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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責任視野下的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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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責任視野下的地方政府債務治理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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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重點關注地方財政部門在債務的決策、債務的發行、債務的使用以及債務的償還等多個階段須承擔的公共責任和具體職責,深入剖析財政權力與財政責任的內在統一關係,在回應現階段我國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失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突出等問題的基礎上,旨在建立“權責統一”的財政內外治理法律規範。本書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地方政府債務的界定及在政府責任的衍生。第二,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責任承擔的理論詮釋。第三,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歷史沿革與現狀評析。第四,國外地方政府債務治理財政責任立法評述。第五,我國地方政府財政責任立法的考察與檢思。第六,財政責任視野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治理路徑。

作者簡介

王婷婷,女,江西蓮花人,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師,中國財稅法治研究院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財稅法學、金融法學。近年來先后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項目、重慶社科聯項目、重慶市教委項目等省部級以上項目5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項目、國家檢察官學院項目、重慶市社科聯項目、重慶市科委項目、重慶市檢察院項目等15項。在《法學》《學術交流》《經濟體制改革》《當代財經》《現代經濟探討》《中國人口資源環境》《湖北社會科學》《中南大學學報》《河北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20余篇,參編《人本稅法研究》《稅務信息管理法制創新研究》《中國市場監管法新論》等著作3部。獲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優秀論文獎、中國財稅法學年會青年優秀論文三等獎、重慶市優秀博士論文獎、西南政法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等榮譽。


目次

引 言

第一章 地方政府債務的界定及政府責任的衍生

第一節 問題的原點:政府為什么要舉借債務

第二節 概念的厘清: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本含義

第三節 地方債視野下的政府責任及擔責環節

第二章 強化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

第一節 地方政府承擔舉債責任的理論依據

第二節 法治政府對地方政府債務責任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節 地方政府獨立承擔舉債責任的實踐意義

第三章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歷史沿革與現狀考察

第一節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歷史沿革及背景分析

第二節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實踐考察:規模與構成

第三節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現實功用與潛在風險

第四章 經驗借鑒:國外地方政府性債務治理中的財政責任約束及其啟示

第一節 域外國家財政責任立法的背景與動因分析

第二節 國外地方政府債務責任法律規范的現狀考察

第三節 國外地方政府債務治理模式與體制的比較分析

第四節 國外地方政府債務責任制度的構成分析

第五節 國外治理地方政府債務的責任制度之于我國的啟示

第五章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責任的制度現狀及其主要問題

第一節 我國治理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路徑變遷

第二節 我國治理地方政府性債務取得的積極成效

第三節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責任制度的現狀檢視與問題評析

第六章 約束與規范: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責任法制架構

第一節 頂層設計:地方政府性債務治理的目標要求與總體思路

第二節 立法保障:建立治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法律規范體系

第三節 觀念重塑:治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本理念與原則

第四節 制度架構:完善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財政責任的規則體系

第五節 制度配給:治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其他制度完善

結 語

參考文獻

后 記


書摘/試閱

概念的厘清: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本含義

在現代國家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過程中,公共債務占據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地方政府性債務在加快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彌補地方財力不足以及應對危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地方公共財政對政府債務的依賴也使得該領域的研究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心和重視的問題。但在有效規制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之前,我們首先必須要明確界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內涵及外延,亦即,何為地方政府性債務?它的范圍是什么?

一、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法學釋義

(一)地方政府及地方財政的功能定位

就政府而言,其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和社會的管理機構,是受一定傳統、習慣、規范、法令、規章約束公共事務管理行為的制度化了的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兩個層面。地方政府是與中央政府相對的一個概念。在西方國家,地方政府又被稱為local government 或subnational government,是指經由地方民主選舉而產生的機構,它的管轄權僅限于當地范圍并通過授權獲得地方征稅權以及地方公共服務供應的自由裁量權。b 通常而言,地方政府具有雙重特征:一是地方性,地方政府是指最接近公眾的基層政府,系由地方民主選舉而產生。c 二是層級性,地方政府是一國中央政府之下的各級政府的總稱。地方政府的權力僅限于當地范圍,不能在其他區域或全國范圍內行使征稅權和提供公共服務。我國目前采取的是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政府結構,其中省、市、縣、鄉鎮政府即屬于地方政府的范疇,因此當前我國地方政府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層級:一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構成的省級政府;二是由副省級城市、地級市、自治州構成的市級政府;三是由縣、縣級市和自治縣構成的縣級政府;四是城市中的街道和農村的鄉、鎮政府。

在地方政府治理過程中,地方財政是不可或缺的基礎和支柱保障,地方政府需要通過財政來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地方居民的公共需要、優化地區資源配置、調節轄區內收入分配以及進行區域性經濟總量和結構的調節等。按照我們國家的地方財政制度分工,在地方財政體系中,省級財政居于主導地位,城鎮財政居于支柱地位,市轄區財政是介于地方財政體制兩端之前的中間型財政,縣、鄉(鎮)財政是地方財政的基礎環節。地方財政在整個國民經濟和財政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主要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在財政收支方面,地方財政收入與支出是國家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總量在整個財政體系總量中占有較大比重。其二,在財政職能方面,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對居民日常生活有直接影響的、攸關福利水平的事務,如教育、醫療衛生、交通、社會服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以及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等。其三,在政策影響力方面,地方政府的財政治理經驗、財政執行政策通常會成為國家財政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參考,有利于國家財政政策的多樣化和創新。就此而言,地方財政的穩固直接關系著國家政治經濟的穩定,因此,化解地方財政風險、維護地方財政的正常運行是必須重點關注的社會課題。

(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概念界定

就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概念而言,理論界對其認知不一,實踐中政府性債務與政府債務這兩個概念也經常被混用,因而在界定地方政府性債務之前,需要區分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債務之間的關系。

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來看,2014 年修訂的《預算法》第35 條使用的是“政府債務”的概念,該條第5 款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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