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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風險防範與糾紛解決機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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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風險防範與糾紛解決機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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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物權法風險防範與糾紛解決機制》將物權法基本理論與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相結合,採取以案說法的方式對物權領域的糾紛進行了詳細分析,主要包括物權概述、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五個部分。每部分都先對理論問題進行闡述,之後選取有代表性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進行分析,力求將物權法基本理論與案例有機結合,將物權法基本理論與現實生活緊密聯繫,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實務應用價值。
《物權法風險防範與糾紛解決機制》既適合作為高校法律相關專業的參考用書,也適合廣大群眾、其他各界人士以及法律愛好者作為進行法律實踐和研究的實務指導書。

作者簡介

王晶,法律碩士,現任吉林師範大學經法學院教師、副教授,主要從事民法、經濟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曾在《山東社會科學》《中國出版》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有恆產者有恒心”.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頒佈,這對於提高公民的安全保障意識、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對於如何更好地實施《物權法》,更好地解決物權糾紛,使《物權法》更好地服務廣大人民群眾,使人們的物權真正得到保護,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本書以《物權法》為主要依據及重點闡述物件,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採取以案說法的方式對物權領域的糾紛進行了詳細分析,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以理論剖析具體實例,希望通過這樣的做法使讀者能夠輕鬆閱讀本書,進而提高讀者學法、用法的水準和興趣。通過對中國法院年度典型案例的剖析,系統地闡述了我國物權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對重要的物權法理論問題做出了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本書包括物權概述、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五章,每章都先對理論問題進行了闡述,之後選取有代表性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進行分析,力求將理論與案例進行有機結合,將物權法基本理論與現實生活緊密聯繫,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實務應用價值。
由於編者水準有限,書中尚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真誠地希望各位讀者批評指正,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以便於後期的修訂與完善。

目次

第一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 物的概念和特點
一、物的概念和特點
二、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第二節 物權的概念和特點
一、物權的概念和詞源
二、物權的特點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二、一物一權原則
第四節 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效力的含義
二、關於物權的效力的觀點爭論
三、物權的支配效力
四、物權的排他效力
五、物權的優先效力
六、物權的追及效力
第五節 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和形態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三、物權變動的模式
四、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五、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登記
六、非基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七、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佔有與交付
第六節 物權的保護
一、物權保護的概念
二、物權保護的具體方法
三、物權保護方法的行使
……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物權
第四章 擔保物權
第五章 佔有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四、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一)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的意義
物權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開的、外在的、易於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現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物權是具有支配性、對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權利,物權的變動如不能以一定方式公開、透明,則既不利於明確物權人的權利並對此加以保護,也不利於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難免對交易安全造成極大妨害。因此,物權公示原則對於維護物權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2.物權公示的方法
《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其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法律另有的規定的情況主要有:《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公示的效力
物權公示的效力,主要是指決定物權的變動是否發生或能否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所謂物權公示的形成力或對抗力。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公示原則的適用中,未經登記或交付,只是物權變動不能發生,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合法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力。《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如前面我們提到的“一房二賣”的問題,雖然只有一個主體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但合同都是有效的。
(二)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方法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公信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像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此行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和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一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事後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也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這就是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物權法》規定公信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但不可避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這是法律從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在權利享有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採用公信原則,可以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但可能以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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