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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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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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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於1994年1月1日起實施。2013年曾進行過修正。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適時修改這部法律,以完善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制度。本書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主體法,輔以注釋、案例等,幫助廣大讀者學法用法。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調整物件——消費者】

第三條【本法調整物件——經營者】

第四條【交易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第六條【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第八條【知情權】

第九條【選擇權】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第十二條【成立維權組織權】

第十三條【獲得知識權】

第十四條【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

第十五條【監督權】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義務】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

第二十條【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出具發票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退貨、更換、修理義務】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

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不得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特定領域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工商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抽查檢驗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的職責】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的禁止行為】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第四十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企業變更后的索賠】

第四十二條【營業執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展銷會、租賃柜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投訴】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訴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貨責任】

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的權利】

第六十條【暴力抗法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質量量法(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節錄)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節錄)

(199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24日)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節錄)

(2013年1月11日)

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

(2004年3月12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2014年2月14日)

實用附錄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文書式樣

1消費者投訴登記表

2消費者投訴轉辦通知書

3消費者投訴分送情況告知書

4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

5不予受理(終止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

6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通知書

7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

8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書

9處理消費者投訴情況報告書

二、消費損害賠償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前后

對照表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質量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節錄)

(199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質量量安全法(節錄)

(2006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節錄)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錄)

(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節錄)

(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7年9月1日)

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2015年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16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2015年6月16日)

中國保監會關于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的通報

(2014年12月31日)

李彬訴陸仙芹、陸選鳳、朱海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謝福星、賴美蘭訴太陽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劉雪娟訴樂金公司、蘇寧中心消費者權益糾紛案

張志強訴徐州蘇寧電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

吳小秦訴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

交易糾紛案

李萍、龔念訴五月花公司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

許景敏等訴徐州市圣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

償糾紛案

馬青等訴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吳文景、張愷逸、吳彩娟訴廈門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發展服務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

償糾紛案

朱杭訴長闊出租汽車公司、付建啟賠償糾紛案

楊艷輝訴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運合同糾紛案

陳梅金、林德鑫訴日本三菱汽車工業株式會社損害賠償

糾紛案

黎婕婷與佛山市南海中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務

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王利毅、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賠償糾紛案


書摘/試閱

第八條知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理解與適用 消費者知情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商品的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的詢問和了解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經營者應耐心細致地予以回答。 3消費者不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更重要的是要知曉真實情況,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推出商品或者服務時,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情況。 條文參見 《產質量量法》第22、27、28條;《食品安全法》第67、68、70~72條 典型案例指引 1劉雪娟訴樂金公司、蘇寧中心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6期) 案件適用要點:化妝品經營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妝品包裝上雖標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沒有說明該日期的確切含義,造成消費者無法了解化妝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張志強訴徐州蘇寧電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0期) 案件適用要點:商品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亦有權知悉其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消費者主張商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並提供了相應證據的,商品經營者如主張該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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