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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法制史1949-2009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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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法制史1949-2009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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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小學教師法制史(1949-2009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年以來的中小學教師法制建設分為發軔探索期、停滯破壞期、轉折改革期和規范發展期,較為全面系統地闡述、評析了各個時期中小學教師法規的制定、適用、遵守以及法律監督和教育法學研究,總結了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仍存的薄弱環節和蘊含的啟示價值,揭示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變革與基礎教育領域依法管理教師隊伍、依法保障教師權益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

作者簡介

涂懷京,福建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福建省陶行知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博士,美國北亞利桑那大學高級訪問學者,“能位教育”暨“統能學習”倡導人。出版學術專著兩部,主編、參編教育著作和教育詞典多部,主持、參與省部級教育課題六項,在各級學術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數十篇,其中多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目次

第一章 發軔探索期的中小學教師法制(1949-1966年)
第一節 新中國中小學教師法制的時代背景
一、歷史基礎
二、教育背景
三、毛澤東的教師觀
第二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制定
一、中小學教師政策
二、中小學教師法規的制定頒布
第三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遵守
一、教師管理法規
二、教育教學法規
三、地位獎懲法規

第二章 停滯破壞期的中小學教師法制(1966-1976年)
第一節 中小學教師法制的停滯
一、教育秩序混亂
二、法律虛無主義泛濫
三、教師權利遭受侵害
第二節 “兩個估計”對中小學教師法制的破壞
一、《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紀要》的炮制
二、“兩個估計”對中小學教師法制的破壞

第三章 轉折改革期的中小學教師法制(1976-1993年)
第一節 中小學教育的撥亂反正與啟動改革
一、教育撥亂反正的開展
二、教育改革的全面啟動
三、鄧小平的教師觀
第二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制定
一、中小學教師政策
二、中小學教師法規制定進展
第三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遵守
一、教師管理法規
二、教育教學法規
三、地位獎懲法規
第四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適用
一、中小學教師法規的行政適用
二、中小學教師法規的司法適用

第四章 規范發展期的中小學教師法制(1993-2009年)
第一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制定
一、中小學教師法規制定的突破
二、中小學教師法規的規范化及系列化
第二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遵守
一、教師管理法規
二、教育教學法規
三、地位獎懲法規
第三節 中小學教師法規的適用
一、中小學教師法規行政適用的推進
二、中小學教師法規司法適用的拓展
第四節 中小學教育法律監督和教師法學研究
一、中小學教育法律監督
二、中小學教師法學研究
……

第五章 中小學教師進修培訓法制(1949-2009年)
第六章 結語

附錄 中小學教師法制建設60年大事記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中小學教師法制史(1949-2009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未明確政務院有制定法規或規則的權力,而是規定政務院有權頒發決議和命令。1954年,《憲法》雖也沒有明文規定國務院有權進行行政立法,但此后國務院擁有事實上的立法權,其頒布的“指導全國各方面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實際上也是法規”。 1949~1956年,受多種合力的作用,中小學教師法制建設正式發軔。國務院(政務院)、教育部等中央立法主體一共頒布了25部中小學教師法規,如《關于改革學制的決定》《師范學校暫行規程》《關于高等師范學校的規定》《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小學暫行規程(草案)》等。這些法規的制定實施,使收回國家教育權、接管舊學校、團結教育改造知識分子、培養培訓管理中小學教師、發揮中小學教師的重要作用、保障基礎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等事務得以順利進行,推進了以服務工農為方向的新中國教育建設事業。當然,此期中小學教師法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政策大于法的觀念”仍是“政府的主要傾向”②,沒有把主要精力放在立法和執法上;已經制定的教育法規位階較低、規范性不強,不少法規附上了“暫行”“試行”“草案”等字樣,影響了其應有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的短短數年間,在極為薄弱的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法制能取得這樣的成績,其大輅椎輪之功,實不可泯。如果能保持這種勢頭,正式進入社會主義階段的中國教育法制建設本應前景光明,可隨后接踵而至的政治運動,使很多方面偏向了歧途。 1957年“反右”擴大化,嚴重沖擊了教育事業,壓抑了知識分子的工作積極性和主人翁精神。隨后的教育大擴張,明顯超過了國民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的負擔能力,明顯超過了學校基本建設、師資隊伍、教育教學設備等方面的應承能力。為了改變這種互不相適的扦格局面,把整頓規范教育事業規模與提高教育質量結合起來,自1960年11月起,中央提出“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開始著手糾正“左”的錯誤,為“各地的中等學校和小學”中“大多數被錯誤批判和處理的教職工進行了甄別平反”,部署教育調整工作,決定停止中小學的盲目畸形發展,適當壓縮全日制中小學的規模,將被壓縮學校的優秀教師充實進被保留的學校,以提高師資質量和教育水平。 為扭轉中小學教育工作中法制建設薄弱、率意作為現象較為嚴重的局面,國家決定建立適合國情的中小學教育管理制度,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黨組著手草擬《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遵照中央的決定和毛澤東“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的指示,在鄧小平的直接領導下,由教育部長楊秀峰負責的“條例”起草小組開始全面運作,組織力量前往北京、河北等地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同時委托吉林、陜西、上海等省、市教育廳(局)分別草擬方案。教育部還多次召開條例起草、修改工作會議,最后由教育部副部長蔣南翔完成定稿工作。1963年3月23日,經中共中央批準,頒布了《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即《中學五十條》),共八章五十條,其中第六章為教師專章。同日還頒布了《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即《小學五十條》),共八章四十條,其中第六章為教師專章。這兩個《條例》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來,特別是1958~1960年中小學教育工作的經驗教訓,較為具體、明確地規范了中小學校各項工作,為提高中小學教師的地位和待遇、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性質的中小學教育制度奠定了可靠的基礎,“起到了當時教育基本法規的作用”,被譽為我國20世紀60年代的教育綱領性文件。《中學五十條》和《小學四十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7年教育法規中最具代表性的基礎教育法律文獻,“其制定的合法性、內容的科學性、規則的規范性,至今對教育法規建設仍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全日制中、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正式發布后,受到廣大教師的衷心擁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大有好轉,教師努力鉆研業務、學生刻苦讀書求學蔚然成風。經過整頓,到1963年底,普通中小學學校數和在校教師、學生數都得到必要的壓縮和精簡,教育質量明顯提高。這次由教育法規主導的全局性調整,不僅使當時全國中小學的面貌煥然一新,而且在中小學教師法制史上高揚了一面穩健、務實的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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