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種國家的出路(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120年紀念版)
ISBN13:9787100151511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大陸)
作者:吳景超
出版日:2017/12/01
裝訂/頁數:精裝/281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吳景超是我國現代著名的社會學家,《第四種國家的出路》是其代表性著作。本書對於中國的經濟社會問題提出了一種總體上的分析框架。作者以人口密度和職業分派為標準,將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分為四種類型。中國屬於第四種類型,即人口密度頗高,但在農業中謀生的比例也較高。中國人要提高生活程度就必須開發資源,實現工業化,公平分配,控制人口數量。“第四種國家”已經成為對時代課題做出有力回應的標誌性論斷,《第四種國家的出路》也因之成為代表20世紀30年代中國社會學水準的經典著作。
名人/編輯推薦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滯
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
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2009年起,我館陸續出版“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叢書收錄上自晚請下至1980年代末中國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涵蓋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地理學、心理學、科學史等眾多學科。意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錄各學科學派的名家名作,展現傳統文化的新變,追溯現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務印書館迎來了132歲的生日
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
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2009年起,我館陸續出版“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叢書收錄上自晚請下至1980年代末中國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涵蓋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地理學、心理學、科學史等眾多學科。意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錄各學科學派的名家名作,展現傳統文化的新變,追溯現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務印書館迎來了132歲的生日
目次
上篇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自序
第一章 導言
一 世界上的四種國家
二 提高生活程度的途徑
第二章 經濟建設
三 農民生計與農村運動
四 中國農民的生活程度與農場
五 從佃戶到自耕農
六 地方財政與地方新政
七 近代都市化的背景
八 發展都市以救濟農村
九 再論發展都市以救濟農村
十 都市教育與鄉村教育
十一 我們沒有歧路
第三章 人口政策
十二 多福多壽多男子
十三 土地分配與人口安排
十四 中國的人口問題
第四章 分配問題
十五 新稅制與新社會
十六 階級論
下篇 相關研究補編
耕者何時有其田?
中國農村的兩種類型
論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
中國手工業的前途
中國工業化問題的檢討
中國工業化的途徑
吳景超先生學術年表
應是鴻蒙借君手
——吳景超和他的《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自序
第一章 導言
一 世界上的四種國家
二 提高生活程度的途徑
第二章 經濟建設
三 農民生計與農村運動
四 中國農民的生活程度與農場
五 從佃戶到自耕農
六 地方財政與地方新政
七 近代都市化的背景
八 發展都市以救濟農村
九 再論發展都市以救濟農村
十 都市教育與鄉村教育
十一 我們沒有歧路
第三章 人口政策
十二 多福多壽多男子
十三 土地分配與人口安排
十四 中國的人口問題
第四章 分配問題
十五 新稅制與新社會
十六 階級論
下篇 相關研究補編
耕者何時有其田?
中國農村的兩種類型
論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
中國手工業的前途
中國工業化問題的檢討
中國工業化的途徑
吳景超先生學術年表
應是鴻蒙借君手
——吳景超和他的《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書摘/試閱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120年紀念版)》: 我們再考慮第二點,便是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地主提高土地的價格。關于此點,東歐各國在歐戰以后實行的辦法,有許多可以參考的。他們的辦法,有的頗不利于地主。如愛沙尼亞,如歷維亞,從地主那兒征收來的土地,便算沒收了,並不給價。①有的國家所定的辦法,雖然是給地主一點錢,但地主還是吃虧的。如波蘭向大地主征收的土地,只給半價。②捷克斯拉夫對于大地主的報酬,有時還不如波蘭。如果價值25鎊至30鎊一英畝的土地,政府收回時,定價是5鎊左右,賣給佃戶或小農時,卻收7鎊至17鎊。③還有,地主的土地愈多,吃虧也更大。因為一個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如超過1000公頃,那么政府對于這個地主應付的款項,還要扣除5010。假如超過5萬公頃,政府便要從應付的款項中,扣除40%。④更有一些國家所定的辦法,對于地主的報酬,比以上諸國都要好些,但地主還要吃點小虧。這種辦法,便是對于征收土地所付的代價,不照當時的市面,而照戰前的價格。如布加利亞付給地主的代價,是按1905至1915年的平均地價而定的。希臘所定土地的價目,也是照戰前的情形而定的。⑤最后還有一些國家,對于地主並不苛待,但是地主也不能高抬土地的價格。如芬蘭,如匈牙利,征收土地時,均照市價付款。①還有羅馬尼亞規定地價的辦法,最為特別。政府于事前研究1917年至1922年的平均租額,然后規定耕地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40倍,牧場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20倍。但是應付地主的錢,並不要完全由農民拿出。農民只付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津貼,所以農民對于耕地實付的代價,只等于租額的20倍。②以上這些辦法,后面的幾種都可參考。我們以為最適宜的辦法,是把過去5年的土地價格,平均一下,作為地主應得的賠償。這種辦法,當然要由各縣的土地委員會調查后再規定,不能由中央政府代定的。此外羅馬尼亞的辦法,亦有參考的價值。假如過去5年的租額,等于土地價值6%,那么我們規定土地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17倍亦可。 第三個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財政問題。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分作兩點來討論。第一點要討論的,就是佃戶購地所需的款,是由政府全部借給他呢,還是只借一部分給他呢?我們根據愛爾蘭的經驗,以為政府應借給佃戶全部購地所需的款。英國在1870年通過的法律,規定愛爾蘭的佃戶,如向地主購地,可以自籌款項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政府借給,利息是5厘,本利分期于35年之內還清。這種法律的意思雖好,可是很少的佃戶能夠利用,因為他們便沒有能力,籌三分之一的款。1881年修改原來的法律,規定佃戶只要自籌款項四分之一,但結果也不見佳。1885年,新定的法律,才決定佃戶不必自己籌款,全部由政府借給。借款的利息是4厘,本息可以分49年攤還。譬如佃戶租某地主田地一塊,年納地租10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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