終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節 監督管理的一般性制度
一、風險評估與需要評估
二、分類管理
三、矯正小組
四、矯正小組任務
五、制定矯正方案
第二節 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
一、日常行為監督
二、暫時離開居住地
三、異地遷居
四、特殊情況匯報
五、禁止令的執行
六、建立投訴機制
第三節 違反管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一、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收監
二、對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逃的處理
三、對再犯罪的處理
四、出境管理

第六章 教育矯正
節 入矯教育
一、入矯教育的意義
二、入矯教育的內容
第二節 日常教育
一、日常教育的原則
二、日常教育的內容
三、日常教育的形式
第三節 體驗型教育
一、在我國開展體驗型教育的必要性
二、在體驗型教育適用過程中須注意的問題
第四節 家庭
一、家庭設立的意義
二、家庭適用須注意的問題
第五節 集中訓練型教育
一、集中訓練型教育的特點
二、集中訓練型教育適用須注意的問題
第六節 社區服務
一、社區服務的一般規定
二、社區服務的例外
三、社區服務的種類
四、社區服務的時間
五、社區服務的監督檢查
第七節 解矯教育
一、解矯教育的意義
二、解矯教育的內容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節 考核與獎懲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
一、社區矯正考核的基本構成
二、社區矯正考核的功能
三、社區矯正考核的主要原則
四、考核工作的主要內容
五、考核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三節 獎勵制度
一、表揚
二、評為社區矯正積極分子
三、記功
四、司法獎勵——減刑
五、社區矯正獎勵措施體系
六、社區矯正獎勵措施的適當性考察
第四節 懲罰制度
一、警告
二、記過
三、治安管理處罰
四、司法處罰——收監執行
五、懲處措施的體系與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 特殊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
節 未成年人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
一、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一般規定
二、對社區矯正工作者的特殊要求
三、身份保護與義務教育
第二節 特殊身份人員的社區矯正
一、流動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二、老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三、女性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第四節 其他特殊群體的社區矯正
一、外國國籍與無國籍人員的社區矯正
二、少數民族人員的社區矯正
三、特殊身體狀態人員的社區矯正

第九章 社區矯正的保障與促進
節 機構與設施保障
一、社區矯正的決定機構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
三、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機構
四、社區矯正的設施保障
第二節 社區矯正經費
一、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保障體系
二、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經費保障情況
三、我國社區矯正經費保障體制的完善措施
第三節 工作的考核
一、工作考核的意義
二、工作考核的內容
三、工作考核的完善建議
第四節 社區矯正的宣傳
一、社區矯正宣傳工作概述
二、社區矯正宣傳工作的積極作用
三、現階段社區矯正宣傳工作的缺陷與不足
四、社區矯正宣傳之完善措施
第五節 社區矯正工作者的培訓
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者培訓的價值
二、社區矯正工作者培訓的內容
三、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者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
四、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者培訓的措施
第六節 社區矯正課題研究與成果轉化
一、社區矯正理論研究的特點
二、社區矯正理論研究的現狀
三、社區矯正理論研究的成果轉化
第七節 社區矯正工作的評估
一、社區矯正工作評估體系的構建
二、社區矯正工作評估的價值
三、社區矯正工作評估的重點內容
四、社區矯正工作的動態評估
五、我國社區矯正工作評估存在的問題
六、對完善社區矯正工作評估的思考

書摘/試閱

《京師刑事法文庫124:中國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究》:
節 社區服刑人員的范圍
根據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社區服刑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宣告假釋的罪犯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而根據《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也可實施社區矯正。且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由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54條的規定,可以自愿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從上述規定來看,各項司法解釋雖然將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也納入社區矯正范圍,但尚未得到效力較高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回應,較為矛盾。除了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是否應適用社區矯正,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也有學者認為不應被列為社區矯正的對象。如何劃定社區服刑人員的范圍,是社區矯正開展的前提,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適用社區矯正
我國不少學者提出,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宜適用社區矯正,其理由主要是:,剝奪政治權利屬于資格刑范疇,社區矯正是一種社會化行刑措施,社會化行刑是以矯正復歸思想為基礎的,資格刑適用的目的是防衛社會,在思想基礎上,資格刑與社區矯正并不相同。第二,從制度設計上看,我國《刑法》并沒有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監外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服刑人員在遷居方面是自由的,這種自由使社區矯正在實踐中無法開展。第三,剝奪政治權利的行使并不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這一點也與社區矯正的本質不同。也就是說,對于剝奪政治權利,行為人只要消極不行使其政治權利即可,無實施社區矯正的必要。①上述觀點在實然的意義上有的道理,但根據社區矯正內容以及實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必要被納入社區矯正的范圍。首先,社區矯正的內容包括“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及“幫困扶助”三個方面,雖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需要“矯正”,但針對他們的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暫行辦法》,社區矯正的三大任務可以被概括為“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及“幫困扶助”。“兩高兩部”《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的通知》進一步肯定及深化了對上述任務的理解。在“兩高兩部”《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中,“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及“幫困扶助”三個概念被明確地提出,并進行了深入的闡述。《辦法》也明確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及公安機關的監督下,遵守《刑法》第54條的規定。因為參與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及就業指導活動是“幫困扶助”的一部分,屬于社區服刑人員的權利,故沒有強制要求他們參與。其次,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開展社區矯正,取得了良好效果。人們已經開始認識到,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與其他的社區服刑人員不同,沒有必要對他們開展全面的社區矯正,只需要“對癥”,在督促他們遵守相關規定的同時,著力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困難,使他們更順利地回歸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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